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手機三包政策
一、正面回答
手機三包政策是指一個星期內包退,十五天包換,一年內包修。需要注意的是包退,包換都必須是機子本身出現質量問題,如果是由於人為損壞並不能算做質量問題。
二、分析
手機手機三包是國家隊手機生產銷售商最基本的要求,國家鼓勵銷售、生產者能夠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做出更加有利的政策,並且明確規定哪部分是由誰執行和負責的。這樣一來接杜絕了銷售商和廠家之間相互推卸責任的情況出現;國家規定,銷售者在銷售行動電話機時,一定要為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發票、產品說明書等相關證書,必須保證消費者可以找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憑證和途徑。對於三包憑證的時限,國家也給出了規定。其中:行動電話的主機保修時間是一年。電池時間為半年、耳機、充電器、數據線等外接設備的時限是3個月,低於這些實踐者不可以上市銷售。三包憑證是消費者維護自己權益的有效證據,在三包憑證的有效期之內,消費者可以無條件給銷售商提出修理、換機、退貨的權利,銷售商也必須滿足消費者的需要,但前提是消費者必須帶好所需要的全部證件,尤其是三包憑證卡。在三包有效期限內,消費者每一次的維修都會有維修記錄產生,在維修兩次之後還是無法正常使用的話,消費者就有權向銷售商提出申請,要求換機,銷售商也不得有任何的異議為消費者更換。
三、手機三包憑證是什麼?
1、行動電話機主機及附件型號;
2、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出廠序號或批號、進網標志擾碼號;
3、商品產地;
4、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5、銷售者印章;
6、發貨票號碼;
7、銷售日期;
8、消費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B. 手機三包政策
手機售後三包指購機日起7天內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經相關單位出據證明,包換購機。日起15天內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經相關單位出據證明,包換(同款機)。
購機日起12個月內如出現產品質量問題(非人為損壞),廠家包免費保修。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
折舊費計算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的時間。
對於因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非承擔三包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或者塗改的、在不可抗拒力造成損壞的不實行三包,但可實行收費修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C. vivo手機保修多長時間
可參考以下售後服務政策說明
一、vivo官方商城購機的售後服務政策
7天包退 :
質量問題:購機簽收7天內,手機主機出現自身性能故障,可憑客戶服務中心檢測單,申請退貨或換貨服務,由vivo官方商城承擔退換貨的郵寄運費。
個人原因:如果因為個人原因不喜歡,就算已經開機使用,也支持在簽收的 7天內申請退貨或換貨服務(註:商品需無入液,無外觀損壞,包裝附件齊全;若是參與了刻字的手機,則不支持無理由退換貨),僅需自付單程運費寄回。
30 天包換 :
自簽收之日起 30 天內,手機主機出現自身性能故障,可憑客戶服務中心檢測單,選擇換貨。 註:換貨只能更換同型號的機型。
一年免費維修 :
自簽收之日起一年內,手機出現自身性能故障, 可前往客戶服務中心,享受免費保修服務。
若手機有延保服務(半年/一年),則手機的實際保修時間需在一年保修的基礎上,加上延保時間。
二、其他渠道(除vivo官方商城外)購機的售後服務政策
7 天包退 :
自售出之日起 7 天內,手機主機出現自身性能故障,可憑客戶服務中心檢測單,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
30 天包換 :
自售出之日起 30 天內,手機主機出現自身性能故障,可憑客戶服務中心檢測單,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註:換貨只能更換同型號的機型。
一年免費維修 :
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內,手機主機出現自身性能故障, 可前往客戶服務中心,享受免費保修服務。
若手機有延保服務(半年/一年),則手機的實際保修時間需在一年保修的基礎上,加上延保時間。
三、 演示用機售後服務政策
1、折價銷售演示用機不支持退貨、換貨服務;
2、一年保修: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內,手機主機出現自身性能故障, 可前往客戶服務中心,享受免費保修服務,如無法提供有效三包憑證,則以VCRM系統"解鎖日期後推90天作為保修起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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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手機一般的保修時間是多長時間
根據三包規定,一般保修期為一年。如果在此期間維修次數超過三次,消費者有權要求退貨。如果過了保修期,手機仍有問題,消費者認為是質量問題引起的,到質量技術監督局鑒定,經檢測,如果真的是質量問題,消費者要求賠償。
根據三包條例,手機從購買日期計算:
1、在7天之內如果出現性能性故障,可以進行退機、換機、維修。
2、在第8日至第15日內出現性能性故障可以換機、維修。
3、機器購買超過15天在一年之內,機器出現性能性故障整機保修一年。
4、若沒有購機發票,可以按照出廠日期包修15個月。保修范圍: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4)手機保修規定擴展閱讀:
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1、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2、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
3、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
4、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6、由於使用者使用不當(如墜落、擠壓、進液等)而造成損壞的機器;
7、使用非三星原廠配件,而導致手機發生故障的。
E. 手機三包規定
手機三包法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質量管理司頒布 (2001年11月)。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手機三包規定。歡迎閱讀!
