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燃氣有什麼新規定
法律分析: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並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託設立售後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後的安裝、維修服務。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貳』 國家對燃氣灶銷售的相關規定有哪些麻煩盡量詳細點。謝謝!
對燃氣灶銷售的相關規定有:
燃氣器具准入條件
七條 公司采購燃氣器具實行准入管理,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和經銷商除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以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八條 燃氣器具生產企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
、生產許可證;
、省級以上質量檢驗機構的質檢合格證明;
、根據國家、行業標准或公司招標文件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九條 熱水器、壁掛爐供貨單位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必須是一級代理商,有生產企業的委託代理證書;
、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
、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招標文件規定的其它條件。
九條 熱水器、壁掛爐的質量要求
、產品外觀、結構、各種標識符合有關標准;
、質量性能穩定,試用期內用戶反映良好,投訴率在‰以內;
、經現場試驗,運行效果良好,各項指標符合國家標准。
、必須是強排風或平衡式。
、根據國家、行業標准或公司招標文件規定應具備的其它條件。
十條 對供貨商售後服務的要求:
、為產品辦理保險;
、產品從安裝調試開始,出現質量問題一內免費更換,終身負責維修;
、在太原附近有售後服務機構,產品出現問題在小時內能趕到現場並做出處理;
、為本公司免費培訓安裝和維修技術人員,能滿足日常維修需要。
十一條 燃氣灶、熱水器、壁掛爐供貨合同及資金抵押要求
、按本制度及招投標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簽訂供貨協議。
、壁掛爐的試用期為兩個採暖季,試用期內除保留萬元的質量保證金外,其餘貨款按合同分批支付,質保金%在一後支付;如果供貨人系連續中標的,保留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一直延續到終止供貨。供貨終止後,按未達到報廢限的壁掛爐貨款的%扣押質保金,直到壁掛爐達到報廢條件。
、熱水器不設試用期,質保金按%在一後支付,如果系連續中標,保留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合作終止後退還。
、燃氣灶不設試用期,質保金按%在一後支付,如果系連續中標,保留萬元的履約保證金,合作終止後退還。
三章 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
十二條 公司在營業網點經銷各種民用燃氣灶具、熱水器、壁掛爐和燃氣具零配件,燃氣器具的經銷實行獨立核算,經銷收益應列入相關部門績效考核。
十三條 用戶根據實際需要可在我公司營業網點選購各種型號的燃氣灶具、熱水器、壁掛爐等產品,我公司負責安裝調試和售後服務
『叄』 急需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規范化服務標准等規章制度。
進入《中華文本庫》網站,在「文檔搜索」處填入「燃氣燃燒器具」幾個字,再點「go」,搜索結果中就有相關的制度。(在網路上搜「中華文本庫」,即可找到該站)
『肆』 急求一份關於《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學習心得。2000字左右。直接發郵箱。謝謝了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並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的燃氣安全意識。
第二章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以及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總量平衡情況,組織編制全國燃氣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燃氣氣源、燃氣種類、燃氣供應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時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燃氣供應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加大對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燃氣設施。
第十一條 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發展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徵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徵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採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應急預案應當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
第十三條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第三章 燃氣經營與服務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方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另行選擇燃氣經營者。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四)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指導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節約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者應當公示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准和服務熱線等信息,並按照國家燃氣服務標准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對其供氣范圍內的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承擔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
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單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條 管道燃氣經營者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的,應當將作業時間和影響區域提前48小時予以公告或者書面通知燃氣用戶,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恢復正常供氣;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並及時通知燃氣用戶。
燃氣經營者停業、歇業的,應當事先對其供氣范圍內的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作出妥善安排,並在90個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氣管理部門報告,經批准方可停業、歇業。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燃氣用戶的正常用氣:
(一)管道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或者暫停供氣未及時恢復正常供氣的;
(二)管道燃氣經營者因突發事件影響供氣未採取緊急措施的;
(三)燃氣經營者擅自停業、歇業的;
