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的資金來源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一)建築外門窗節能改造支出;
(二)建築外遮陽系統節能改造支出;
(三)建築屋頂及外牆保溫節能改造支出;
(四)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批準的與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築節能改 造相關的其他支出。
補助資金採取由中央財政對省級財政專項轉移支付方式,具體項目實施管理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補助金額:
公式: 某地區應分配補助資金額=所在地區補助基準×∑(單項改造內容面積×對 應的單項改造權重)。
地區補助基準:東部地區15元/m 2 ,中部地區 20元/m 2 ,西部地區25元/m 2 。
單項改造內容指建築外門窗改造、建築外遮陽節能改造及建築屋頂及外牆保 溫節能改造三項,對應的權重系數分別為30%、40%,30%。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上海分院綠色建築與生態城研究中心
❷ 民用建築的節能驗收條例有那些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民用建築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築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築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積極培育民用建築節能服務市場,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服務體系,推動民用建築節能技術的開發應用,做好民用建築節能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國家鼓勵和扶持在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中採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地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鼓勵和扶持單位、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照明系統、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民用建築節能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國家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指導下,編制全國民用建築節能規劃,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民用建築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國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築節能標准體系。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准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並依照法定程序發布。
國家鼓勵制定、採用優於國家民用建築節能標準的地方民用建築節能標准。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築節能資金,用於支持民用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准制定、既有建築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政府引導金融機構對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築節能示範工程等項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築節能項目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國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形成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逐步實行按照用熱量收費制度。
第十條對在民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新建建築節能第十一條國家推廣使用民用建築節能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國務院節能工作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推廣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錄。
國家限制進口或者禁止進口能源消耗高的技術、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活動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鎮詳細規劃,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的要求,確定建築的布局、形狀和朝向。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築進行規劃審查,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
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第十五條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牆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不得在建築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八條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公共建築還應當安裝用電分項計量裝置。居住建築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計量裝置應當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九條建築的公共走廊、樓梯等部位,應當安裝、使用節能燈具和電氣控制裝置。
第二十條對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建築,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合適的可再生能源,用於採暖、製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標准進行設計。
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築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測評結果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應當安裝、使用節能設備。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築,是指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築。
第二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保溫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保溫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章既有建築節能第二十四條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分類改造。
本條例所稱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築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採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建築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中央國家機關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由有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制定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的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經充分論證,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方可進行。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前款規定的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
第二十七條居住建築和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築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在尊重建築所有權人意願的基礎上,可以結合擴建、改建,逐步實施節能改造。
第二十八條實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築圍護結構的改造和供熱系統的改造,應當同步進行。
第二十九條對實行集中供熱的建築進行節能改造,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和用熱計量裝置;對公共建築進行節能改造,還應當安裝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和用電分項計量裝置。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節能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費用,由政府、建築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築節能改造。第四章建築用能系統運行節能第三十一條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築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不得人為損壞建築圍護結構和用能系統。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民用建築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築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並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建築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用電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採暖、製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供熱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供熱單位應當改進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並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熱系統的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供熱單位的能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分析,並制定供熱單位能源消耗指標;對超過能源消耗指標的,應當要求供熱單位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並監督實施。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設計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
(二)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設計方案出具合格意見的;
(三)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以節能改造的名義對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采購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築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進入施工現場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進行查驗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的;
(二)牆體、屋面的保溫工程施工時,未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實施監理的。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牆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採暖製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和保護要求、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購買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標與實際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格證書的部門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第六章附則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❸ 法律對於工程建設保修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❹ 公建漏雨都可以得到那些賠償
公建漏雨可以得到相關部門的責任認定,如果在五年保修期內,房產部門沒有進行維修。應該以被澆濕的物品價值損失,要求賠償。
❺ 誰能告訴我一些關於建築節能環保減排的政策 最好是和 泡沫混凝土有關的 謝謝了
一個地方和一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我這里有陝西省的政策,給你看看。希望能幫到你。加氣混凝土的規范可以看看GB1968-2006 沒有的話可以給我QQ發消息181701352 我發你郵箱,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58號)