手機三包規定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 修理 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行動電話機、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第四條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採取 措施 ,保持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
2、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 方法 ,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准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 說明書 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六)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 代理合同 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准GB 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體、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行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第二十八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手機三包政策詳解
"7天包退;15天包換;1年包修",這可能是關於手機三包政策聽到的最多的解釋。相信每位購買過手機的朋友也都有過被告知這句話的經歷。那麼,到底什麼是三包政策?三包政策又涵蓋哪些方面、在哪些情況下適用?這些問題相信並不是誰都能夠爛熟於心,盡管沒人希望手機買回來之後日復一日的在商家與廠家之間奔波,但是一旦愛機出了問題,能夠幫助你捍衛正當權益的,可能也只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了。
其實所謂的手機三包政策出處來自於2001年9月17日國家質檢總局、信息產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聯合頒布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這幾乎也可稱為保障購買手機的消費者權益的尚方寶劍。今天,就讓我們就一些 熱點 問題來對手機三包政策進行詳盡的剖析。
來電鈴聲微弱和機身出現劃痕是否屬於手機故障?如何區分手機質量問題?
根據編者觀察,來電鈴聲微弱和機身出現劃痕是最易引發消費者與銷售商糾紛的兩個手機問題,那麼它們究竟是否屬於手機質量問題?先來看看權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此是如何定義的: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顯然,來電鈴聲微弱並不屬於規定的手機性能故障之列,而機身出現的劃痕也並不等同於"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因此從嚴格意義上說如果出現上訴問題,並不能依照三包政策進行維修、更換和退貨處理(當然也有部分商家在手機不影響二次銷售的前提下予以處理,這種方便消費者的做法顯然值得提倡),雖然說漂亮的手機外殼出現一條明顯的刮痕未必就會影響到功能的使用,但是相信誰也不願出現類似的情況。我們對此的建議是:消費者盡量在購機現場仔細檢查調試手機,特別是機身表面內部是否存在劃痕,畢竟這是在離櫃之後無法說清的。
還有需要著重說明的就是"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這一點,這也意味著非說明書所列功能並不屬於三包政策有效范疇,編者經常聽到缺乏專業知識以及不負責任的銷售人員向消費者推薦手機時對於產品配置和性能信口開河,比如將TFD屏說為TFT屏,單音鈴聲說成和弦鈴聲,或者誇大實際待機時間,如果由於這些並非質量原因造成的糾紛顯然同樣無法不在三包政策之列(當然我們可以追究銷售方涉嫌欺詐的行為),因此我們建議消費者盡量到信譽較好的地方選購手機,如果能夠事先詳細了解該款機型的參數或者請有 經驗 的朋友陪同選購,那就更加萬無一失。
"7日包退;15日包換"的三包政策是否意味著:只要超出7天的包退有效期限,手機僅能以換貨一種方式處理?
仍然讓我們先來看看<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此的詳細介紹: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六、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 其它 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七、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所謂"7日包退;15日包換"往往給人以超出7天只能以換機處理的錯覺,部分商家也往往以此為由對尚符合換貨條件的手機不予更換,事實卻是只要手機符合所述條件,15天之內同樣可以進行退貨處理,如果商家沒有同一型號同一規格機型,還必須按照原價(發票價格)全額退款給消費者。這就需要消費者在購買手機的時候一定要索取並認真核對購機發票。
另外一點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商家即使同意退貨,也以種種借口收取費用,比如退機影響二次銷售等就是最常見的措辭,其實規定寫得很清楚,退貨手續完全免費,僅有在"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的情況下,商家才有權收取折舊費,並且必須按照每日0.5%的折舊率收費標准,因此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首先應該要求商家出示同一型號和規格的機型,然後自己計算應該支付的折舊費用,而不是聽任對方信口開河漫天要價。
出現問題的手機往往在維修過程中被告知已經超出三包有效時期,不再享受三包政策,怎麼處理?