(四)燃氣管理部門依法撤回、撤銷、注銷、吊銷燃氣經營許可的。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確保所供應的燃氣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燃氣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徵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通過道路、水路、鐵路運輸燃氣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的規定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部門、國務院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道路或者水路運輸燃氣的,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或者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經營者提高服務質量和技術水平。
第四章 燃氣使用
第二十七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氣燃燒器具、連接管等,並按照約定期限支付燃氣費用。
單位燃氣用戶還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操作維護人員燃氣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二十九條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燃氣經營者進行查詢,燃氣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實施作業。
第三十一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第三十二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託設立售後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後的安裝、維修服務。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三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批准。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第三十九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第四十一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採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燃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四十三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並依法予以追究。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塗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的,依照國家有關氣瓶安全監察的規定進行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依照有關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採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七)未設立售後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鑽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損、覆蓋、塗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築區劃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採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伍』 史麥斯的壁掛爐比小松鼠的好用嗎
從價格來說,兩者差別不大,但是史麥斯的壁掛爐所掌握的核心技術明顯比小松鼠的要好,如果算上售後服務的話,史麥斯確實是壁掛爐的首選之一。
『陸』 小松鼠燃氣壁掛爐怎麼樣
網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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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了10項國家和行業標准
1、中國燃氣壁掛爐國家強制標准(GB25034-2010)主編單位;
2、中國燃氣壁掛爐行業標准(CJ/T228-2006)主編單位;
3、中國城鎮燃氣分類國家標准(GB/T 13611—2006)第三起草單位;
4、中國燃氣壁掛爐應用技術規程行業工程標准(CECS 215:2006)主要起草單位;
5、中國家用燃氣燃燒器具安全管理規則國家標准(GB 17905—2008)第三起草單位;
6、中國家用燃氣用具通用試驗方法國家標准(GB/T 16411—2008)第三起草單位;
7、中國人工煤氣和液化石油氣常量組份氣相色譜分析法國家標准(GB/T 10410—2008)第三起草單位;
8、中國人工煤氣組分與雜質含量測定方法國家標准(GB/T 12208—2008)第三起草單位;
9、中國冷凝式燃氣熱水器行業標准(CJ/T336-2010)第三起草單位;
10、中國城鎮燃氣燃燒器具銷售和售後服務要求國家標准(GB 25503-2010)第三起草單位。
二、組建了行業內第一個「國家認可實驗室」
2008年中國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成員單位)批准,迪森公司組建了行業內第一個「國家認可實驗室」(注冊批准號:CNAS L3378),該實驗室填補了國內空白、代表國家最高水平、成為國際行業內多邊互認機構。
三、在行業內獲得多項「第一」
1、首家獲取歐洲CE出口認證單位;
2、首家獲取全國質量檢驗穩定合格產品稱號;
3、連續10年市場銷量第一,目前全球有超過50萬家庭在使用「小松鼠」壁掛爐。
4、連續10年海外出口量第一,已出口包括歐洲在內的50多個國家和地區。
5、2010年小松鼠壁掛爐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住建部康居認證,成為行業內唯一通過康居認證的企業。
6、2013年榮獲「壁掛爐市場保有量之最」、「生產規模最大的壁掛爐企業」、「對壁掛爐行業發展最具貢獻的企業」、「壁掛爐民族品牌影響力之最」、L1機型系列榮獲 「非冷凝壁掛爐(板換機)節能之最」五項殊榮。
7、2013年榮獲壁掛爐行業最具影響力十大品牌第一名;
網路給你查的 好品牌!!
『柒』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權威解讀
就《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通過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將於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為准確理解條例精神,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近年來,我國燃氣事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燃氣的普及應用為優化能源結構,改善環境質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燃氣行業也面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部分地方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重復建設、隨意設置燃氣供應站、不配套建設燃氣設施等問題比較突出;二是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燃氣安全供應能力不足,應急保障能力不強;三是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經營者責任不清,違法經營,無序競爭,服務行為不規范等現象普遍存在;四是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燃氣事故屢屢發生;五是缺乏必要的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機制。
為了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加強燃氣管理,保障燃氣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制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問:條例對適用范圍是如何規定的?燃氣的生產是否適用本條例?農村的燃氣管理能否適用本條例?
