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償贈送是否視同銷售
是否視同銷售應分情況分析:外購商品無償贈送給個人,如果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有明確文件規定,外購商品無償贈送客戶視為個人消費,企業按當地稅局文件進行處理。如果當地沒有明確文件規定,企業將其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如果外購商品不對外銷售並且外購商品時間與對外贈送的時間很接近,可按購入價作為視同銷售金額。
【法律分析】
企業購入商品無償贈送客戶,如果客戶是單位,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如果客戶是個人,增值稅暫行條例未規定視同銷售行為,外購商品從條例來說,屬於用於個人消費,但從實施細則而言,又屬於將購入貨物無償贈送個人的視同銷售行為;也就是一個事項適用兩個不同的規定。也有人認為,交際應酬消費針對的是內部人員,如將購入商品無償贈送客戶不屬於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交際應酬消費不屬於生產經營中的生產性投入和支出,是一種生活性消費活動,而增值稅是對消費行為征稅的,消費者即是負稅者,因此交際應酬消費需要負擔相對應的進項稅額,其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交際應酬消費和個人消費難以劃分清晰,征管中不易掌握界限,容易導致納稅人偷避稅行為,因此,為了加強征管,引導消費行為,對交際應酬消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以公平稅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 企業無償給另一個公司提供服務,增值稅能視同銷售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規定:「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郵政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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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部領用配件用於維修公務車屬於視同銷售嗎
看具體情況
1、如果你這個配件是自己生產的,那就屬於自產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在計算增值稅時要視同銷售
2、如果是外購的配件,屬於外購用於非應稅項目,按照規定,只要把購進時候的進項稅額轉出就可以了,不用增值稅視同銷售
3、不管你是外購的還是自產的,因為最後是內部使用,而不是對外的,所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用視同銷售
4. ·主題:保修期內免費維修是否作視同銷售處理
您好:一、您的提問不夠清晰,如您咨詢的是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且您公司屬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的規定,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因此,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和應稅服務如屬於允許抵扣的范圍且取得合法的扣稅憑證可予以抵扣進項稅額;如用於上述不得抵扣范圍的則不可抵扣。二、廣州市企業為三包期內的客戶提供免費維修無需視同取得維修收入計征增值稅;免費維修耗用的部分零配件,無需視同銷售。涉及具體征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感謝您對本網站的支持!
5. 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為什麼不算視同銷售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對象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時需要視同銷售;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屬於非營業活動,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
確定「營改增」項目的一項經濟行為是否需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除另有規定外,一般應同時具備「境內、業務范圍、為他人、有償」四個條件。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相應項目。
(5)保修期間無償配件可以視同銷售嗎擴展閱讀: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6. 免費提供售後配件是否視同銷售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規定,汽車銷售企業將廠家免費提供的配件作為售後服務又免費提供給客戶,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進口配件及廣告用品繳納的增值稅,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大華財稅李國華】本人有不同的觀點: 答: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也不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需要做進項稅轉出的包括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貴公司為客戶提供免費維修服務的材料或配件不屬於上述應作轉出的項目,所以不需要轉出。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於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免費維修不屬於視同銷售的情形。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是銷售合同的一部分,有關收入實際已經在銷售時確認並繳納了增值稅,免費維修時領用材料和配件無須視同銷售再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