如果你也有幸經歷過該種遭遇,那麼非常不幸地告訴你,你很有可能陷入了JS的拖延時間陷阱。"拖"可謂是JS對待消費者的一招殺手鐧,我們通常能聽到這樣的解釋:"你的手機需要更換的元件我們這里暫時沒有,需要等到工廠發貨過來,才能維修",要不然就是"我們已經將你的手機送往該品牌一級維修中心進行維修",然後你就陷入漫長的等待過程中,直到有一天突然被告知你的手機已經超過有效時期,不再享受三包政策,要麼收費要麼退回。其實<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於三包的時間期限也做出了詳盡解釋:
六、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外接有線耳機3個月,充電器、移動終端卡、數據介面卡為1年。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十四、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五、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顯然,"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必須扣除在三包有效期以外,因此部分商家和維修點的種種借口顯然並不成立,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完全可以據理力爭。值得注意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這也再一次說明發票的重要性,有些消費者在購機的時候往往由於貪圖便宜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及時索取發票,將會給日後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碰上JS更是只有自認倒霉;即使JS爽快地開具發票,也很有可能在發票內容上做了手腳,因此當場詳細檢查發票內容也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在銷售方名稱、銷售價格和日期等容易引發糾紛的細節更是不容疏忽。
出現質量問題的手機在進行售後處理的過程中最容易出現賣場(銷售者)、維修中心(修理者)和廠家(生產者)互相推諉的現象,確定到底該誰負責似乎是件頭痛的事情,可是在<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同樣表達得很清楚:由於生產者和修理者造成的原因,維修過程超過一定時限,必須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因此一旦出現這樣的情況,消費者完全可以直接與銷售商進行對話,而無需疲於奔命,聽憑三方互相扯皮。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同為手機附件,充電器、電池和耳機的三包有效期卻不盡相同,盡管附件出現質量問題的現象較之手機主機少而又少,但是最近屢次出現的手機電池與充電器發生爆炸事件也在提醒我們,對於附件的三包政策也應充分和詳細了解。
雖然手機買了僅僅不到一年的時間,但是因為發票與三包憑證丟失,商家拒絕進行修理、更換和退貨,或者要求收取費用,這樣的做法合理嗎?
雖然我們都說發票才是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最有力證據,但是如果當時由於種種原因沒有開具發票或者發票丟失,產品也並非就此不再享受三包政策,來看看相關的規定:
七、……。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相信不少朋友都知道通過*#06#調出手機的IMEI串號,那麼你知道在IMEI串號中暗藏有這款手機的出廠日期嗎?而這恰恰就是除了發票之外能夠證明產品是否享受三包政策的另一種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依據IMEI串號計算,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時間則為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也就是說並不能保證每一部沒有發票和三包憑證的手機都能完全享受三包政策,如果你買到的是一部已經出廠四個月的手機,雖然還是一部沒有拆封的新品,但從出廠日期推斷,在購買當日的保修有效期限其實已經達到了一個月!因此如果單憑IMEI串號,你的手機僅能享受11個月的免費包修權利。
顯然IMEI串號並不 保險 ,僅能作為我們在缺少發票情況下的第二選擇,這也再一次說明發票對於保障購機消費者權益有多麼重要。
F. 手機保修范圍包括什麼
手機保修范圍包括耳機、顯示屏、排線、電池等。在保修期內出現非人為損壞故障,比如按鍵失靈、屏幕故障、指紋識別失靈、無法開機等問題,官方給予免費維修或者更換整機的服務。
保修前提是手機不能有明顯磕碰,這個很關鍵。在三包有效期內,商品性能故障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手機保修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定,在國內銷售的全新手機保修時間不得短於國家規定的時間,通常為一年。部分品牌為了提高知名度,會在一年保修時間外額外贈送用戶延保服務,這種保修通常已經脫離了「三包」,因此具體的保修內容需要遵循廠家的規定。
另外,一些商家為了提高產品的銷量,會向用戶承諾2-3年的保修服務,需要注意的是在這里超出廠家保修范圍的保修時間只能由商家承擔。
廠家只對因為產品自身質量問題而導致的故障進行保修。如手機重摔、進水、使用規定范圍外的充電器燒毀主板等人為原因,是無法享受保修服務的。
保修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維修將存在性能故障的手機及配件進行修復,如果廠家無法通過維修修復手機或配件存在的故障,那麼只能為用戶更換全新的手機或配件。
G. 手機保修范圍包括什麼
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在保修期內出現非人為損壞故障,比如按鍵失靈、屏幕故障、指紋識別失靈、無法開機等問題(前提是手機不能有明顯磕碰,這個很關鍵),官方給予免費維修或者更換整機的服務。