答:為了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劃清燃氣生產與燃氣經營、服務、使用等上下游之間的關系,條例對適用范圍,作了以下規定: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同時,明確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條例對燃氣進行了界定,明確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此外,條例規定,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問:針對燃氣發展統籌規劃不夠,燃氣應急儲備和應急調度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條例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燃氣發展規劃是加強燃氣管理工作的前提,燃氣應急保障措施是燃氣供應安全的重要保障。對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主體和審批程序。同時,還明確了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
二是加強對燃氣設施建設的監管。進行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進行規劃審批時,應當徵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將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三是完善燃氣應急保障制度。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後,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問:針對燃氣經營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務行為不規范等問題,條例對燃氣經營與服務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規范燃氣經營與服務行為,是建立和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保障燃氣供應安全、保證燃氣服務質量、維護燃氣用戶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對燃氣經營與服務,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確立燃氣經營許可證制度。明確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審批程序。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
二是明確燃氣經營者的服務義務和禁止性行為。燃氣經營者應當履行向燃氣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等服務義務,並不得有拒絕供氣、擅自停氣等行為。
三是明確燃氣經營者的責任。管道燃氣經營者承擔有關燃氣設施的運行、維護、搶修和更新改造的責任。燃氣經營者臨時調整供氣量、暫停供氣以及停業、歇業的,應當採取相應的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質量檢測制度,對其從事瓶裝燃氣送氣服務的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並承擔相應的責任。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氣瓶充裝的規定。
四是完善燃氣定價機制。燃氣銷售價格,應當根據購氣成本、經營成本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和調整管道燃氣銷售價格,應當徵求管道燃氣用戶、管道燃氣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同時,草案還明確規定了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並要求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問:為了保障燃氣用戶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條例對燃氣使用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對燃氣使用,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對燃氣用戶的用氣行為予以規范。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單位用戶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人員培訓。同時,還對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的禁止性行為作出規定。
二是明確燃氣用戶的權利。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進行查詢和投訴。
三是確立燃氣燃燒器具的標識制度和安裝、維修制度。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燃氣燃燒器具生產、銷售單位應當設立售後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安裝、維修人員。
問:為了確保燃氣設施正常運行,保障燃氣持續、穩定、安全供應,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條例對燃氣設施的保護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對燃氣設施的保護,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燃氣設施保護范圍的劃定以及在保護范圍內的禁止性活動,並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二是明確有關單位從事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時應當採取安全保護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設置燃氣設施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並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同時,還規定了單位和個人的保護義務。
三是確立市政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制度,並明確對改動方案的要求。
問:為了防止和減少燃氣安全事故,並在事故發生後減少損失,條例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對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確立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度。燃氣管理部門、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明確了有關制度和措施。
二是規定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的告知和報告義務。
三是明確對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
四是明確燃氣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措施。燃氣經營者以及燃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啟動預案,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還明確了相應的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捌』 地下燃氣管道的泄漏檢查應遵守哪些規定
泄漏檢查可採用儀器檢測或地面鑽孔檢查,可沿管道方向或從管道附近的閥井、窨井或地溝等地下構築物檢測;對設有電保護裝置的管道,應定期做測試檢查;運行中的管道第一次發現腐蝕漏氣點後,應對該管道選點檢查其防腐及腐蝕情況,針對實測情況制定運行、維護方案;管道使用20年後,應對其進行評估,確定繼續使用年限,制定檢測周期,並應加強巡視和泄漏檢查。
用手持式可伸縮探桿,多角度旋轉探頭,可方便地對地上、地下的可燃性氣體檢測。
檢漏儀要能根據外界環境變化,通過調整增益,設定報警臨界點,從而能提高查漏精度。
儀器最好要配吸氣泵,吸入式檢漏,這樣靈敏度有保證,而且反應速度快。
儀器配置應具有良好的循環、通風過濾系統,盡可能避免探頭產生惰性(俗稱「探頭中毒」),以延長儀器的使用壽命,增強可靠性。
要能適合各種場合檢漏,如配耐磨橡膠吸盤,有一定抗風能力,配軟吸管,可在特定
場合檢漏;配專用耳機,能在噪音環境下檢漏,還應能過濾防塵等。
儀器要進行三防設計且重量輕,體積小,操作簡便,便於攜帶,能適合野外使用。
提供儀器的廠家要跟蹤服務,提供技術支持,保修儀器,維持儀器的可靠性。
『玖』 求一份燃氣器具安裝客戶服務制度和服務標准,感謝!
