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眼鏡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包用、包修、包換
眼鏡片質量包用期限為14天、包用范圍為損裂;減反膜鏡片為半年、包用范圍為脫膜。400元以下(含400元)眼鏡架包用期為3個月、價格在401元以上至800元以下(含800元)的眼鏡架,包用期為半年、801元以上的眼鏡架包用期為一年,所有眼鏡架包用范圍為「螺絲滑牙、脫焊、鍍層質量」。
法律依據:《驗光配鏡技術服務規范》 眼鏡片質量包用期限為14天、包用范圍為損裂;減反膜鏡片為半年、包用范圍為脫膜。400元以下(含400元)眼鏡架包用期為三個月、價格在401元以上至800元以下(含800元)的眼鏡架,包用期為半年、801元以上的眼鏡架包用期為一年,所有眼鏡架包用范圍為「螺絲滑牙、脫焊、鍍層質量」。
B. 寶島眼鏡質保
寶島穗並眼鏡片冊坦質量包用期限為14天、包用范圍為損裂。減反膜鏡片為半年、包用范圍為脫模。寶島眼鏡售後就是換鼻托調整鏡架清洗眼鏡等州族桐零碎服務。
C. 國家眼鏡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1.眼鏡片質量包用期限為14天、包用范圍為損裂;減反膜鏡片為半年、包用范圍為脫膜。2.400元以下(含400元)眼鏡架包用期為3個月、價格在401元以上至800元以下(含800元)的眼鏡架,包用期為半年。3.801元以上的眼鏡架包用期為一年,所有眼鏡架包用范圍為螺絲滑牙、脫焊、鍍層質量。4.目前國家對眼鏡行業的「三包」尚無統一規定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