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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保期交付的房子怎麼維修

發布時間:2021-02-16 08:12:17

A. 房屋出現了質量問題,但過了保修期怎麼辦

第一、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是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所以地基和主體出現回質量問題,應當由房地產開答發企業承擔責任。第二、房屋其他部位出現質量問題,已經過了保修期,如果是房屋專有部分,則由業主自行維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公共維修基金,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或業主大會審核同意使用。

B. 房屋保修期限有多長 房子過了保修期怎麼辦

第一、房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是房屋的合理使用年限,所以地基和主體出現回質量問題,應答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責任。第二、房屋其他部位出現質量問題,已經過了保修期,如果是房屋專有部分,則由業主自行維修;如果是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設施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可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公共維修基金,由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或業主大會審核同意使用。

C. 房屋維修的保修期是怎樣規定的

建設部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2)關於保修期的長短,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該條里說的《規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註明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而該《規定》第六條講明:「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3)依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A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B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C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D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E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F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因此,「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的說法更為准確。即使房地產商和購房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使用日起算,他們很可能會減去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到交付之間的時間,買尾房或現房的購房人,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

D. 商品房質量問題過保才發現怎麼處理

好不容易買的房子,卻出現了質量問題,甚至嚴重影響居住。不少人為此焦急上版火,當房子出現權質量問題時,應該怎麼辦?房屋質量問題一般分為三種,一是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比如地基、承重牆有問題;二是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比如不能正常供水供電,隔音效果不達標等;三是其他一般的質量問題,比如滲水、牆皮脫落等。針對不同的質量問題,法律上有不同處理方式。如是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對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法律容許購房者可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但買受人也可以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由賣房者承擔由於修復造成的交付遲延責任或賠償其他損失。對於其他質量問題,由於未對居住使用造成嚴重影響,只能要求賣房人進行修復並賠償損失,不能要求退房。綜上所述,遇到房屋質量出現問題,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採取什麼手段維權。法律規定了多種方法,具體選擇哪一種,當事人應該衡量採取哪種方式更有利於自己

E. 房屋質量問題,已經過了保修期,漏水如何處理

1、過保制修期的,如果屬於公共區域可啟動維修基金修理
房屋過了5年保修期後,房屋出現漏水現象屬於樓體公共區域的,可申請啟動維修基金。除了小區公共區域外,因房屋為私有財產,出現其他問題由業主自行承擔。
2、沒有物業管理,維修要找產權單位
對於沒有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房子出現問題要找產權單位或者找社區,由社區協調找到區房產主管部門,查到小區的產權單位,啟動維修基金後,由產權單位維修房屋公共區域。
如果產權單位找不到或者不存在,也要啟動維修基金後找所在區的房產部門,房產部門找到施工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後出現問題,只要在保修期內,還能找到施工單位繼續維修。
3、存在質量問題可鑒定申請賠償

F. 房屋保修期限是怎麼規定的,房屋質量保修辦法

商品住宅的保修來期限不得低自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屋面防水 3 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地下室、管道滲漏 1 年;牆面、頂抹灰層脫落 1 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砂 1 年;門窗翹裂、五金件損壞 1 年;管道堵塞 2 個月;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 1 個採暖期或供次期;衛生潔具 1 年;燈具、電器開關 6 個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用戶自行約定。
二、房屋質量保修辦法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G. 房屋外牆滲水,已過保修期,物業是否有義務維修

業主自己負責。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開發商應履回行保修義務,不答屬於商品房保修范圍內或超出保修期限的,開發商無保修義務。開發商可以找人幫修,但費用必須由業主自行負擔,沒有補貼也沒有任何經濟賠償。

H. 房子交房保質期沒有過出現質量問題怎麼辦

按質保要求履行義務,該修的修,該退就退。

I. 交房後房屋仍存問題 如何維修維權

有些開發商採取先收房後驗房的方式,這其實是不合理的;而有些房子在驗房時沒有發現問題,後期交房後又出現了問題等,這些情況都是容易發生的,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還能維權索賠嗎?具體如何處理?

商品房質保期內開發商處理

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房屋建築工程質保期。購房者接到鑰匙時已經在質保期內了。

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當承擔修復責任。開發商如果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市民對房屋質量問題有異議,可以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等部門進行投訴。

保修期過了仍可處理

對超過保修期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要區分清楚情況以便進行處理。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故意拖延而超過期限,或者因為屢修屢壞、屢壞屢修而超過期限,由開發商承擔責任,購房者有權追訴。只是購房者要保存相關證據,便於日後證明用。

注意:對於確實超過期限的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也可以找開發商,要求其本著為客戶負責的態度,提供維修服務,可能需要支付一定費用;同時如住宅共用部位和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出現問題,可以申請住房維修基金,也就是說即使商品房保修期到期了也是可以有別的辦法處理的。

除了房子本身發生問題,如果樓盤的配套設施或規劃發生了變更呢? 由於房產很多都是分幾期開發的,先交房的業主發現後期規劃發生了變化,雖然不影響正常的房屋使用,但是對於購房者還是有不小的影響。

樓盤規劃配套設施發生變化需集體訴訟

在購買樓盤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都約定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綠化標准等,也有的售樓廣告對此用語明確具體,還包括後面的規劃描繪到其中。如果發生變更,該如何處理呢?

遇到這個情況,建議業主通過集體投訴方式解決,或者可以請律師代理和開發商交涉甚至訴訟;要求開發商按照規劃恢復原樣,並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最好的就是在簽訂合同時不要只關注房屋情況,對配套設施的約定以及把開發商的規劃作為補充條款寫入合同,並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較高違約金,要明確詳細的責任承擔。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8-3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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