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工程保修年限規定
建築工程保修年限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怎麼辦
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㈡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的規定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㈢ 建築工程保修期國家規定
法律分析: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各類建築工程的保修期自辦理交工手續之日起計算,其保修期具體規定如下:
(一)民用與公共建築、一般工業建築、構築物的土建工程為1年;
(二)建築物的照明電氣,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6個月;
(三)建築物的供熱、供冷系統為一個採暖、供冷期;
(四)室外的卜下水和小區道路為1年;
(五)工業建築的設備、電氣、儀表、工藝管線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內容和期限,由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規定。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衍生問題:
建築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是什麼
一、按耐久性能劃分
1、主要看建築的規模大不大以及是不是主要的。一級指的是耐久性在一百年以上的,適合用在高層和重要建築。
2、二級指的是五十年到一百年的,適合用於普通性質的建築中。
3、三級指的是二十五年到五十年的,適合用在一些沒那麼重要的建築中。
4、四級指的是十五年以下的,主要適合用在一些臨時建築中。
二、按耐火性能劃分
這指的是建築能夠承受的耐火性能,是由構件的耐熱性能以及能承受的耐火最小數值決定的。這也分為四級,一級的耐火性能最突出,而四級的最差。通常規模宏大,具有代表性的建築會按照一級或二級標准設計,一般建築或者數量多的建築會按照二級和三級標准設計。一些臨時的或者次要的建築按照四級標准設計。
三、民用建築設計等級劃分
1、特級工程。
2、一級工程。
3、二級工程。
4、三級工程。
5、四級工程。
6、五級工程。
㈣ 工程質量保修內容在我們國家是怎樣規定的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項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㈤ 哈爾濱市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維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築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統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黑龍江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約定所出現的質量問題。第四條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堅持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對用戶負責的原則。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質量保修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建築工程在質量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無償進行保修,保證用戶正常使用。
因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由責任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償。第七條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范圍和正常使用條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五)裝飾裝修工程,包括內外牆飾面開裂、起鼓和脫落,牆內表面潮濕霉變,油漆、塗料脫皮,台階、排水坡斷裂、沉陷,室內地面空鼓、起砂和開裂,門窗變形、透氣,陽台、窗檯漏水,為2年;
(六)其他項目的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按照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規定執行。第八條施工單位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期組織竣工驗收的,自施工單位提交竣工驗收申請90日起,自動進入質量保修期。
建設單位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從用戶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計算。第九條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屬於住宅工程的還應當同時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第十條由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戶拆、改、修和使用不當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不屬於工程質量保修范圍。第十一條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用戶有權對工程質量缺陷向建設單位提出質量保修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用戶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投訴。
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理質量投訴後,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及時通知並監督有關責任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接到用戶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保修通知後,應當在3日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內的,與用戶共同確定保修內容,達成保修協議,並在15日內組織施工單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築結構安全及嚴重影響使用功能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核查,並予以搶修。
工程保修過程中,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第十三條保修項目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約定。第十四條建築工程在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建設單位先行承擔相應的質量保修責任,並承擔維修費用;屬於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責任的,由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追償。
在保修期內,建設單位分立、合並或者發生其他變更的,保修責任由變更後的單位承擔。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范、標准和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約定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勘察設計缺陷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應當承擔相應質量保修責任。
㈥ 工程保修期如何規定
《建築法》第62條規定了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題結構工程,房屋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了各類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分包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房屋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註:該年限可能會達到樓宇的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6)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