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小區公共設施的維修有哪些法律的相關規定
物權法,第抄六章
第七十九襲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雜訊、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㈡ 房屋共用部位的維修包括哪些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專柱、梁、樓板、屋頂等)屬、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㈢ 居民樓內什麼是公共區域就物業負責維修的地方
樓內的公共來區域是指門廳、走廊、電自梯、強弱電間、水表間、上下水管的室內總立管、總電表內的線路、室內的進戶門外的設備、設施均屬於物業免費維修的范圍,進戶門內的設備、設施損壞物業可以有償維修或你可以請外部施工人員維修。
㈣ 小區物業現在的維修內容包括哪些
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包括哪些?
一、綜合管理
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涉及共用財產和公共事務的管理
1、負責制定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每年一次對房屋及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普查,根據普查結果制定維修計劃,組織實施;
3、白天有專職管理員接待住戶,處理服務范圍內的公共性事務,受理住戶的咨詢和投訴;夜間有人值班,處理急迫性報修,水、電等急迫性報修半小時內到現場;
4、協助召開業主大會並配合其運作;
5、管理規章制度健全,服務質量標准完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齊全;
6、與業主簽定物業服務合同等手續;公開服務標准、收費依據及標准;
7、應用計算機系統對業主及房產檔案、物業管理服務及收費情況進行管理;
8、全體員工統一著裝,佩帶有相片胸卡,持證上崗;
9、每年進行一次物業管理服務滿意率調查,促進管理服務工作的改進和提高,徵求意見用戶不低於總戶數80%。
10、建立起應對各種公共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和預案,包括組織機構、人員和具體措施等,一旦發生,能隨時投入運行。
二、房屋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維護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一般應包括的范圍的內容為准;不包括另行收費的設備設施,如電梯、水泵、暖氣等設備確保居住小區內樓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基本市政設施的正常使用運行和小修養護,包括:
1、樓房及小區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小修,執行《房屋及其設備小修服務標准》;
2、保證護欄、圍牆、小品、桌、椅、樓道燈、綠化設施等公共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動場地達到基本平整,邊溝涵洞通暢;
3、確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暢,定期清淘化糞池、雨水井,相關設施無破損;
4、負責小區智能化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
5、定期清洗外牆。
三、綠化小區規劃紅線范圍內的中心綠地和房前、屋後,道路兩側區間綠地
按園林局規定的《二級養護標准》養護。
四、保潔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維護和保持服務范圍內的清潔衛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潔制度,清潔衛生實行責任制,有明確的分工和責任范圍;
2、設定垃圾集納地點,並每日將服務范圍內的垃圾歸集到垃圾樓、站,對垃圾(專用)樓、站、箱、道、桶及垃圾進行管理;
3、每日對保潔服務范圍內的區域進行一次清掃,做到服務范圍內無廢棄雜物;
4、對樓梯間、門廳、電梯間、走廊等的門、窗、樓梯扶手、欄桿、牆壁等,進行一周一次清掃;
5、按政府有關規定向服務范圍內噴灑、投放滅鼠葯、消毒劑、除蟲劑;
6、在雨、雪天氣應及時對區內主路、幹路積水、積雪進行清掃。
7、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迅速組織人員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通風、清洗和消毒,加強對業主的宣傳,維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維護
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戶門以外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包括:
1、相對封閉:做到小區主要出入口晝夜有專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處有明顯標志和防範措施;
2、維護交通秩序:包括對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的行駛方向、速度、臨時停放位置進行管理,保持車輛行駛通暢;
3、看管公共財產:包括樓內的門、窗、消防器材及小區的表井蓋、雨箅子、小品、花、草、樹木、果實等;
4、夜間對服務范圍內重點部位、道路進行不少於一次的防範檢查和巡邏,巡邏不少於2人,做到有計劃、有記錄;
5、有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處置預案;發生時,應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報警和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
六、停車管理
1、有健全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存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對進入小區的機動車輛進行登記發放憑證,出門憑證放行;
3、保證停車有序,24小時設專人看管;有發生緊急情況預案;
4、長期存放的,應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七、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責任制及火災消防預案;
2、消防設施有明顯標志,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巡視、檢查和維護;
3、定期進行消防訓練,保證有關人員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發生火災,及時報警,協助消防人員疏散、救助人員等。
八、高壓供水養護、運行、維修
