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供熱供冷系統最低保修期
5年。供早臘熱與供冷系統的最低唯鋒保修期限是2個採暖期、供冷期,最低保修期限是5年,熱電冷聯供系陸山滑統,又叫燃氣冷熱電三聯供系統,是一種建立在能量的梯級利用概念基礎上,以天然氣為一次能源,產生熱、電、冷的聯產聯供系統。
『貳』 保溫工程最低保修期
法律分析:保溫工程最低保修期限是兩年的時間,《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在正常使用提交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屋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如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平等協商另行簽訂保修金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於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於最低保修期限,否則視作無效。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缺陷責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缺陷責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叄』 供暖設施保修期是幾年
根據《青島市供熱條例》規定,新建建築供熱設施保修期不低於二個採暖季。供熱內設施的保容修期不得低於二個採暖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保修義務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熱設施的保修期不受二個採暖期的限制。
新建住宅供熱設施保修期滿後,供熱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熱。新建公共建築的供熱由開發建設單位和供熱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住宅和公共建築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整改、維修和調試等保修責任。
(3)供冷與供熱系統最低保修期擴展閱讀
《青島市供熱條例》對新建住宅供熱規定
新建住宅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保障供熱,在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供熱期限開始兩個月前,到供熱單位辦理供熱手續。開發建設單位採取其他措施滿足入住用戶採暖要求並協商一致的單元或者可以獨立控制的分區,可以申請暫停供熱。暫停供熱期間不計入保修期。
新建住宅供熱的,居民用戶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用熱開戶並承擔熱費。尚未售出和未辦理入住手續的新建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供熱手續時,一次性預交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的熱費。供熱單位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用熱量結算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