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質量保修期內責任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築法》第80條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4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第13條規定:「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由此可知,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工程質量責任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四條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十三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Ⅱ 工程質保期到期了有問題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工程質保期到期了有問題的責任應該由誰承擔Ⅲ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承擔
(一)承包單位是質量保修的責任主體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喊碰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范圍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三)質量保修期限
根據建設工程內容的不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類工程的最低的保修期限,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具體情鄭轎談況如下: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對於合理使用年限的確定,《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准》(GB50352-2019)表3.2.1載明,
(1)臨時性建築,設計使用年限5年;
(2)易於替換結構構件的建築25年;
(3)普通建築和構築物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10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四)質量保修金的返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帆野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對於質量保修金的返還條件,《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進行了專門具體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質量保證金予以返還,但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1.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2.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3.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五)不履行質量保修責任的法律後果
1.《建築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牆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Ⅳ 建築工程保修期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各類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具體規定如下:
(一)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二)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三)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五)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衍生問題:
建築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按耐久性能劃分
1、主要看建築的規模大不大以及是不是主要的。一級指的是耐久性在一百年以上的,適合用在高層和重要建築。
2、二級指的是五十年到一百年的,適合用於普通性質的建築中。
3、三級指的是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適合用在一些沒那麼重要的建築中。
4、四級指的是十五年以下的,主要適合用在一些臨時建築中。
二、按耐火性能劃分
這指的是建築能夠承受的耐火性能,是由構件的耐熱性能以及能承受的耐火最小數值決定的。這也分為四級,一級的耐火性能最突出,而四級的最差。通常規模宏大,具有代表性的建築會按照一級或二級標准設計,一般建築或者數量多的建築會按照二級和三級標准設計。一些臨時的或者次要的建築按照四級標准設計。
三、民用建築設計等級劃分
1、特級工程。
2、一級工程。
3、二級工程。
4、三級工程。
5、四級工程。
6、五級工程。
Ⅳ 工程質量保修條款有哪些規定
一、工程質量保修條款有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承諾,應當由承包單位以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這一書面形式來體現。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是一項保修合同,是 承包合同 所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也是施工單位對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法律文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購買幾十元、數百元的商品,生產供應廠商往往都須出具質趕保修書,而建設工程造價動輒幾十萬元、數百萬元、數億元甚至更多,如果沒有保修的書面約定,那麼對投資人和用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市場經濟准則。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嫩法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資料時,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質量保修書。工程質量保修書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質量 保修范圍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當然,不同類型的建設工程,其保修范圍有所不同。 2、質量保修期限 保修的期限應當接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據此,國務院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作了明確規定。 3、承諾質量保修責任。 主要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承諾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有關具體實施保修的措施,如保修的方法、人員及聯絡辦法,保修答復和處理時限,不履行保修責任的罰則等。 需要注意的是,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應當對建設單位合理使用建設工程有所提示。如果是因建設單位或用戶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結構、設備位置以及不當裝修等造成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不承擔保修責任;由此而造成的質量受損或其他用戶損失,應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被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質量直接關繫到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建築的整體安全可靠,必須在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予以保修,即實行終身負責制。可以說,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該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責任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等的最低保修期 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制》中,對屋面防水工程,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等的最低保修期限分別作出了規定。如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經平等協商另行簽訂保修合同的,其保修期限可以高於法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能低於最低保修期限,否則視作無效。 建設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日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對於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其保修期為各方都認可的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日期。 (三)建設工程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存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同、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胡。 各類工程根據其重要程度、結構類型、質量要求和使用性能等所確定的使用年限尾不的。確定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並不意昧著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建設工程就一定要報廢、拆除。該建設工:程經過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提出技術加固措施,在設計文件中重新界定使用期,並經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進行加固、維修和補強,達到能繼續使用條件的可以繼續使用。否則,如果違法繼續使用的,所產生的後果由產權所有人負貴。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公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我國對建築的管理一向都較為嚴格,相關的建築在進行施工時由相關的部門進行監督和檢查。一旦工程竣工由相應的施工單位對建築的施工質量根據我國的相關要求,書寫相關的工程質量保修書,對這類建築後續的使用加強管理。
Ⅵ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限是:主體結構終生保修;屋面防水工程和屋內防滲漏工程保修5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明叢褲、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保修2年;供熱與供冷系統保修2個採暖期、供冷期。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激簡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鄭此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Ⅶ 工程「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
我們在簽訂工程合同及質量保修協議過程中會遇到工程「質量保修期」和「缺陷燃宏責任期」兩個概念,因為都是涵蓋關於保修的事宜,所以常常難以分清兩者之間的差別。
一、法律法規依據不同
工程「質量保修期」依據的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工程「缺陷責任期」依據的是《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二、概念不同
由於法律依據的不同,工程「質量保修期」和「缺陷責任期」的含義不同。
(一)工程質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二)工程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的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
1.缺陷責任敬裂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亮段閉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
三、責任不同
(一)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四、開始時間不同
(一)質量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二)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Ⅷ 建築工程質保期的法律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質保期如下:裝修工程、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質保期為2年;供熱與供冷系統質保期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質保期為5年;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終生保修。法律沒有規定的項目,保修期可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保修期是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築行業特點
(一)生產的流動性
施工機構(包括人員和機具設備)隨建築物或構築物坐落位置的變化而整個地轉移生產地點。
(二)生產的單件性
每個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結構、構造、造型都不一樣,所返漏掘需的工種與技術、材料品種規格與要求、施工方法、機械設備、勞力組織、生產要素等也都不一樣。
(三)是生產周期長
較大的工程施工長達若干年,所需人員和工種眾多,材料和設備種類漏核繁雜,交叉作業相互影響大,彼此協調配合工作要求高。
(四)是露天和高空作業多
受自然氣候影響大,採取技術措施多,安全生產要求高等。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搜卜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Ⅸ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有什麼規定
關於建築工程的發展,其中最重要的是質量管理規范制度的制定,其能更好地規范各個工作崗位以及工程質量的進行。那麼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具體有什麼規定呢?根據相關條例的頒布,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規定建築工程應當實行相關保修制度,最低保修期限的制定和發包方與承包方的相互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中,摘錄如下: 一、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二、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碰山友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唯櫻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笑槐。 三、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綜上所述,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具體規定在上文內容中完整展現。同時在相關規定中民卻講述建築工程的責任與義務,在行使時應當注意規范化 。在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中根據不同類型的設施工程有不一樣的保修年限,其中基礎設施工程的保修年限為合理使用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