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 房屋維修基金一般交多少錢
上海的維修基金按上海單位建築成本的5-8%,普通商品房大約120元/平米(其中開發商承擔60%,購房者承擔40%)。
⑵ 高層住宅電梯維修基金應該收取多少
您好,電梯費分兩種:
1、電梯樓中的日常維修保養費和電費是一般是含在物業管理費之回中的(物業費一般答按房屋的建築面積按單價收取),一般小區,電梯房的物管費要高於沒有電梯的小區物管費,差價視小區的定位而物業單價費用有所不同;
除了1層不算電梯費外,自然物業單價費也較低,其它樓層的電梯費是一樣的
2、電梯以後的大修費一般是在房屋的大修基金中扣取。
望採納
⑶ 購買高層住宅電梯維修基金怎麼收
您好!
電梯維修用的是物業維修基金,這個基金在你買房交房的時候已經交了,所以不用再出錢了。但是不包含在物業費內。
望採納,謝謝
⑷ 電梯維修基金算亂收費嗎
房屋維修基金包括電梯維修
Q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包括哪些?
A1: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共用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Q2:什麼情況下允許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A2: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所發生費用,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維修資金支取。
⑸ 電梯維修基金標准
北京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市場收費指導標准
按照北京市頒布的地方標准DB11/418-2007《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規則》規定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周期和內容,現制定出北京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收費指導標准。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收費標准(≤8層)。
有好多頁呢。具體見 http://www.dianti5.com/norm/201107/3347.html
⑹ 在上海買房的公共維修基金是多少錢
公共維修基金的計算公式是房屋成本價*3%*建築面積(有電梯),房屋成本價*2%*建築面積(無電梯),房屋成本價由市物價局、房地局發布,2017年的房屋成本價是1295元。
⑺ 上海新購住房公共維修基金交存需要多少錢
上海新購住抄房公共維修基金:襲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3%交納;不配備電梯的住宅,購房人按照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的2%交納。
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是按照買房人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業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
在2008年2月1日,有關部門對於公共維修基金則執行了一項新的標准辦法,以前按照總房款的2%~3%交納的公共維修基金,更新為:多層住宅以每平米100元交納其公共維修基金;高層全現澆結構則每平米150元交納;高層框剪結構200元;根據不同的住宅建築安裝成本其公共維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
⑻ 購房:維修基金收費標准(帶電梯的與不帶電梯的收費標准一樣嗎)
一樣,維修基金是按房屋面積計算的
⑼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收費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9)上蔡電梯維修基金怎麼收費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