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證檢修安全的技術措施內容有哪些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一、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⒈工作票制度: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先填寫工作票。
⒉工作許可制度: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得到許可後才能進行。
⒊工作監護制度:工作現場必須有一人對所有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監護。
⒋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二、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⒈停電:斷開開關
⒉驗電:必須用電壓等級相同而且合格的驗電器
⒊裝設接地線:裝設接地線必須先接接地端,後接導體端;拆接地線的順序與此相反。接地線應用多股軟裸銅線,其截面應符合短路電流的要求,但不得小於25mm2
⒋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在工作地點、施工設備和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或施工設備的開關和刀閘的操作把手上,均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三、不停電檢修
⒈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站在乾燥的絕緣物上進行,並戴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嚴禁使用挫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彈等工具。
⒉高、低壓線路同桿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採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部分的措施。
⒊在低壓帶電導線未採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
⒋上桿前應分清相、零線、選好工作位置。
⒌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⒍帶電部分只允許位於工作人員的前面或一側。
B. 化工裝置檢修動火作業安全要點有哪些
須辦理動火作業許來可審批,自作業內容、安全防護措施等與申請不符時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作業。
動火作業中涉及到對使用或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品設備、管道、容器進行動火作業時,需對其清洗,委託有資質的業者對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經評價達到安全要求後方可作業。
動火作業部門或施工單位負責作業前的安全培訓,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需立即終止動火作業。動火作業後應清理作業現場,解除相關的隔離設施。
C. 修理工安全操作規程有哪些
工作環境應乾燥整潔.不得堵塞通道。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間應設防護網,內對面方向朝著時應錯開。清洗容用油潤滑油脂及廢油渣及廢油綿紗不得隨地亂丟,必須在指定地點存放。扁鏟沖子等尾部不準淬火;出現卷邊裂紋時應及時處理;剔鏟工件時應防止鐵屑飛濺傷人;活動扳手不準反向使用;打大錘不準戴手套;大錘甩轉方向不準有人。用台鉗夾工作,應夾緊夾牢,所夾工件不得超出鉗口最大行程。機械解體要用支架,架穩墊實,有回轉機構的要卡牢。修理機械應選擇平坦堅實地點,支撐牢固。使用千斤頂時,須用直立墊穩。不準在發動著的車輛下面操作。架空試車,不準在車輛下面工作或檢查,不準在車輛前方站立。
D. 電梯維修人員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電梯維修人員安全操作的基本要求:
E. 維修崗位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可以採取的安全防範措施有哪些
維修崗位首先分幾大類,電子類,機械類,通訊類,市政類。
電子類存在的安全隱患一般有版電權、火隱患,首先操作人員應該防觸電,配備絕緣操作的環境,另外需要防止出現短路事故,損壞器件及造成事故,需具有電路操作的專業知識及相關檢測設備,並提供出現事故的後段保障。
機械類安全隱患:水、電、火、人身安全等,首先需要佩戴相關工裝,並有機械維修相關的專業知識,上崗證書。其次防火放電防水措施要做到位。
通訊類:電、火、人身安全等,需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根據作業指導操作,任何安全隱患都需要排除後方可維修,並且配備安全員巡檢。
市政類:電、火、人身安全等,首先要具有相關操作資質,其次安全巡檢人員需排除所有安全隱患,另外需配備相關避險工裝等。
F. 1.汽車維修工作安全有哪些要求
1、 按派工單項目或用戶現場要求進行維修作業,不得漏項;
2、 嚴格執行汽車維護工藝規版范和權修理技術標准進行維修作業;
3、 修理過程中嚴格執行自檢、互檢和專職檢驗為內容的「三檢制」進行;
4、 在就車維修作業時,如發現安全關鍵部位存在隱患或故障,應及時向客戶說明,不得擅自處理;
5、 嚴格按照各工位工序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杜絕事故發生;
6、 節約用料,隨用隨領;
7、 管理好修理現場,做到零部件按規定擺放整齊有序,現場環境衛生清潔;
8、 盡量滿足用戶提出的工期要求,必要時安排加班加點;
9、 完成好交辦的各項臨時性工作;
10、 文明施工,客戶至上,嚴格執行維修紀律,自覺做好現場收尾工作,保持公共場所的環境,注意「工完場清,物盡其用」節約用料,避免浪費;
11、 努力學習,刻苦鑽研,不斷總結維修經驗,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12、 發揚主人翁精神,開動腦筋,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多做貢獻;
13、 搞好團結,加強合作,積極配合、完成其他工作;
G. 工程安全要點有哪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工程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水、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費用。
第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 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 擬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築的說明;
(三) 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 堆放、清除廢棄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
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種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採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產生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並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合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第十八條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文件,並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並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 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 土方開挖工程;
(三) 模板工程;
(四) 起重吊裝工程;
(五) 腳手架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七)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 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准,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級、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入口處、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採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築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後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當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H. 設備檢修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1.對停電電氣設備進行停電、放電(帶電容器)、驗電、裝設接地線。
2.送電前,內將所有參與檢容修人員全部集中,並核對無誤後;方可拆除接地裝置,並進行送電。
3.根據檢修現場實際情況,採取其它有效安全措施。如檢修前專項安全教育、檢查確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