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屋被損壞賠償法律規定
房屋被損害後,賠償標准按照損壞程度有相應的賠償計算方式:如果損壞的房屋可以完全修繕時,賠償標准按照修復金額賠償。如果損壞的房屋可以部分修繕時,賠償的標準是修繕的費用和不可修復造成的其他損失之和。如果損壞的房屋完全不可修復時,則賠償金額為重新購買或者重建房屋所需的費用。如有造成人身傷害等等其他情況,可以依據當地法規進行具體計算。
房子被他人損壞,可以對方修復,或者賠償以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通過社區或村委會出面協商。還可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可修復的賠償金額為修復費用加上相關經濟損失,即:賠償金額=修復費用+相關經濟損失不可修復的賠償金額為房地產價值減損額,即:賠償金額=損害前的房地產價值-損害後的房地產價值可修復一定程度的,但不能完全恢復房地產價值的,賠償金額為部分修復費用、房地產價值減損額、相關經濟損失之和,即:賠償金額=部分修復費用+房地產價值減損額+相關經濟損失造成不可挽回損失的,賠償金額為重置成本。
房子破損導致的裂縫:
1、一般我們看到的八字、水平等形式的裂縫,主要是因為溫差不同而導致的,因為現在不少房子是鋼筋混凝土與磚牆結合來建造的,它們各自的膨脹系數不同,在同樣的溫度變化下產生不同的拉應力而造成牆體開裂,一般在建造時設置好伸縮縫就不會出現這種問題。
2、不均勻沉降而導致的裂縫,房子在長期使用過程中,如果地基不夠統一或者底下結構不穩定的話,在房子向下力的作用下就會產生一定的沉降,而不同區域沉降不均勻就會破壞房子剛度,從而產生地面、水平、斜向裂縫等問題。
3、磚砌體承受力不足造成的裂縫,磚混結構的房子荷載力都不是很強,所以這種結構一般都不能用於高層建築中,在樓層高一些的建築中,其牆體磚砌體在荷載過大的情況下,薄弱部位就很容易產生裂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二百三十八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❷ 新房漏水維修3次賠償標准
一、新房漏水維修3次賠償標准
1、是沒有具體的標準的。房屋漏水造成損失的,應該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1)修復漏水所需要的修理費用。
(2)因漏水而造成的其它財產的損失。對於財產損失金額,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也可以通過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估價的方式來確定。
(3)處理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應以雙方協商為主,尊重歷史與習慣,依照法律規定。按照一般理念,樓上住戶均有提供維修協助的義務,如果不履行該義務造成損失擴大的,就構成侵權,應就擴大的損失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第九條
凡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視同自然損壞),所需修繕費用依下列原則處理:
(1)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牆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2)共有牆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後,再由每側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3)樓蓋的修繕,其樓面與頂棚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人負責;其結構部位,由毗連層上下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4)屋蓋的修繕:不上人房蓋,由修繕所及范圍復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攔),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復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人分擔一半,其餘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復蓋下各層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5)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各層共用樓梯,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6)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7)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築(如電梯、水泵、暖氣、水衛、電照、溝管、垃圾道、化糞池等)的修繕,由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擔;
(8)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殘值回收,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額比例分配。
二、新房牆面裂縫賠償標准有哪些
可以向開發商、賣房者、建設單位要求修復。也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❸ 房屋損壞賠償標準是什麼
根相關法律規定,房屋可以修復的賠償的標準是,賠償費用=房屋修復費用+相關的經濟損失;如果造成的房屋損壞不可修復,那麼賠償費用=原來的房屋價值-損壞後的房屋價值。如果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那麼賠償費用是重置房屋的成本。
如果因為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房屋損壞,是由房主自行承擔房屋維修責任。不過國家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受災人員一定的救助和補償。比如說重慶市政府規定,因為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倒塌,按照5000元/間的標准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八十條
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
房屋的所有者可依據上述法規向質量責任人申請賠償。如與責任人交涉無果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❹ 房屋質量問題賠償標准
法律分析:房屋質量問題賠償標準是:1、因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有問題未達到要求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定沒有達到標准,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該賠償;2、因為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到了買受人正常的使用和生活居住,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可以維修的話,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如果沒有維修,要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❺ 房屋牆體裂縫賠償標准
一、房屋牆體裂縫賠償標准
1、房屋牆體裂縫屬於質量問題只負責保修,是沒有賠償的。牆體或地坪輕微開裂、空鼓,屋頂或牆壁局部漏水、滲水等問題。購房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
2、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的規定,可請求其維修,因維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牆體中常見的裂縫主要分成以下三類
1、溫度性裂逢, 這種裂逢是牆體中最常見的,這種裂逢常見於不同材料的交接處,如圈樑和磚砌體交接處的水平裂縫。一般材料都有熱脹冷縮的性能,房屋結構由於周圍溫度變化引起變形,不同材料的膨脹系數不一樣,導至產生溫度性的裂逢;
2、地基不均勻沉降引起的裂逢,房屋在建成後,地基一般都會下沉。如果地基沉降不均勻,沉降大的部位與沉降小的部位發生相對位移,在牆體中產生剪力和拉力,當這種附加內力超過牆體本身的抗拉抗剪強度時,就會產生裂縫,且這些裂逢會隨地地基的不均勻沉降的增大而增大。這種裂逢一般成斜裂逢,且裂縫走向凹陷處。這種裂縫在建築物下部比較明顯,由下向上發展,呈「八」字,倒「八」字_水平、豎逢等;
3、結構性裂縫,是由於上部荷載而引起的裂縫,表明牆體承載力不足或存在較大問題。因房屋結構的原因產生的裂縫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結構設計有差錯,由於計算荷載時有遺漏,構造不合理造成結構不合理而引起的;砌體施工質量差,牆體砌築時灰逢不飽滿_厚度不均勻_組砌方式不符合要求等,砌築磚牆時,未對磚塊濕水,採用干磚上牆等都會降低砌體承載力,使牆體日後出現裂縫;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因為在房屋建成後埋設各種管線穿過牆體,破壞牆體整體性,減少了牆體載面面積,削弱了牆體承載力,從而引起牆體裂縫;改變房屋用途,加大使用荷載或增加振動力,從而使牆體受到破壞,引起牆體裂縫。
❻ 房屋質量賠償的規定
法律分析:1、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經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2、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房屋的所有者可依據上述法規向質量責任人申請賠償。如與責任人交涉無果可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索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十條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因建築工程質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