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水利設施更換幾年
一年
水利工程質量保修期限依據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於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任何的工程都無法保障質量是百分之百不出問題的,所以,任何工程都有一個質保期,所謂的質保期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內可以保障工程的質量。同樣的因為每一個工程建設的不同工程的質保期也不同,像水利工程的質保期,除了有法律的規定水利工程質保期之外,建設和施工單位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雙方約定一個合理的水利工程質保期。
『貳』 工程類質保期一般幾年
法律分析:工程保質期最長是5年。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質期為5年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和供冷期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這些為2年等。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叄』 污水管道質保期幾年
法律分析:污水管道質保期為兩年。建築工程完工之後就會對建築工程的質量進行檢驗,並且計算房子的質保期的期限。給水管道屬於建築工程中的一種,也是有質保期的,國家對於給水管道工程質保也有相關規定的。在兩年內就是給水管道的保修期,建築工程的承包商是應該對給水管道的質量承擔責任的。建築工程的質保期一般是從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後才開始算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肆』 工程質保期多久一般
一、各類工程質保期
(1)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2)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5)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二、《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各類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具體規定如下:
(1)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2)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3)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4)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5)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而根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很多情況下質保期是一直很嚴格執行的一項事務,不同的工程有不同的質保期,通常對於民用與公共建築的質保期為一年,建築物的照明電氣的質保期為六個月,除此之外還有很多的工程類別都有相應的規定質保期。
『伍』 水利水電工程質量保修期有多久
法律分析: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於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陸』 建築施工土建、水暖、電氣、防水保修時間各是幾年
防水保修時間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系統、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裝修工程為2年。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6)農村生活污水改造工程保修期幾年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的質地問題是指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質量問題。對於保修義務的承擔和維修的經濟責任承擔應當按下述原則處理:
1、施工單位未按照同家有關標准規范和設計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並承擔經濟責任。
2、由於設計問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3、因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於施工單位采購的或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於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沒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4、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碧粗橋)錯誤管理而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
5、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6、因地震,台風,洪水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再根據國傢具體政策分擔經濟凳鬧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