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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專用維修基金如何使用

發布時間:2021-11-09 23:13:31

㈠ 使用專項維修基金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應當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二)占受益范圍內建築物總面積和總業主人數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簽名同意。
使用申請人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九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分攤,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相關業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維修資金個人分戶帳不足使用時,不足部分由該業主承擔。
第二十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物業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第二十一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請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向管理機構提出使用申請。
(二)管理機構外勘查驗,確認維修項目並界定受益范圍。
(三)在物業區域內公示維修方案:包括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維修單位選擇方式、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四)受益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業主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申請並確定維修方案。
(五)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聘請物業服務人員的社區居委會)組織實施維修方案;維修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須經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審核,審核費用列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六)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維修方案的組織實施人應當對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決算、業主意見表、分攤明細等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七)管理機構根據維修合同和工程進度付款。管理機構對公示情況進行審核後,按維修合同約定留存質保金,將維修費用余額劃轉至維修單位,並從相應業主個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帳戶中扣除。
第二十二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向管理機構提交的備案資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報告。
(三)受益業主簽名表。
(四)維修工程預(決)算書、超過5萬元的維修項目的審價報告、維修合同、維修單位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項目負責人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公示維修方案、維修決算、分攤明細等相關資料。
(六)工程維修驗收合格證明及維修發票。
(七)其他相關資料。

㈡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流程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補充完善現有住宅質量保障體系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是近年來國內工程保險領域出現的創新質量險種,是國家運用保險機制補充和完善現有房屋住宅質量保障體系的重要嘗試探索,能夠有效防範和解決各類住宅質量潛在缺陷風險。截至目前,IDI保險已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等十餘個重點省市區開展試點工作。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是指以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於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導致的建築物損壞、維護、重修、重置費用為標的的保險。該險種由開發商投保,保險公司將對保險標的在賠償責任范圍內的物質損失履行賠償義務。

作為全新的工程質量險種,IDI保險在保險期限、保障范圍與風險管理服務方面具有的保險特點,令其在實際房屋住宅質量缺陷問題中發揮重要保障作用。


一、保障范圍與保險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房屋住宅主體工程的維修期為50年,屋面防水保暖保冷工程為5年;電氣排水管道、設備裝修工程為2年。國內學者依據上海市建築科學研究院的相關檢測數據統計分析,得出房屋缺陷維修費用的時間分布主要集中在完工10年內,相關質量缺陷數量在10年基本呈逐年遞減趨勢。

IDI保險對於保溫和防水工程的保險期限5年,對於裝飾裝修工程的保險期限為2年,對於地基基礎與主體機構工程的保險期限更是長達10年,無論保障范圍還是保險期限都能有效滿足業主對於房屋住宅質量缺陷問題的保障需求。

此外,通過保險理賠機制,業主在發現質量問題後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由保險公司核實,屬於保險賠付范圍,可直接賠付,縮短維修流程;避免資金申請中存在的流程多、速度慢、以及避免多方責任推諉,減少糾紛的產生。也有利於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建立新型的合作關系。

二、質量風險管理

從質量風險管理服務來看,相較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事後補救」處理原則,IDI保險更加註重「防患未然」,即引入專業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力量參與工程質量風險管理。通過覆蓋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環節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IDI保險能夠有效防範和應對各類質量風險問題,強化現有工程質量保障體系,切實保障工程質量安全,保障業主合法權益。

綜上,針對目前國內房屋住宅領域出現的各類質量缺陷問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問題,無法及時有效解決業主面臨的實際房屋質量問題。IDI保險的出現,為現有房屋住宅質量保障體系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與優化完善契機。

今年兩會中,全國政協委員、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揭新民就提出「對於新建住宅工程,逐步推行投保IDI保險。對於已交付使用且繳納過維修資金的住宅工程,轉維修資金為IDI保費。」可以預見,未來隨著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的市場應用進一步擴大,其保險保障作用將更加顯著,IDI保險技術與管理服務也將更加完善,進而持續優化完善現有房屋住宅質量保障體系。

㈢ 如何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2007年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維修基金的使用規定如下: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㈣ 維修基金怎樣申請使用

1、在交房前購房者就應該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2、房屋維修基金還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房屋維修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維修基金如何申請使用?
維修基金的使用分為一般情況和緊急情況兩種:
1、一般情況
由相關業主、業主大會或物業公司等作為主體提出使用建議;業主大會或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向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審核通過後維修基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緊急情況
如果出現應急情況的,則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而且,自區縣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復意見之日起24小時內(指工作日)辦理支付。
哪些情況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
所謂的公共部位是指物業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儲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水箱、加壓、電梯、天線、供電線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根據建設部的管理辦法規定: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此外,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㈤ 房屋維修基金是怎麼管理和使用的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業主為了內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容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養護和改造而繳納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程序等都有相關規定。

㈥ 什麼是專項維修基金業主如何提取和使用

商品房收房時,購房者需支付一大筆專項維修基金,但這筆錢究竟歸誰所有,如何使用卻沒有多少人能說得清楚。下面,小編就來為大家八一八公共維修基金的來龍去脈。

什麼是專項維修基金?

專項維修基金不同於物業管理費,只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在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開發商)交納維修基金。開發商代收的維修基金屬與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支取費用需經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經過管理部門層層審核。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可以採取一次性表決的方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表決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一)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受益;

(二)單項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費用在三萬元以下。

一次性表決方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且期限內使用總金額不得超過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總額的百分之五。

屬於一次性表決范圍內的物業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時,不需要業主再次表決。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0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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