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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手機卡給人家電信詐騙怎麼判罪

發布時間:2022-04-19 03:21:07

『壹』 手機卡賣給別人犯法嗎

手機卡賣給別人一般是不犯法的,但是要看這些手機卡是用來做什麼的了。如果是用來犯罪的話,你也相當於是協助犯罪。

『貳』 將電話卡給電信詐騙者會怎麼樣

法律分析:可能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叄』 電信詐騙判刑怎麼判

具體的案件,還是要進行具體的分析的。
電信詐騙判刑最低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是無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電信詐騙是指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不法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不法分子通常冒充他人及仿冒各種合法外衣和形式或偽造形式以達到欺騙的目的,如冒充公檢法,冒充商家公司廠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各類機構工作人員,偽造和冒充招工,刷單,貸款,手機定位,招嫖等各種形式進行詐騙。
涉及到違法犯罪的事情,我們都不能去做,所謂是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賺錢,但是不能昧著良心賺錢,也不能賺一些不幹凈的錢,對於電信詐騙的行為,是非常可恥的,是非常令人惡心的一件事情,本來大家都是有手有腳的人,應該依靠自己的能力或者是靠自己的體力去工作,去賺錢,而不應該利用一些騙人的方式,來欺騙別人,從而獲取一些非法的收益,可能這樣的方式,賺錢是比較快的,但是,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你所做的一切事情,總會有人知道的,總有一天也會被警察同志,調查到的,所以為了自己,為了自己的家人,也不應該做違法犯罪的事情,也不能去做騙人的勾當。

『肆』 電信詐騙一般怎麼判刑

電信詐騙一般判刑最低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是無期徒刑。具體量刑要看其詐騙的數額大小和是否存在嚴重情節。電信詐騙是指不法分子通過電話、網路或者簡訊的方式,利用虛假的信息去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的詐騙,最終誘使受害人給不法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伍』 販賣手機卡怎麼定罪

對於出售或出租手機卡給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行為,法院如何定性?就目前公開的司法判例看,案件具體情況不同,定性也可能不同。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案例一: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2020)粵0103刑初76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從2019年9月份開始,被告人陳某在無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155台「多卡寶」及多個電話號碼出租給「佩奇」等人使用。「佩奇」等人利用租用的電話號碼、設備進行詐騙活動,致使被害人盛某剛等人被騙。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陳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並當場繳獲多台正在工作的「多卡寶」、電話卡、銀行卡等物品。經查,被告人陳某出租「多卡寶」及電話卡違法所得共計95480元。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

詐騙罪

案例二: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2017)內0302刑初308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經營電腦耗材、手機、手機卡及配件的小商戶。2015年12月底,為謀利其購進一批不記名電話卡,通過QQ群及淘寶網店發布其銷售手機卡的信息。從2016年1月份起,陳某以高價向其大量購買電話卡,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用來實施電信詐騙所用,但被告人王某仍多次出售、激活電話卡供陳某使用,累計251張。經核查,陳某利用被告人王某所售賣的電話號碼詐騙巴彥淖爾市7人得逞,詐騙數額146883元。2016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經公安機關傳喚,接受詢問。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為牟利多次應約向他人提供手機卡,供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中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按照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以詐騙的共同犯罪論處。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案例三: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湘04刑終207號刑事判決書
簡要案情

被告人黃某、蔣某以招兼職為由組織學生在各地營業廳實名辦理手機卡,共計辦理1200餘張,並且黃某從他人處購進100張手機卡,出售給趙某獲利共130000元。

2018年4月15日,黃某、蔣某組織學生成某辦理的一張實名手機卡,經趙某售出後,被犯罪分子撥打電話實施詐騙,騙取被害人張某16000元。2018年5月6日,蔣某以自己身份證辦理的一張手機卡在賣給趙某後,被轉手給陳某、林某等人進行多次販賣後,被犯罪分子用於詐騙被害人曾某50000元。

裁判觀點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蔣某、趙某違法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或共同向他人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本案二審中,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被告人私人買賣電話卡,違反了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更符合非法經營罪構成要件,但是鑒於上訴不加刑原則,建議在定性上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各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的行為同時侵犯了二個法益,鑒於上訴不加刑原則,對衡陽市人民檢察院在定性上維持原判的意見予以採納。

律師評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提供手機卡、通訊工具的,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系,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在案例二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為牟利多次應約向他人提供手機卡,供他人實施詐騙犯罪活動中使用,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王某應該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在案例一中,法院認定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並沒有認定被告人陳某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因此對陳某不能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的規定,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陳某的行為應該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案例三中,被告人黃某、蔣某並沒有直接將電話卡賣給詐騙分子,電話卡是經過多次販賣之後流轉到詐騙分子手上的,這種情況難以認定被告人黃某、蔣某明知他人實施詐騙或者實施信息網路犯罪活動,因此難以將黃某、蔣某以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或者以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黃某等人獲取或出售的電話卡已實名登記,能夠與特定的自然人關聯,具有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被告人黃某等人非法買賣他人實名登記的電話卡,違法所得達到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五千元以上,屬情節嚴重,法院因此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但是,目前已經有不少判例不將裸號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所以這類案件是否還應該再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有進一步討論的空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被告人在無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大量買賣電話卡,屬於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違法所得數額達到相關追訴標准「一萬元以上」的,在司法實踐中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陸』 轉買5張手機卡給詐騙團伙要判刑嗎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路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被告人王某貪圖小利,為犯罪分子實施電信詐騙犯罪提供了犯罪工具,屬於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構成詐騙罪的共犯,依法應予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犯罪,仍然提供作案工具電話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刑罰,數額巨大,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內量刑。

『柒』 我賣了8張電話卡,警察打電話來說涉嫌電信詐騙,會被判多久

電信詐騙判多久和數額以及受害人人數有關,所以判多久需要查明這些證據再做判斷——鄭州申律師提供,僅供參考,不明之處可私信或致電!

『捌』 電信詐騙會如何判刑

電信詐騙可以判刑多少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簡訊、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由此可知,電信詐騙判刑,可能是有期徒刑三年、五年、十年,甚至是無期徒刑這些,只要詐騙的金額達到刑法規定的三個范圍層次。雖然我國法律規定懲治詐騙,犯罪分子,但還是有些人會利用網路,或者手機簡訊這些手段騙取人們錢財,因此人們應當提高警惕。

『玖』 電信詐騙要怎麼判刑

電信詐騙批捕後犯本罪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電信詐騙是指不法分子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為目的,通過電話、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信息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轉賬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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