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築工程保修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和用戶的利益,促進工程質量不斷提高,保證建築物的使用功能,延長使用年限,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城鄉建設系統建築企業承建的新建和改建、擴建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因施工造成的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均按本辦法進行保修。第三條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設備安裝工程的保修范圍如下:
(一)屋面漏雨;
(二)煙道、排氣孔道、風道不通;
(三)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砂,面磚松動,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漏水;
(四)內外牆及頂棚抹灰、面磚、牆紙、油漆等飾面脫落,牆面漿活起鹼脫皮;
(五)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定;
(六)廁所、廚房、盥洗室地面泛水倒坡積水;
(七)外牆板漏水,陽台積水;
(八)水塔、水池、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
(九)室內上下水、供熱系統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漏電,照明燈具墜落;
(十)室外上下管道漏水、堵塞,小區道路沉陷;
(十一)鋼、鋼筋混凝土、磚石砌體結構及其它承重結構變形、裂縫超過國家規范和設計要求。第四條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一年;
(二)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六個月;
(三)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區道路為一年;
(五)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第五條施工單位在辦理工程交工的同時,向使用單位(用戶)提交《建築工程保修書》和《建築工程質量修理通知書》,並建立保修業務檔案。第六條建築工程在保修期內,發生第三條保修范圍內的質量問題時,由使用單位(用戶)填寫《建築工程質量修理通知書》通知施工單位。第七條施工單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最遲十日內必須到達現場與使用單位(用戶)共同確定返修內容,盡快進行修理,使用單位(用戶)應給予配合。第八條施工單位非因特殊原因,未能在第七條規定的期限內到達現場,使用單位(用戶)再次通知施工單位而又不能按期到達時, 有權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
提下, 自行返修,所發生的全部修理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得提
出異議。第九條施工單位因機構轉移等特殊情況,不能按第七條規定的時間到達現場時,應及時通知使用單位(用戶),使用單位(用戶)在徵得施工單位同意後,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可另行委託其他單位修理,其全部修理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第十條在使用單位(用戶)和施工單位商定修理時間後,施工單位未按商定的期限消除質量缺陷時,逾期應向使用單位(用戶)交納違約金。具體辦法各地自行規定。第十一條使用單位(用戶)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將工程質量問題處理完畢後,要列出返修的項目、工程量和費用清單,交原施工單位,作為結算依據。第十二條使用單位(用戶)在填寫工程質修理通知書和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單方確定返修責任時,應認真查對設計圖和竣工資料,根據以下各點,分清責任:
(一)凡是施工單位未按「規范」、「規程」、「標准」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
(二)、凡是屬於設計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修理,其返修費用通過使用單位(用戶)向設計單位索賠,索賠限額不超過該工程所收的設計費,不足部分由使用單位(用戶)承擔;
(三)凡因原材料和構件、配件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問題,屬於施工單位負責采購的, 或由使用單位(用戶)采購, 施工單位不進行檢驗而用於工程的,施工單位負責保修;屬於使用單位(用戶)采購,施工單位提出異議而使用單位(用戶)堅持使用的,施工單位不承擔經濟責任;
(四)凡有出廠合格證的設備、電器本身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承擔修理責任。必須修理時,由使用單位(用戶)另行提出委託;
(五)凡因使用單位(用戶)使用不善造成的質量問題,由使用單位(用戶)自行負責;
(六)凡因地震、 洪水、 台風、地區氣候環境條件等自然災害及客觀原因造成的事故,施工單位不負擔修理費用。
②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規定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③ 建築工程保修年限規定
建築工程保修年限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怎麼辦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④ 工程保修期的最新規定是什麼
工程保修期一般有以下規定: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通常是5年;3、供熱和供冷系統,是2個採暖期、供冷期;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是2年。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項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⑤ 工程保修期如何規定
《建築法》第62條規定了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題結構工程,房屋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各類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分包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⑥ 建築工程保修期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各類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具體規定如下:
(一)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二)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三)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五)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衍生問題:
建築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按耐久性能劃分
1、主要看建築的規模大不大以及是不是主要的。一級指的是耐久性在一百年以上的,適合用在高層和重要建築。
2、二級指的是五十年到一百年的,適合用於普通性質的建築中。
3、三級指的是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適合用在一些沒那麼重要的建築中。
4、四級指的是十五年以下的,主要適合用在一些臨時建築中。
二、按耐火性能劃分
這指的是建築能夠承受的耐火性能,是由構件的耐熱性能以及能承受的耐火最小數值決定的。這也分為四級,一級的耐火性能最突出,而四級的最差。通常規模宏大,具有代表性的建築會按照一級或二級標准設計,一般建築或者數量多的建築會按照二級和三級標准設計。一些臨時的或者次要的建築按照四級標准設計。
三、民用建築設計等級劃分
1、特級工程。
2、一級工程。
3、二級工程。
4、三級工程。
5、四級工程。
6、五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