1、保證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處置預案;
2、水箱蓋上鎖並定期清洗消毒,確保水質合格;
3、維修服務標准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要加強對供水系統的消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高壓水泵機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電梯養護、運行、維護
1、主梯6:00-24:00不間斷運行,0:00-6:00呼叫運行,電梯工夜間值班,並在候梯廳公布呼叫電話或房號。凡是樓層中設有電梯門的,均須開啟載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點-8點、17點-19點與主梯同時運行;
3、主梯維修時,有備用梯的,用備用梯運行,無備用梯的,屬急迫性維修的,應在30分鍾內搶修完工,其它維修應於23點至次日5點以內完工;有發生緊急情況時的處置預案; 維修服務標准執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號文件規定。
4、一旦發生電梯停電關人、夾人等危險情況時,應迅速組織救助。
十、裝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裝修管理服務制度;
2、查驗業主裝修方案,與業主、施工單位簽定裝修管理協議,告知業主裝修注意事項;
3、裝修期間,對裝修現場進行巡視與檢查,嚴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對進出小區的裝修車輛、裝修人員實行出入證管理,調解因裝修引發的鄰里糾紛;
4、業主裝修結束後,應進行檢查。對違反裝修協議的要進行處理,問題嚴重的報行政管理部門;
5、及時清運裝修垃圾,集中堆放時間不得超過三天。
㈤ 樓房哪些部位的維修由物業負責
樓房的公共部位由抄物業負責維修。物襲業最長的保修期是5年,超過5年後需要動用維修基金。(保修期限:如防水保修是三年,水電設施保修是18個月)。
樓房的公共部位包括: 樓房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㈥ 什麼是公共維修費包含哪些內容
公共維修費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單位售賣公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職工共同籌集,所有權歸購房人,用於售出住宅樓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
按照法規規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維修基金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當乙方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商品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由購房人在購房時交納,比例為購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執行新標准辦法。建立維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的保障機制。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由開發商代為收取,由房管部門監管,所有權歸購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望採納
㈦ 物業小區都有哪些公共部位屬於物業管理
(一)避雷設施、柱;
(二)共用設備、樓梯間、宣傳欄、走廊、休閑娛樂設施、垃圾轉運設施以及物業服務用房等、屋頂以及外牆、電視天線、樓道、護欄、化糞池、梁、排水溝、樓板、綠地、水泵、污水井;
(三)共用設施、樓道燈、給排水管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池、大門、信報箱、水箱、消防設備、人防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發電機、門廳、扶手:一般包括道路
(四)共用部位、變配電設備、承重牆體、消防設施、電線:一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安防監控設施、渠、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圍牆、路燈、人造景觀,也不屬於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四)其他不屬於業主專有部分
拓展資料
物業管理
(公共服務行業名稱)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對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築區劃內共有建築物、場所、設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對業主共有的建築物、設施、設備、場所、場地進行管理的活動。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它管理者進行管理。
物業管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依據委託合同進行的房屋建築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活動;廣義的物業管理應當包括業主共同管理的過程,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的管理過程。
㈧ 建築維修包括哪些內容
房屋復建築工程包括:工業、民用制與公共建築(建築物、構築物)工程。工程內容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結構工程、屋面工程、內、外部的裝修裝飾工程上下水、供暖、電器、衛生潔具、通風、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裝工程。
一、按用途分類房屋用途應按設計所規定的用途進行劃分。
如果與住宅、商業經營用房有關的兼有兩種以上用途的房屋,應按設計規定的用途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如一棟住宅樓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層為商店,其餘為家屬住宅,則應將地下室面積計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積計入商業營業用房,其餘面積計入住宅。如一座廠房帶有生活間、辦公室,可都計入廠房面積。
1·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2.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室內走道或客廳等組成的供一戶使用的房屋。住宅按套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