《陝西省建築節能條例》已於2006年9月28日經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6年9月28日���
陝西省建築節能條例
(2006年9月28日陝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建築節能管理
第三章 建築規劃設計節能
第四章 建築施工節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節能管理,降低建築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規劃建設,民用建築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築物中的應用以及建築節能的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節能,是指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新建、改建、擴建、節能改造和使用過程中,執行建築節能標准,採用節能型的建築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 建築節能應當堅持經濟合理、節約資源、技術先進、安全可靠、保護環境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以及其它與建築節能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建築節能標准,依法對建築物符合節能標准負責。
供熱、製冷、照明等建築物用能系統運行管理單位依法對系統運行符合節能標准負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築節能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節能中長期規劃,制定並完善建築節能的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經濟政策,建立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建築節能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建築節能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築節能的宣傳、教育、培訓和引導,增強公民建築節能意識;鼓勵建築節能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材料的推廣應用;對在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建築節能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節能規劃組織編制建築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新建建築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築物中的開發應用等,提出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具體安排和保障措施,並報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的規劃期為五年。
第十條 建築設計、施工、驗收和測評,建築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以及建築物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行業和本省制定的強制性建築節能標准。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嚴於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地方建築節能標准;對國家尚未制定建築節能標准又需要在本省實施的建築節能技術要求,可以制定地方建築節能標准。
地方建築節能標准應當根據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第十一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公布的建築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和新產品推廣目錄,以及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高能耗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制定並公布本省的推廣、限制和禁止目錄。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在建築物的設計和建造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節能專項資金中安排建築節能專項資金,用於支持下列活動:
(一)建築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二)建築能耗測評;
(三)既有建築節能改造;
(四)可再生能源在建築物及其建設中的應用;
(五)節能型建築結構、材料、器具和產品的開發和生產。
第十三條 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應當以公共建築改造為重點,實行強制性改造與政策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既有公共建築的節能性能測評,並根據測評結果和建築節能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既有公共建築節能改造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資源狀況,合理確定城市的供熱方式,發展集中供熱,推行分戶計量收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公共建築室內溫度控制指標、市政設施照明和景觀照明的照度和時間規定以及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從事建築節能測評的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具備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裝備等條件,並對其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三章 建築規劃設計節能
第十六條 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合理確定城市人均資源的佔用指標,為中水回用等可再生資源利用設施的建設預留空間,推進區域間基礎設施的共建共享。
制定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建築物布局、形狀、朝向、採光、通風和綠化等方面符合能源利用和建築節能的要求,合理確定建築密度和容積率。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用於建築物的供熱、製冷、照明,並與建築物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八條 民用建築以及市政公用設施應當配套設計節水設施。住宅用水設計採用分戶計量。
新建大型公共建築和容積率在1.0以下、綠化率在40%以上的住宅區應當配套設計雨水回收利用和中水回用設施;規劃建築面積在10 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區應當配套設計雨水回收利用設施。
建設污水處理廠應當配套設計回用水處理設施。
第十九條 建築物設計應當採用先進合理的供熱製冷方式,實行分戶計量,分室調控。
第二十條 建築物、市政設施和景觀照明工程設計應當選用節能型產品,合理選擇照度標准、照明方式和控制方式並充分利用自然光,降低照明電耗,提高照明質量。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提供的建築物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含建築節能的內容,並符合建築節能標准。
設計單位及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符合建築節能標准負責。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對建築節能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並單列建築節能審查內容;未進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後三十日內將相關資料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築施工節能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降低建築節能標准,不得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
建設單位采購並要求施工單位使用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應當符合建築節能標准。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施工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采購並使用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應當符合建築節能標准。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採用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進行查驗,並對牆體、屋面保溫材料見證取樣,送建築節能測評機構進行復驗,保證能耗指標符合建築節能標准。
施工單位及注冊建造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施工符合建築節能標准負責。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標准、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對施工活動實施監理。
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或者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施工規范施工或者採用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的,監理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築物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建築節能實施情況進行驗收,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築節能驗收報告。
建築物未經建築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建築物牆體和屋面保溫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得少於五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築物牆體和屋面保溫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建築節能設計和保護要求,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使用說明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九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裝修建築物時,不得擅自改動建築物牆體、屋面保溫層和室內供熱管網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建築物的設計中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
(二)提供的建築物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包含建築節能內容或者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築節能內容未進行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標准而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采購並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了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
(二)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的;
(三)采購並要求施工單位使用了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采購並使用了列入禁止目錄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的;
(二)未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築節能施工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的;
(三)采購並使用了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擅自變更施工圖節能設計內容,或者施工單位不按照建築節能施工規范施工或者採用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的建築材料、產(部)品和設備的行為,不予制止或者制止無效未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未經建築節能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築物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改動建築物牆體、屋面保溫層和室內供熱管網系統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業整頓、處二十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築節能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二)容積率,是指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之比;
(三)公共建築,是指辦公、商業、旅遊、教育、體育、醫療、通信以及交通運輸等建築;
(四)建築物用能系統,是指與建築物配套運行的用能設備和設施。
第四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陝西省農村村莊規劃建設條例》制定村民自建住宅建築節能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部門:陝西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2006年09月28日 實施日期:2007年01月01日 (地方法規)
❻ 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有哪些
您好!
