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規定是什麼 建築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後,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當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返工或更換,由責任單位負責賠償損失的法律制度。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對於促進建設各方加強質量管理,保護用戶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承諾,應當由承包單位以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這一書面形式來體現。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書是一項保修合同,是 承包合同 所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延續,也是施工單位對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法律文本。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購買幾十元、數百元的商品,生產供應廠商往往都須出具質趕保修書,而建設工程造價動輒幾十萬元、數百萬元、數億元甚至更多,如果沒有保修的書面約定,那麼對投資人和用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的市場經濟准則。 建設的質量的問題,有關的部門需要自己結合實際的情況進行有效分析後才能合理的解決,所以有關的當事企業在進行商業操作時,需要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減少自己觸犯法律的機會,從而確保自己的利益是合法獲得 ,但是具體的問題,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咨詢。
B. 建築工程保修年限規定
法律分析:
(1)保證建築物合理使用年限內正常使用
對危及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安全使用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負責保修。如按照《建築法》第60條關於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肆嘩鏈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的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責任期,應當延及建築物的合理壽命期間。
(2)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建築產品是以高額投資取得的長期使用的特殊產品,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應當與建築產品的特點相適應,不能過短。否則,用戶以高額投資取得的建築蘆族產品在短期內即出現質量問題而無人負責,勢必損害用戶的利益。應注意的是,國務院規定的保修期限,屬於最低保修期限,建築施工企業對其施工的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不能低於這一期限。國家鼓勵施工企業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質量保修期限。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業就建築工程的保修期限問題作出了自己的規定,這些規定與現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工程質量保修期限的規定相比,有了較大幅度的延長。如目前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築工程保修項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外,其餘為6個月到1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條 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 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裂孫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C.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名詞解釋
我國建立了對建築工程質量進行管理的體系,它包括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兩個方面。
宏觀管理是國家對建築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源租御其授權機構實施,是外部的縱向的控制。這種管理貫穿在建築工程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之中,它既對建築工程從計劃、規劃、土地管理、環保、消防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又對建築工程的主體從資格認定和審查,成果質量檢測、驗證和獎懲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還對各種建築活雹岩動如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建築工程施工、建築工程驗收、建築工程維修等進行監督管理。其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證技法規和標准貫徹執行。建設部是國家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市、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是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的實施機構。
微觀管理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建築工程承包單位,如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自己對所承擔工作的質量管理,是內部的、自身的控制。他們應按要求建立專門質檢機構,配備相應型旦的質檢人員,建立相應的質量保證制度,如培訓上崗制、審核校對制、質量抽檢制、各級質量責任制和部門領導質量責任制等等。
二是建設單位委託社會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監理,是外部的、橫向的控制。其目的在於保證工程項目能夠按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達到業主的建設意圖,取得良好的投資效益。
D. 什麼叫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
什麼叫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下面中達咨詢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以供參考。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是指建設工程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後,按照保證建築物在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所確定的期限。自2000年6月30日後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檔鉛歷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激汪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和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行搜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它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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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建築工程保修期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各類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具體規定如下:
(一)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二)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三)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五)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衍生問題:
建築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按耐久性能劃分
1、主要看建築的規模大不大以及是不是主要的。一級指的是耐久性在一百年以上的,適合用在高層和重要建築。
2、二級指的是五十年到一百年的,適合用於普通性質的建築中。
3、三級指的是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適合用在一些沒那麼重要的建築中。
4、四級指的是十五年以下的,主要適合用在一些臨時建築中。
二、按耐火性能劃分
這指的是建築能夠承受的耐火性能,是由構件的耐熱性能以及能承受的耐火最小數值決定的。這也分為四級,一級的耐火性能最突出,而四級的最差。通常規模宏大,具有代表性的建築會按照一級或二級標准設計,一般建築或者數量多的建築會按照二級和三級標准設計。一些臨時的或者次要的建築按照四級標准設計。
三、民用建築設計等級劃分
1、特級工程。
2、一級工程。
3、二級工程。
4、三級工程。
5、四級工程。
6、五級工程。
F. 工程保修期和保修責任期是什麼意思
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計算日期起始時間不同
1、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
2、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二、保修期限不同
1、保修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2、缺陷責任期一般有6個月,12個月或者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三、兩者遵循的法律依據不同
1、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缺陷責任期遵循的是《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6)建築工程保修解釋擴展閱讀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准,與之相對應的工程照管義務期的計算時間是以業主簽發的工程接收證書起。對於有一個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應分別從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工程質量保質期和缺陷責任期都是為了確保工程質量設定的,缺陷責任期與質保期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者的期限長短不同,確定方式不同。缺陷責任期相對較短,具體期限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而質保期是由國家強制規定的,時間較長,像防水工程可以質保五年。
G. 建築工程保修期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關於建設工程保修期的規定為:一般根據其不同性質、不同種類的建築工程有著不同的規定,所約定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且不得低於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保修年限。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H.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是什麼
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
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六十二條,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物仿謹構工程;
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
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罩基限內正常使用,維護大早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I. 建築工程有哪些保修內容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內容:
1、質量保修項目內容及范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2、質量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滿兩年。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J. 建築工程的保修期是多久
1、保修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
2、缺陷責任期: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的工程產品發生質量缺陷後的修補預留的金額;
3、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責任期:通常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具體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保修金的退還時間,則為缺陷責任期滿後的14天內承包單位申請退還剩餘的保修金。
(10)建築工程保修解釋擴展閱讀:
1.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侍彎計算。缺陷責任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
缺陷責任期是一種當工程保修期(國際上稱為缺陷責任期)內出現吵橡質量缺陷時,承包商應當負責維修的擔保形式.維修保證可以包含在履約保證之內,這時履約保證有效期要相應地延長到承包商完成了所有的缺陷修復。
2.保修期是工程竣工之後,承包人對該竣工工程負責保修的期限。保修期的時間在承包合同中規定。保修期的起算日期從業主工程師發給工程竣工證書之日算起。
承包人在保修期中的任務是:
(1)完成在發給工程竣工證書時尚留有的遺留工作;
(2)完成工程在工程業主使用中、保修期內所發現的屬於工程施工質量的問題,進行修理、修改、重建、校正和修復。使工程達到合同所要求的狀態移交給業主。修理工作的費用。如果是屬於施工時所用的材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於承包人在施工中忽略或未遵守合同規定義務,則有關費用由升談旁承包人承擔。
如果業主工程師認為進行必要的維修是屬於其他原因(如工程業主在使用中的損壞),則其費用應核實後作為附加工作由工程業主支付。工程的保修期滿,經工程業主最後驗收合格由業主工程師簽發維修證書。此維修證書是工程的最後驗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