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監管的內容有哪些
電力監管機構按照供電監管辦法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電監管,規范供電行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全國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
電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三條 供電監管應當依法進行,並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依法從事供電業務,並接受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供電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有權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供電設施建設,具有能夠滿足其供電區域內用電需求的供電能力,保障供電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實施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的供電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的電能質量符合國家標准或者電力行業標准;
(二)城市地區年供電可靠率不低於99%,城市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5%,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不低於98%;
(三)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符合派出機構的規定。派出機構有關農村地區年供電可靠率和農村居民用戶受電端電壓合格率的規定,應當報電監會備案。
供電企業應當審核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的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不符合規定的用電設施接入電網。用電設施產生諧波、沖擊負荷影響供電質量或者干擾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供電企業應當及時告知用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用戶不採取措施或者採取措施不力,產生的諧波、沖擊負荷仍超過國家標準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拒絕其接入電網或者中止供電。
第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選擇電壓監測點:
(一)35千伏專線供電用戶和110千伏以上供電用戶應當設置電壓監測點;
(二)35千伏非專線供電用戶或者66千伏供電用戶、10(6、20)千伏供電用戶,每10000千瓦負荷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包括對供電質量有較高要求的重要電力用戶和變電站10(6、20)千伏母線所帶具有代表性線路的末端用戶;
(三)低壓供電用戶,每百台配電變壓器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用戶設置1個以上電壓監測點,所選用戶應當是重要電力用戶和低壓配電網的首末兩端用戶。
供電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設置電壓監測點的情況報送所在地派出機構。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安裝、校驗電壓監測裝置,監測和統計用戶電壓情況。監測數據和統計數據應當及時、真實、完整。
第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保障供電安全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守有關供電安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加強供電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供電安全責任制度,完善安全供電條件,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依法處置供電突發事件,保障電力穩定、可靠供應。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重要電力用戶安全供電管理,指導重要電力用戶配置和使用自備應急電源,建立自備應急電源基礎檔案資料庫。
供電企業發現用電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用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消除用電設施安全隱患。用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用戶拒不治理的,供電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用戶中止供電。
第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第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辦理用電業務的期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戶用電申請之日起,居民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其他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不超過45個工作日;
(二)對用戶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審核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三)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中間檢查的期限,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3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啟動竣工檢驗的期限,自接到用戶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和檢驗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7個工作日;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受電工程設計,用戶應當按照供電企業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向用戶受電工程提供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對用戶受電工程建設提供必要的業務咨詢和技術標准咨詢;對用戶受電工程進行中間檢查和竣工檢驗,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標准;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故障隱患時,應當及時一次性書面告知用戶並指導其予以消除;發現用戶受電設施存在嚴重威脅電力系統安全運行和人身安全的隱患時,應當指導其立即消除,在隱患消除前不得送電。
第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停電、限電或者中止供電的情況進行監管。
在電力系統正常的情況下,供電企業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需要停電或者限電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7日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二)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24小時公告停電區域、停電線路、停電時間;
(三)因電網發生故障或者電力供需緊張等原因需要停電、限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批準的有序用電方案或者事故應急處置方案執行。
引起停電或者限電的原因消除後,供電企業應當盡快恢復正常供電。
供電企業對用戶中止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供電企業對重要電力用戶實施停電、限電、中止供電或者恢復供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供電故障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保持電話暢通,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
供電企業應當迅速組織人員處理供電故障,盡快恢復正常供電。供電企業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自接到報修之時起,城區范圍不超過60分鍾,農村地區不超過120分鍾,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40分鍾。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第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履行緊急供電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因搶險救災、突發事件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提供電力供應。
第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處理用電投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建立用電投訴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對用戶的投訴,供電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答復用戶。
第十七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電力行政許可規定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供電營業區、供電業務許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和電工進網作業許可等規定。
第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公平、無歧視開放供電市場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用戶用電申請;
(二)對躉購轉售電企業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輸配電設施,拒絕或者拖延接入系統;
(三)違反市場競爭規則,以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排擠競爭對手;
(四)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
(五)其他違反國家有關公平競爭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政策和收費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按照國家核准電價或者市場交易價,依據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不得自定電價,不得擅自變更電價,不得擅自在電費中加收或者代收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供電企業不得自立項目或者自定標准收費;對國家已經明令取締的收費項目,不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供電企業應用戶要求對產權屬於用戶的電氣設備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沒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戶、躉購轉售電單位簽訂供用電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供電。
第二十一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成本的規定核算成本。
第二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信息公開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採取便於用戶獲取的方式,公開供電服務信息。供電企業公開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供電企業應當方便用戶查詢下列信息:
(一)用電報裝信息和辦理進度;
(二)用電投訴處理情況;
(三)其他用電信息。
第二十三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信息。供電企業報送信息應當真實、及時、完整。
第二十四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執行國家有關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政策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減少電能輸送和供應環節的損失和浪費。