安裝服務制度
1、燃具安裝時應有安裝施工的標示和記錄。
◇ 解釋
由於燃具是安全性產品,而燃具安裝的正確與否,會影響燃具的安全使用,因為涉及到用戶的安全,所以安裝單位應留有安裝標示和資料以備查。
因為燃具熱流量較大,危險性高,所以在燃具安裝完畢檢查合格後,對安裝情況進行記錄以備查找。
2、 燃具安裝處地面和牆壁
燃具安裝應注意地面、牆壁的耐荷重能力。
◇ 解釋
(1) 由於燃具是比較重的家用器具,所以應考慮地面和牆壁的荷重能力,防止安裝後產生脫落或傾斜,尤其是燃具安裝在牆壁上時。
(2) 燃具安裝應按燃具產品說明書要求的安裝方法施工,安裝材料和固定部件應使用燃具產品包裝箱中的安裝附件。
(3) 採暖爐等在地面上能移動的燃具,應安裝在水平而且穩定的地點,如安裝處有地毯時,必須使用採暖爐穩定台架,以確保不會產生傾斜。
3.1可燃物禁止
燃具不應安裝在堆存易燃物的地方
◇ 解釋
有化學試劑、汽油等易燃物的地方,嚴禁安裝燃具。例如下列物質處:
○蠟類物質、揮發性清洗劑
○苯類產品
○鞋油類溶劑
○液化石油氣瓶
○木材、泡沫等可燃物
3.2腐蝕氣體的禁止
燃具尤其是直排式或半密閉式燃具不應安裝在有腐蝕性氣體和灰塵多的地方。
◇ 解釋
(1) 腐蝕性氣體會損壞燃具,灰塵會堵塞燃氣具換熱器,造成燃具不完全燃燒。如果安裝地點灰塵較多應考慮使用密閉式燃具或安裝到室外。
(2) 對美容院、理發店、洗染店等處,由於能產生氨氣、鹽酸氣、苯、汽油等可燃或腐蝕性氣體,安裝燃具應引起特別注意,最好安裝在室外。對能產生纖維、棉絮的地點,燃具只能安裝在室外。
3.3遠離電氣設備
燃具不應安裝在對燃氣設備、電氣設備有影響的地方。
◇ 解釋
燃具安裝後不能對燃氣表、燃氣管或電氣設備產生影響,主要是指輻射熱的影響和煙氣的影響。
3.4方便檢修
燃具安裝時應考慮檢修方便。
◇ 解釋
(1) 燃具的安裝不僅要考慮防火要求,而且應考慮到安裝後使用管理,檢修時所必要的空間。應參考產品安裝說明書的要求。
(2) 室外安裝場地,最好不要安裝燃具到超過1.5m高的牆壁上,這會造成檢修困難。
(3) 熱水器安裝時,尤其是密閉式燃具安裝,為檢修方便,常需要在安裝熱水器的四面留有大於防火要求的距離。
3.5燃具的固定
燃具安裝應牢固,應耐振動,不應產生傾斜、破損或產生安裝故障。
◇ 解釋
(1) 不固定安裝的燃具,可能產生移動,所以用膠管連接時,必須考慮膠管防脫,並且膠管應盡量短。
(2) 在燃具的上方不允許有容易落下的物品。
3.6連接管選用
用金屬管、燃氣閥、金屬柔性管或強化膠管連接時應無附加應力,連接應牢固
◇ 解釋
(1) 在擰緊接頭螺紋時,應使燃氣閥或燃氣具一側的扳手保持不動,用接頭一側的扳手擰緊。
(2) 在擰緊螺紋時使用的工具,應是安裝說明書中規定的工具。
3.7落雪和冰凍
1.在有積雪地區安裝燃具時,給排氣設備應考慮積雪、落雪和冰凍
◇ 解釋
安裝在寒冷地區室外的燃具,燃具上方應有防雪板,周圍有防積雪護板,並且有敞開部位進行排煙換氣。
2. 防凍措施
供熱水的燃具應採取防凍措施。給水、給熱水管應根據當地情況採取必要的防凍措施。對可能結凍的地方不得配管,否則應採取防凍措施。
◇ 解釋
凍結會損壞燃具,非室外用燃具一般不能安裝在室外。
在敞開的走廊和陽台上安裝的隔間內燃具,也必須考慮凍結的問題。
應注意的是燃具安裝排水閥時,還必須在進水管上安裝吸氣塞,否則水不能放干凈。
總之在冬天較冷可能冰凍地區,安裝室外燃具時應充分根據當地條件、燃具種類綜合慎重加以考慮。
3.8室內燃具周圍環境
室內燃具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安裝時應考慮人的動作、門的開閉、窗簾、傢具等對燃具的影響。
安裝時應考慮門等部位對燃具的遮擋。
熱水器不應裝到無防護裝置的灶、烤箱等燃具的上方。
室外用燃具不應安裝在室內。
◇ 解釋
(1) 室內安裝燃具時,應遠離人經常出入的門及容易傾倒的地方,應遠離傢具、窗簾等物品,以免引起火災。
