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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包保修期重新計算

發布時間:2025-05-15 17:46:32

㈠ 三包內換零件維修後保修期怎麼算

在汽車維修和保修期內更換零件的情況,法律有明確規定。盡管整體保修期不受影響,但更換的配件保修期會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三包期限。一旦進行換貨,新的三包有效期同樣從換貨之日起開始。重要的是,更換後的保修期應基於零件本身的保修期,而非更換前的保障期。依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八條,三包有效期從發票開具日算起,且會扣除維修期間和等待零配件的時間。通常,三包車輛的保修期為2年或5萬公里,兩者以先達到者為准。如果同一問題修理超過5次,可能需要考慮車輛替換。


在進行換貨或維修時,必須確保所更換零件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確保產品質量。若存在問題,消費者有權向銷售商或生產商主張權益,要求承擔責任。因此,購車時務必詳讀三包條款,明確自身的權益和義務,以避免因保修問題產生不必要的困擾。

㈡ 按照新三包規定換貨後,如何計算三包有效期

「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2)浙江三包保修期重新計算擴展閱讀:

汽車三包有效期與保修期的區別

保修期是指:經營者因家用汽車產品質量問題,對汽車產品提供免費維修或更換零部件等服務的期限。家用汽車產品包修期自購車發票開具之日算起,不低於3年或6萬公里(以先到者為准)。

三包有效期是指:經營者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依照法定的條件和要求,向消費者提供免費修理、更換或退貨服務的期限。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自購車發票開具之日算起,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准)。

也就是說,自購車之日起,在2年或5萬公里的包修期之內,經營者按三包規定對汽車質量問題承擔修理、更換或退貨三種責任,而從第2至第3年或第5萬至第6萬公里之內,經營者對汽車質量問題只承擔修理責任。

㈢ 維修以後怎麼算保修期

法律分析:在三包期限內更換零件的,產品整體的保修期不變,但配件的保修期應該重新計算,從更換之日起計算三包期限。保修期限的規定∶(1)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2)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5)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㈣ 三包內換零件維修後保修期怎麼算

法律分析:在三包期限內更換零件的,產品整體的保修期不變,但配件的保修期應該重新計算,從更換之日起計算三包期限。

法律依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 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及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換貨、退貨。

第十二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㈤ 浙江人在蘋果官網購買的macbook能享受三年的三包政策嗎

三年的三包僅針對「台式機」,MacBook是「筆記本」,也就是說:iMac和Mac Pro可以,MacBook不行。

以及必須是在浙江的「實體店」賣出的,在網上買(就算是官網)不算。

三包法的具體內容,關於電腦整機和計算機選購件部分談一談計算機產品的保修情況。

1、整機

實行三包法以後,按照國家的規定, PC 整機的保修期限是 1 年,主要部件 2 年 , 主要部件包括 CPU ,主板,內存,顯卡,硬碟,電源。

如果你仔細閱讀了三包法具體內容你會發現,三包法規定非常有利於購買品牌機,對兼容機的規定不是很多。三包法中詳細規定了主機,外設商品在七日內, 15 日內如有問題時可退可換,而沒有對選購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兼容機)進行相應的規定。

主機和外設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銷售者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在整機三包有效期內,如因銷售者既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也無不低於原產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不過三包法中的第十五條規定不是很好,如果消費者購買的主機或外設在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時,要求換貨的,需要按規定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國家規定的折舊為日 0.25% ,如果你的機器在購買 400 天後出現問題,還沒有超過兩年,這時如果算折舊的話,已經沒有價值了,但是如果按發貨票價格退款,倒是很劃算,退回的棚拿睜錢即鏈歲使買一台高性能的主機後,還要有餘錢。

在實際的應用中,經銷商為了自己的利益,都在鑽法律的空子,再加上消費者不了解三包的具體內容,更何況一些專門負責 315 的人員也不是很了解電腦三包的詳細內容,想退貨清款,幾乎沒可能。

2、選購件

在沒有實行三包之前,主板,內存,硬碟,顯卡等還有保修三年的,但是自從三包實行後,保修期限都改為 1 年。國家規定的是在 1 年內換新,並且換新後需要重新計算保修期限。

這里就有一個容易發生歧義的地方,那就是我在電腦公司買的是一台組裝機,如果發生質量問題的時候,連續維修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時,這是商家是不會給你退整機的,只會對相應的故障件進行更換或修理。

因為咱們大家所認為的 「 整機 」 ,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整機,而是選購件,只不過我們購買的選購件,在電腦公司那敏州里被裝在了一起,最後以整機的形式拿回了家。

因此我們在電腦公司購買的 「 兼容機 」 的三包只能按 「 選購件 」 的三包規定執行,哪個部件壞了,只能對哪個部件進行修理,而沒有兩次維修仍不能正常使用時,退換整機的說法。

請參考<微型計算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俗稱三包)第十七條如下: 第十七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選購件出現本規定《微型計算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新的選購件。選購件更換兩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有一點不錯,無論是整機還是選購件,只要更換了新品,其三包有效期將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3、外設

在電腦三包中,顯示器,鍵盤,滑鼠,光碟機,軟碟機等都屬於外設,保修期限都只有 1 年。其中也有不少相矛盾的地方,主機裡面規定了硬碟驅動器,電源屬於主要部件,但外設裡面也有硬碟驅動器和電源,不知道實際應用中該按哪個執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三包政策

以上內容參考:蘋果官網-Apple 產品在中國大陸的硬體保修政策

㈥ 商品換新後質保期怎麼算

法律分析:商品在三包期限內退換的,退換後質保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換貨時,凡屬殘次產品、不合格產品或者修理過的產品均不得提供給消費者。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票背面加蓋更換章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或者在三包憑證背面加蓋更換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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