供電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對淘汰企業、關停企業或者環境違法企業採取停限電措施的決定。未收到政府有關部門決定恢復送電的通知,供電企業不得擅自對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用戶恢復送電。
第二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對供電企業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管。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指導用戶科學、合理和節約用電,提高電能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條 電力監管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要求供電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責令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如實公開有關信息。
電力監管機構應當對供電企業報送信息和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監管機構的規定將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接入電力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十八條 電力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一)進入供電企業進行檢查;
(二)詢問供電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損毀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違反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予以記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影響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對供電企業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電力監管機構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違反電力監管有關規定,損害供電企業、用戶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沒有能力對其供電區域內的用戶提供供電服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變更或者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指定其他供電企業供電。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第三十七條 供電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監管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二)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資料的;
(三)未按照國家有關電力監管規章、規則的規定公開有關信息的。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不低於、不超過,包括本數。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6月21日電監會發布的《供電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㈡ 國家電網什麼部門監管
國慶節中秋長假馬上到了,出行高峰也來了,我是電動車,需要在高速服務區快速充電《快速充電》。通過各種渠道,高速服務區充電樁無法使用,請你們快速接決一下。謝謝。
㈢ 什麼叫市場監管
市場監管不是對某一行業、某一具體市場、某一區域的管理,而是具有普遍性的監督管理,過去大多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只涉及一些人身安全、假冒偽劣、市場等等一些有形市場的管理而忽視一些市場本身行為和范圍(即無形市場)的管理,更不用說電子商務、網上購物、郵購等交易行為的管理,一句話說,只局限於具體交易件為的管理,沒有充分認識市場交易關系,從抽象行為進行監管,因此,市場監管要把監管眼光放到隨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工商行政管理是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使資源配置符合國家政策法律制度的要求,保護和鞏固經濟關系,達到鞏固國家政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這說明:工商行政的市場管理是行使權力的一種經濟管理,是建立和執行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管理,也是規范市場行為,調節各種經濟關系的管理。
市場監管要嚴格市場主體准入和市場工為兩個方面,市場准入行為是從審核登記開始的,在審核登記中,要支持重點行業的建立和發展,防止不合理的投資,禁止非法經營活動,在審核後,加強回訪和巡查,是否有違反登記進行經營的行為,如超范圍、虛假驗資、抽逃出資和「三無」企業等,主體准入是市場監管的第一關,經嚴格依法審批申請,對符合條件的確立其資格,明確權利和義務,市場准入確立後進行跟蹤監管,是市場行為的監管,一些經營者,在取得行為後,不擇手段的進行制假、售假、操縱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進行虛假宣傳,甚至投機倒把等,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損害了其它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深化了市場經濟秩序的矛盾,綜合這些情況,市場監管要從整體出發,研究其成因和對策,從宏觀方面建立良好的經濟秩序。
市場監管的准入行為和經營行為是從宏觀方面說的,而市場監管是一個全方位的過程,微觀方面也不可輕視,由於一個個微觀形成了宏觀,微觀監管是宏觀管理的具體體現,也就是說,由具體的行政行為來規范市場准入行為和市場經營行為,只有通過對某一經營者的具體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處罰一戶帶動一片的現象,才能使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
㈣ 監管國家電網的部門
電監會:國家電力監督委員會。
㈤ 國家電網對公司有監督管理權力嗎
您好,什麼單位啊
一般還是不行吧
只能是主管部門吧
長理 職 陪
國家電網考試
㈥ 市場管理監督局是做什麼的
市場監督管理局總局權利及職責:(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准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日常工作。(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中國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六)負責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國家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國家監督抽查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准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注冊、備案和監督管理。(十一)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十二)負責統一管理標准化工作。依法承擔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准發布工作。制定推薦性國家標准。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標准、地方標准、團體標准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准化國際合作和參與制定、採用國際標准工作。(十三)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范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十四)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國認證認可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十五)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國際交流與合作。按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十六)管理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十七)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㈦ 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職能是什麼
職能如下;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准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
(7)市場監管對國家電網監管什麼擴展閱讀
市場監督管理的權威首先要有統一的管理制度與政策,政出多門、「九龍治水」,權威性就難以體現。為了保證管理政令的統一,對管理機構作必要的精簡與合並也是必要的。市場監督管理的權威必須依法確立。
在法制社會里,權威不是自封的,而是依法確立的;市場管理必須依法進行,才能真正體現權威。這就要求對市場上的各種重要活動與行為分門別類逐一立法,用法律、法規去規范市場行為,在執法中查處市場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的權威要靠科學管理來確立,要憑科學合理的管理手段和管理體系來樹立。市場是社會、經濟、技術等狀況的全面反映,市場的廣闊性和復雜性,要求市場管理的手段與之相適應。
除了使用行政手段外,要完善和強化法律手段、技術手段、監測手段、鑒定手段、查處手段等,否則,難以成為社會公認的權威管理。在管理方式上,要藉助於統計資料、信息通訊、預測分析、公示制度、功能性市場、行業協會、儲備制度、基金制度等,實行分層次、網路化管理.
參考資料
網路—市場監督管理局
㈧ 省電力總局(國家電網)歸哪個行政單位監管
國家電網主管單位是國資委,監管單位是電監會。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內管范圍是中央所屬容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國資委的主要職能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定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電監會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它根據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
㈨ 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什麼單位管什麼的
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直屬機構,為正部級。
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政策、標准,組織實施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准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指導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
(9)市場監管對國家電網監管什麼擴展閱讀
機構設置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二)綜合規劃司。承擔協調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組織開展相關政策研究和綜合分析。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
(三)法規司。承擔組織起草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以及國際合作協定、協議和議定書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序、規范自由裁量權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四)執法稽查局。擬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准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承擔組織查辦、督查督辦有全國性影響或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局-總局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