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缺陷責任期和質保期的區別
一、缺陷責任期和質保期的區別有哪些
1、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的區別包括:
(1)概念不同。缺陷責任期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期限不同。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管理合同中約定;
(3)保修期限不同。質保期即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二、缺陷責任制度的規則有哪些:
1、工程保修原則。在工程移交發包人後,因承包人原因產生的質量缺陷,承包人應承擔質量缺陷責任和保修義務;
2、缺陷責任期的計算。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㈡ 市政管道工程質保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市政管道工程質保期是兩年,它包括了排水管道、燃氣管道等管道的施工,在市政工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環。建設工程完工之後,施工單位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一份質保書,在該質保書中說明工程的保修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