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超市買的電器,發生爆炸,並且炸死了購買人,超市應承擔什麼民事責任侵權責任
您好:
1、如果是產品質量問題,生產者和銷售者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可以要求侵權人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僅供參考
2. 在某家電商場上班,商場這樣做是不是違法的
一樓二樓說的都對。這事不是你個人能處理的,報告本單位領導吧。
另外,這屬於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的行為,反映給工商局,整趴下這商場!
你用不著瞞著這件事,給這家商場在網上曝光!
3. 有沒有商場和商場內個體工商戶的權利義務責任承擔規則規范的法律法規規范條例呢
商場和個體來戶之間關系是合同自關系,租賃合同關系,所以你要看合同法,注意合同法的解釋也要看。
個體戶自己你要看商法,商法包含很多,你找相關個體就好就是個人獨資企業法,相關解釋也要看。
而商場自己你也要看商法,合夥的看合夥企業,公司的看公司法
商場或個體戶與消費者之間關系要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涉外的還得看涉外法律適用法
4. 電器侵權造成損害結果
如果是電器使用造成人身損害的
屬於產品缺陷
實際上是侵犯人身安全,也就是人身權
可以向電器生產廠家或者電器銷售者索賠
具體標准可以進行協商
也是直接去法院起訴
由法院進行判決
5. 合同怎樣體現商品侵權商家獨自承擔責任
對消費者抄而言,商場與商家為提供襲合法合約的商品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維權可以向商場和商家主張。商場與商家簽訂合同,約定商家獨自承擔產品責任,應該明確寫明因為商家提供產品侵犯消費者身體權健康權的,商場承擔了對消費者的責任後能夠再向商家追償,從而避免了該條款因為違反了消費者法而無效。(現實中沒遇到這種情況,這是能夠想到的,望補充)
6. 馬律師您好,請問商戶侵權,商場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嗎商場怎麼主張才能免除連帶責任
要看哪方面的侵權行為,具體可以進一步聯系。
7. 顧客在商場內滑倒,可以向經營者主張損害賠償嗎
我國《消復費者權益保護製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顧客在商場滑倒,造成顧客人身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8條的規定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顧客因在商場內滑倒受到損害,商場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向顧客承擔侵權責任。
8. 商鋪銷售侵權商品商場是否承擔侵權責任
一般來說商來場作為管理方源並非產品直接銷售方,消費者購買侵權產品所持發票或收據雖是以商場名義出具,但實際上商場只是根據與稅務機關簽署的代征稅款協議書為商場內的承租商鋪提供代為繳稅服務,因此從這種意義上說,商場並非侵權行為的直接行為人。 但商場作為市場的管理方應當對其管理的市場內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承擔法律上以及合同上的管理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若商場明知有商鋪銷售侵權商品卻不加以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繼續實施,實際上是對侵權商鋪的幫助行為,構成間接侵權,在這種情況下商場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9. 顧客在商場內購物因第三人侵權而受傷,責任由誰承擔
今天上午開庭的一起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其中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的理解與適用問題,故撰此文,以澄清誤解。
為闡明問題,先援引法釋第六條如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案件事實:某日,
顧客A在B商場內,因躲閃迎面急行的送貨人,被B商場中的商鋪承租人C不當置於其貨架前的玻璃劃傷,受到傷害。後A以B為被告提起訴訟。庭審爭點:B主張:A系因第三人C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因此本案應適用法釋第六條第二款,即A應將C列為共同被告,B只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在承擔責任之後有權向B追償。A主張:作為顧客,其無法知悉B與C之間究系何種關系,其到B處購物是信賴B的商譽,且C在B處營業,外觀上可以認為是B的人員。因B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B應依據法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直接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的理解與適用:
事實上,法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第三人」並未附加任何其他條件,亦未規定何種情形下第三人的行為可以視為安全保障義務人本人的行為。故認定第三人的身份,只能依據客觀事實加以判斷。本案中,B與C之間確系商鋪租賃合同關系,兩者都是獨立的民事主體。C的承租人身份,不因A是否有合理理由信賴其是B的工作人員而轉化。易言之,A的主觀認識不能改變C是第三人的客觀事實。
反言之,如果依據A的合理信賴而將C視為B的工作人員,那麼本案應適用法釋第六條第一款。如此將導致B向A承擔直接責任,且承擔責任之後無從向C追償。如此適用法條,將放縱直接侵權行為人C
,結果難謂公平。據上,依據」「A合理信賴C是B的工作人員」這一理由,不能得出C就是B或可以視C為B的結論。I理由與結論之間,既無邏輯關系也無法律依據。
10. 家電售後外包引發侵權 誰該承擔責任
事發後,廠家以維修工人不是自己的員工為由推諉責任,給消費者的維權帶來了很大的麻煩。該消息經報道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巨大的反響,並引發了業內外對規范家電售後服務的思考。為此,熱訊家電網、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家電協會於近日聯合舉辦了「規范家電售後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研討會,首次提出了「廠商提供上門服務如何保障消費者安全性」的問題。 據了解,家電行業售後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上門服務成了家電廠商的一項重要售後項目。尤其經歷了行業內各項分工的細分,一批依託於家電廠商之下的專業售後服務提供商應運而生。他們的誕生,不僅分擔了家電廠商的售後壓力,還使得售後服務走向了專業化。但是,服務外包現象的普及之後,廠商如何監管這些外包服務團隊?在外包團隊代表廠商提供服務時,廠商如何保障自己客戶的人身、信息等安全性的一系列問題浮出水面。 中國家電協會副秘書長陳鋼表示,家電維修和售後服務是比較「古老」的行業了,從家電產品的誕生開始,它就是家電業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過去我們常說銷售是終端,比如說國美、蘇寧,大家都叫他們終端,其實現在這個產業鏈已經被拉長,終端以後還有終端,即售後服務,也就是維修成了銷售終端之後的終端,是家電產業鏈的又一次延伸。售後服務是家電業內的朝陽產業,它的好壞直接關繫到家電廠商的生死,家電廠商應該加以重視和規范,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對於消費者在家電維修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與法律事務部耿艷梅認為,在維修過程中首先要確認維修工是不是廠家派來的。因為現在對維修工有一個上崗證,如果他就是廠家派來的,而且屬於廠家專業的維修工人的話,那麼你對產品有質疑可以跟他提出來。但他如果只是一個維修工,具體到他的做法,還有上崗的條件,還有你所提出的要求,在維修工市場是起不了決定作用的,還是要與廠家、商家進行協商。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1條、42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致人殘疾的,應當支付殘疾賠償金;致人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 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律師指出,對於在售後服務過程中出現的侵權問題,家電廠商具有不可推諉的責任,因為維修工上門維修執行的是職務行為。只要是廠家派出的工作人員,出了問題,廠家就應該承擔侵權事件中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 (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