1. 住宅過了維修期限,應該如何維權
(一)房屋的保修期限是可以同開發商商定的
國家法律規定了建築商對房地產開發商的最低保護期。這一期限是建築商對房地產開發商的保修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但是,等房子銷售到消費者手中,上述規定的保修期限很可能已經過了大半。
開發商對住戶承諾的房屋住宅保修期限,大多是以自己同建築商所定期限為基礎,扣除房子驗收合格到銷售給住戶的這段時間確定。因此,這一期限要比上面規定的房屋保修期限要短許多,有時可能住戶拿到房子,一些保修期已經過了。其實,房屋的保修期限是可以同開發商商定的,這就要求我們訂立購房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作為合同附件的《住宅質量保證書》,看清楚上面所承諾的保修時間長短和起算時間;如果覺得保修時間太短,可進行補充約定。
(二)保修期過了仍可處理
房屋出現質量缺陷,首先應該確定屬於何種問題,是否在保修期限之內。若在保修期限之內,應馬上找開發商要求處理。同時,應記明因為房屋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便於之後要求賠償。
對超過保修期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要區分清楚情況以便進行處理。
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故意拖延而超過期限,或者因為屢修屢壞、屢壞屢修而超過期限,由開發商承擔責任,購房者有權追訴。只是購房者要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便於日後證明用。對於確實超過期限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也可以找開發商,要求其本著為客戶負責的態度,提供維修服務,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費用。
2. 房屋出現了質量問題,但過了保修期怎麼辦
第一、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是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所以地基和主體出現回質量問題,應當由房地產開答發企業承擔責任。第二、房屋其他部位出現質量問題,已經過了保修期,如果是房屋專有部分,則由業主自行維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公共維修基金,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或業主大會審核同意使用。
3. 商品房保修期過後出現問題怎麼處理
裝飾裝修、水電、暖氣、防水等,過了保修期,只能自己掏錢了。但結構問題是50年責任,如果結構有問題,可以繼續維權。
4. 過了保修期物業有維修房屋的義務嗎
一、物業沒有維修房屋的義務,只有當小區的公共部分有損壞和維護時才可以申請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維修和維護,業主自己房屋內部的問題,是需要業主自己花錢維修的。
二、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三、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中的義務主要有:
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②接受業主委員會和全體業主的監督;
③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業主委員會審議,並經業主委員會認可;
④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5. 房屋建築過保修期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根據《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保修完成後,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組織驗收。
6. 房屋質量問題怎麼解決,房屋過了保修期怎麼辦
從總體上分,房屋質量問題大致有三類: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影響居住的質量問題和一般質量問題。
我國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商品房交房時應該達到以下質量標准: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中規定的各項工作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
(二)工程質量符合國家安全規定的標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驗收標准、安裝工程驗收標准等;
(三)符合工程建築設計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的內容;有完整的並經有關部門審核的工程建設技術數據及檔案圖紙材料;
(四)有建築材料、設備、購配件的質量合格證件資料和試驗檢驗報告;
(五)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或優良等;
(六)有工程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七)已辦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關手續。
7. 房子剛過保質期有質量問題物業怎麼解決
商品房的一般質量問題,過了保質期,開發商不再承擔維修責任。但是,業主購房時,都繳納了維修基金。如果屬於維修范圍,由物管核實以後,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房管部門劃撥資金,物管負責維修。若不屬於維修范圍自己請人維修。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