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古建築文物修繕原則是什麼
古建築文物修繕原則包括安全為主、風格統一、預防為主、舊料利用。
1、安全為主
古建築都有百年以上的歷史,構件必有不同程度的風化或走閃, 查定案時應以建築是否安全作為修繕的原則之一。
2、風格統一
修繕的部位應盡量與原有的風格一致。做到尊重古建築原有風格、手法、保持歷史風貌。
3、預防為主
修繕應以預防為主,經常對古建築進行保養和維修,把積患和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之中。
4、舊料利用
利用舊料不僅可以節省大量資金。從建築材料的角度看, 還可以保留原有建築的時代特徵。
古建築修繕最大的難點
文物修繕的難點在於對文物價值系統和全面的認知和研究。文物修繕不能「頭疼醫頭,腳疼醫腳」,而是要基於對文物整體價值的認識,盡可能地保護好這些真實的歷史信息和價值,並使建築能夠保持相對健康的狀態。文物建築修繕的復雜程度要遠遠超過對普通建築的修繕。
在文物修繕的原則中,要盡量地保存文物建築原有的部分,盡可能少干預、改動文物建築。任何修繕其實都是一種改變,文物修繕,不是修得越多越好,而是要盡量地少改變它。
要盡可能避免變化,變化越小越好,盡可能多地去保留能夠體現藝術價值、歷史價值或是文化價值的部分,要盡量把這些東西都留下來。
⑵ 農村拆除彩鋼瓦房有什麼規定
彩鋼瓦大棚如果佔用了基本農田或者養殖用地,林地等,就屬於違章建設,現在都要拆除的,但是如果在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則沒什麼問題,具體的看土地性質了,如果確實不想拆,那麼可以去嘗試申請改變佔地的土地性質。
房屋拆遷補償的計算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 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農村拆遷彩鋼瓦補償是可以獲得的拆遷補償項目之一,但前提是是這些彩鋼瓦不屬於違規建築物,如果涉及違規建築的話則拆遷戶們無權獲取這部分的拆遷補償。當然農村房屋拆遷彩鋼瓦的補償相對較低,且各地的補償標准都不一樣。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