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品房交房《住宅質量保修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備案表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你好:
請按照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內容檢驗房屋質量,對出現的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要求開發商修復;在保修期之外,可以申請物業公司使用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㈡ 什麼是裝修質量保修書
法律分析:裝修質量保修書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特製定的質量保證書。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向業主提交環保說明書和裝修質量保修書。
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准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出具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進行現場檢查,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應當要求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糾正,並將檢查記錄存檔。
㈢ 房屋保修期的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
房屋保修期是指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後,對業主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買尾房或現房的購房人,收房時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時限,避免錯過保修時間。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
在保修期限內發生的屬於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㈣ 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書有知道的嗎
就是在交房時給業主的「兩書」: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在房管部門都有銷售,是格式化文件,買回去照著填寫就行。
㈤ 國家規定的房屋各項保修規定及年限
國家規定的房屋各項保修規定及年限:
1、關於保修期的長短,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向房地產商出具的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期的存續期;存續期少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於《規定》中確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房地產商對購房人負有保修責任,但實際真正承擔保修工作的是建設工程承包單位,保修期是以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對房地產商承諾的時間為基礎的。
該條里說的《規定》,是《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註明的《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而該《規定》第六條講明:「國家對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期另有規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2、依據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 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㈥ 交房時缺房屋住宅質量保證書怎麼辦
法律分析:這是絕對不應該的,《竣工驗收備案表》、《房屋土地測繪技術報告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在業主收房的時候應該一起給業主的,如果沒有這些說明房屋質量還沒有合格,沒有達到交付使用的條件,最起碼沒有從政府相關部門取得合法的手續,業主可以拒絕收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違約責任,也可以看出這個開發商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企業。建議你可以聯名多名業主(相信集體的力量是無窮的)去建委投訴開發商,或者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要求賠償違約的損失並要求取得質量保證書及其它三個證書。這種官司開發商必敗(一定要備好收房時的相關手續及多次討要時開發商的態度)備好證據。
法律依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㈦ 國家規定的房屋各項保修規定及年限是多久
國家規定在來正常使用條件下,源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其他有關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㈧ 收房時的兩書一表是什麼
是《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和《竣工驗收備案表》。
1、《住宅質量保證書》:
是房地產開發商將新建成的房屋出售給購買人時,針對房屋質量向購買者做出承諾保證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開發商應依據《住宅質量保證書》上約定的房屋質量標准承擔維修、補修的責任。
2、《住宅使用說明書》:
是指對住宅的結構、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類型、性能、標准等作出說明,並提出使用注意事項的文件。如在房屋使用中出現問題,說明書將成解決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糾紛的重要依據。
為了使用戶更好地了解使用住房及室內設施,開發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了《商品住宅使用說明書》。使用戶能正確使用室內設施,減少故障,延長使用壽命。
3、《竣工驗收備案表》: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是指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行為。
(8)交房的物業保修書擴展閱讀:
《住宅質量保證書》保修期規定:
我國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3]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開發商在質量保證書上註明的保修內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國家規定。保修期從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購房者之日起算。在辦理房屋交付和驗收時,必須有購房者對房屋設施設備正常使用的簽字確認。
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
工程質量保證書中具體保修期限與保修范圍是: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屋面防水為5年;牆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為5年;《住宅質量保證書》一般約定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牆面、頂棚抹灰層脫落為1年;
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為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燈具、電器開關損壞為6個月;管道堵塞為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設備為一個採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並寫在工程質量保證書中。
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後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工程質量保證書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
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註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㈨ 國家規定的物業保修期是多長時間
國家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內工程,為容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其他有關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