(2) 廚房中的燃具不要裝在門後面,不利於監視燃具的燃燒狀態。
(3) 熱水器裝在灶具等明火燃具上方時,灶具煙氣或油煙氣會被熱水器吸入,產生不完全燃燒。
(4) 室外用燃具一般熱流量大,又無專用給排氣筒,是室外專用的,不應該裝在室內。
3.9室外燃具周圍環境
室外燃具安裝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室內用燃具在室外隔間安裝時,應有防風、雨的措施,外部的風、雨不得影響燃具的正常燃燒。
在靠近公共走廊處安裝燃具時,應有防火、防落物、防投棄物等措施。
室外燃具的排氣筒不得穿過室內。
◇ 解釋
(1) 自然排氣式燃具在敞開走廊或陽台上隔間安裝時,必須有專用的隔間,隔間應防風雨,落葉、廢紙等棄物不應落入隔間,影響燃具正常工作。
(2) 燃具在敞開走廊上安裝時,不能靠近樓梯或影響鄰居,距離應大於5m。
(3) 室外安裝燃具的排氣筒,不能再進入室內,排氣筒延長只能伸向室外。
4、 燃氣連接
燃氣器具與燃氣管道的連接部分,必須保證不泄露燃氣。
◇ 解釋
應根據燃氣器具的安裝和使用情況分類,方法如下:
(1) 對固定式燃氣器具,應用金屬管、金屬柔性管及強化燃氣管連接。
(2) 對移動式燃氣器具可用強化燃氣管連接,兩端帶快速接頭的膠管或燃氣膠管連接。
4.1連接管連接要求
燃氣器具用連接管接好後,應不妨礙燃具燃氣旋塞的開閉操作,應方便燃氣器具的拆卸。對有漏水腐蝕的地方應做好防腐處理。金屬柔性管連接部位不應受到落下物的沖擊。連接管的彎度不能超過其材質和結構允許的范圍。
◇ 解釋
(1) 螺紋和接頭安裝時應使螺紋正確的咬合並加扭力使之安裝牢固。
(2) 連接後應以檢漏液檢漏。
(3) 金屬柔性管的彎曲率應大於其最小曲率半徑。
(4) 用金屬管連接時,旋塞與燃氣器具之間,應在容易拆卸處安裝活接頭。
4.2膠管連接
連接的膠管,快速接頭或卡環應是規定的合格產品。
◇ 解釋
(1) 膠管應使用權威檢測過的合格產品。
(2) 快速接頭應是權威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
(3) 膠管卡環有彈簧式、彈簧板式,還有螺紋鎖緊式、彈性鎖緊式和卡鎖鎖緊式。
4.3膠管連接
膠管連接處的型式、尺寸都應很好的配合,牢固連接而不脫落。
◇ 解釋
(1) 燃氣旋塞的口徑應與燃氣器具的口徑一致,膠管和膠管卡環等要連接正確。
(2) 禁止用非標准膠管接頭連接,也不準用非標準的膠管。膠管接頭的形狀應符合燃氣旋塞和燃氣器具標准中的規定。
4.4快速燃氣接頭連接
膠管與快速接頭的連接,應保證不易脫落。
◇ 解釋
在膠管與快速接頭連接時,把膠管插入到快速接頭的膠管接頭上,應用膠管卡環或用快速接頭上的熱收縮管牢固連接。
用快速接頭與燃氣旋塞的連接,要按快速接頭上燃氣方向的印記正確連接,因接頭內部帶有單向閥。
4.5膠管禁止
安裝時膠管不能過長,不準彎折、拉伸或壓踏等;不準穿過臭氧消毒的消毒櫃空間,除非有附加防護套管保護。
◇ 解釋
(1) 膠管連接時應盡可能短,連接時不能過分彎曲,不能受拉伸力。
(2) 膠管有可能被壓踏時,應使用壓踏時不影響燃氣流通的特殊膠管,或用鎧甲加以保護。
(3) 膠管長度應在2m以內。
4.6支管禁止
禁止在膠管連接時使用三通,形成二個支管。
◇ 解釋
在同時使用二台以上燃氣器具時,應各自使用專用的燃氣管,不能一個燃氣旋塞上接二個支管。
4.7膠管禁止安裝地點
膠管不能在下面的地點安裝:
(1) 有火焰產生高溫或油脂地點。
(2) 隱蔽的部位。
(3) 膠管穿越房間,有異常外力加到膠管上的地方。
◇ 解釋
(1) 膠管接觸高溫或油脂會老化,因而要遠離燃氣器具高溫部位、輻射熱火排氣部位、有油脂的部位。
(2) 膠管長期使用易老化,需經常檢查。裝到頂棚、地板等隱蔽部位時,有可能被老鼠咬破,在不常動的傢具後面也不能穿越。