(7)手機保修規定擴展閱讀
非保修簡單來說就是人為損壞造成的,比如摔、磕、碰、泡、壓、砸、按等等...只要手機因為外部力量的受到損傷,統統不能保修(常見的碎屏就屬於人為損壞,不能保修)。
非人為損壞能保修就保修,如果屏幕破碎等問題,維修費用不超過機器一半價格的話請選擇官方維修,畢竟靠譜。因為國產機太多太多了,不少機型對於手機維修市場來說相當「陌生」,特別是新款機型,為了避免被人亂搞,國產機型盡量選擇官方維修。
H. 手機保修的范圍的問題
一、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 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二、《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 費者合法權益,嚴於《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三、銷售者在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時,應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並准確填寫、加蓋印章。應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四、修理者應認真記錄修理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維修記錄,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的損失。
五、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
六、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1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為:電池6個月,充電器3個月。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
七、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八、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無振鈴、撥號錯誤、非正常關機、SIM卡接觸不良、按鍵控制失效、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等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退貨、換貨主機保證無非人為質量問題並附上廠商檢測報告享受免費調換服務,手機盒子不要遺失!您需要更換的手機必須保證其外觀(外殼、天線、顯示屏、面鏡)沒有損壞,否則不予更換。所有手機均由廠方保修一年,配件保修三個月。(天線/外殼/液晶板不在保修之列)
十、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隨即贈送的禮品不屬於更換和保修范圍之內)
十一、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上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十二、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十三、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十四、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十五、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價款每日0.5%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
十六、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十七、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消費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該《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I. 手機一般多久保修期
一、一年免費維修 :
自售出之日起一年內,手機主機出現自身性能故障, 可前往客戶服務中心,享受免費保修服務。
若手機有延保服務(半年/一年),則手機的實際保修時間需在一年保修的基礎上,加上延保時間。
二、手機故障在三包范圍內:若手機出現自身性能故障,且手機在保修期內,去客戶服務中心處理將不會收取費用;
三、
1、請將通話音量調節至最大
通話過程中,按音量上鍵,將通話音量調大。
2、確認是否連接了藍牙設備
如果手機連接了藍牙設備,聲音可以從藍牙設備播出,例如:藍牙耳機、車載藍牙等,您可以進入設置--其他網路與連接,關閉藍牙功能後查看。
3、確保聽筒、麥克風、揚聲器的出聲孔沒有被遮擋或堵塞
請注意觀察手機保護殼、貼膜是否有遮擋出聲孔,如果出聲孔有堵塞的情況,可以嘗試清理或者攜帶手機前往客戶服務中心清理。
4、查看手機信號是否良好
如果手機信號不好,會影響通話質量,建議您前往信號良好的區域通話測試。
5、對比測試
和不同聯系人通話對比測試,如果是某個號碼存在異常,可能是對方手機原因或網路原因。
6、建議開通VoLTE高清通話業務(聯系運營商開通)
如果所處位置的2/3G通話網路環境不佳,建議您聯系運營商開通VoLTE高清通話業務後嘗試。開通VoLTE功能後信號欄會顯示HD圖標。
7、升級系統
請您將手機升級至最新版本使用查看。
8、服務中心檢測
若以上方法未能解決,請提前備份好手機數據,攜帶手機和購機憑證前往vivo客戶服務中心檢測。
進入vivo官網/vivo商城APP--我的--網點查詢,選擇您當前所在的城市即可獲取客戶服務中心的地址以及聯系方式。溫馨提示:為節省您的寶貴時間,建議您去之前先電話聯系客戶服務中心確認一下上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