(3) 膠管不準穿越房間門,在開關房門時會產生拉力,同時給確認燃具的開閉和使用上帶來的麻煩。
5、 驗收
燃具的安裝房間應符合國家標准《燃氣燃燒器具安全技術通則》GB16914-1997的規定。
安裝燃具房間的通風、換氣、給排氣、防火等要求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
燃氣的種類和壓力,以及自來水的供水壓力應符合燃具名牌要求。
打開並關閉燃具燃氣閥,用肥皂液或測漏儀檢查燃氣管道和接頭,不應有漏氣現象。
打開自來水閥和燃具冷水進口閥,關閉燃具熱水出口閥,目測檢查自來水系統不應有水滲漏現象。
按燃具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燃具運行,燃燒器燃燒應正常,各種閥的開關應靈活。
煙道抽力檢查(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燃具用)
在燃具運行情況下,在安全排氣罩處觀測無煙氣外逸。
無儀器時可用紙條或發煙物目測檢查,應有抽力。
上述檢查合格後,在燃具和排氣設備上,貼上監督驗收合格標示後,燃具即可運行使用。
設計要點:
○自然排氣式熱水器及浴盆水加熱器不能裝在浴室內;
○排氣筒風帽高出屋頂距離應大於600mm;
○排氣筒橫長應小於5m;
○彎頭數應小於4個,盡量少裝彎頭;
○排氣筒安裝口直徑應大於燃具連介面直徑;
○必須在通大氣的牆上設計給氣口;
○確保燃具、排氣筒與可燃物的距離;
○排氣筒上禁止安裝檔板;
○排氣筒如不能出屋頂應考慮隔間安裝或在排氣筒上加排氣風扇。
施工要點:
○用與排氣筒相同材質的固定裝置固定排氣筒,固定距離為1.5~2m;
○排氣筒連接時,應按煙氣流動方向互相插入;
○排氣筒與排氣筒風帽應用鉚釘固定;
○防止冷凝水滯留在排氣筒內,橫長部分不應有凹凸部位;
○固定支架應固定在堅固的建築物上,固定應牢固;
○橫長應有坡度,坡度應坡向燃具。
S1.1施工過程要點
○施工准備:確認牆上開洞位置,調查牆體材料。可以先打檢驗穴,以確認牆體結構和有無電線等障礙物。
○開孔作業:確定開孔尺寸、位置,用鑿或開孔機打孔,應防止振動引起牆體龜裂。
○百葉窗的安裝:用電鑽開孔,位置要准確,下漲管時應輕輕打入後,用螺釘固定百葉窗。其後,在百葉窗安裝後,應對百葉窗和牆體間隙進行斂縫密封。
○燃具的安裝:應考慮配管及維護保養的距離。當牆體強度不足時應進行補強;牆壁如是可燃材料時,應補加放熱板;應注意托架尺寸和防護板尺寸的匹配;應注意放熱板的質量;托架安裝應符合產品安裝說明書的要求。
○給水、燃氣管的連接:應嚴格按產品安裝說明書或安裝標準的規定進行。
○排氣筒施工:排氣筒的直徑應大於燃具連介面直徑,排氣筒的水平部分應盡量縮短;連接應牢固,不能鬆弛;調節排氣筒長度時,承插口一定要嚴密,插入長度要充分。
排氣筒室外部分應安裝排水T型管,考慮到垂直排氣筒的質量,此處應安裝3~4處支撐點(腳),室外排氣筒應考慮與可燃物間的距離;排氣筒在室外連接時應有防脫裝置;排氣風帽應不在風壓帶內;排氣風帽與排氣筒應預先固定。
○固定支撐施工:排氣筒固定支撐應固定在堅固的牆上,打孔、下漲管等操作應慎重,不應損害牆體;用螺釘固定支撐後,支撐腳四周應進行密封處理。如果牆是木結構時,可將支撐直接固定在木牆上,但應考慮到木材質量和厚度。
S1.2自然排氣式燃具安裝後驗收內容
自然排氣式燃具安裝後,監督員應進行檢查、驗收,以確認安裝質量是否合格。
○外觀檢查
以目視和指觸確認,安裝是否符合標准,特別是燃具與排氣筒連接部位,排氣筒互相連接部位要嚴密,排氣筒支撐要牢固。
○點火試驗
點火試驗以確認燃具及排氣筒系統工作是否正常。
○排氣筒機能檢查
在防逆風罩處試驗煙氣是否逆流?一般應在燃具點火後3~5min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