規定包括的相關內容如下:
1、戶外走廊通道、樓梯間、門廳、地下室門窗整體修換。
2、安保監控:修換對講主機、更換對講控制線路、更換電視監控控制台、監視器(多畫面),小區周邊防範的遠紅外探頭( 5 米以上)和彩色攝像頭(多方位、多焦距),修換入侵報警系統。
房屋維修基金是用於公共部位和物業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中修、更新、改造工程。具體維修范圍如下:
第一部分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一)房屋本體:
拆換加固受損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恢復承載
能力。
整體修繕戶外牆面、頂棚、踢腳線、外檐、雨篷抹灰層或塊料面層。整體修繕公共部位樓地面面層。
玻璃幕牆整體灌注結構膠,更換變形鋁合金框架、損壞玻璃。(鋁塑板牆面參照執行)
戶外走廊通道、樓梯間、門廳、地下室門窗整體修換。
(二)公建配套:
1 、道路(路幅寬 7 米以下):路面破損50% 以上,整體修復路面、路沿。
2 、綠地:經驗收投入使用一年後,原有綠地率下降 30% 的,進行補栽、補植。
3 、公益性設施(休閑椅凳、垃圾桶、亭廊、台、池、雕塑、游樂場、健身設施等):經驗收投入使用
三年後,設施自然損壞需修換的。
4 、小區圍牆及大門:因自然損壞影響安全和使用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第二部分 共用設備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一)垂直電梯
1 、機房部分:
1 )曳引機組:更換電動機定子、轉子、軸承;減速器軸承、蝸桿、從動軸。
2 )限速安全系統:更換限速器、安全鉗、漲緊輪。
3 )控制屏:更換主控板、勵磁板、電源板。
4 )選層器:整體更換。
5 )終端保護裝置:更換上、下極限杠桿、鋼絲繩、鋼絲繩漲緊裝置。
2 、井道部分:
1 )轎廂、轎架:更換轎廂、操縱箱(內召)、超滿載裝置、安全鉗。
2 )自動門機構:更換轎門安全觸板、開關門電機。
3 )導軌:更換變形損壞部件。
4 )導靴:整體更換。
5 )曳引鋼絲繩:全部更換。
6 )對重:更換導靴。
7 )緩沖器:更換緩沖彈簧或活塞。
3 、廳站部分:
1 )召喚按鈕箱(外召):各層全部更換。
2 )層樓指示器:各層燈具、線路全部更換。
(二)中央空調
1 、空調壓縮機部份:
1 )活塞式壓縮機:更換氣缸套、蓋,更換活塞、氣閥、連桿襯套、軸瓦、軸封器、截止筏,更換油泵
泵體、齒輪、轉子、軸承,更換聯軸器柱銷、檔圈、傳動組。
2 )離心式壓縮機:更換電動機、主軸、工作葉輪組件、軸承、進口導葉。
3 )螺桿式壓縮機:更換轉子、平衡活塞、軸承、卸載滑筏。
2 、中央空調給水:更換鈉離子交換器、各類水泵、膨脹水箱、Φ 150 以上(含Φ 150 )管道、閥門
、過濾器,修換電機繞組、絕緣。
3 、冷凝器:更換閥門、管道。
4 、蒸發器:更換閥門,修換殼管、盤管。
5 、膨脹閥:更換。
6 、控制系統:更換主控板。
7 、輔助設備:更換油分離器、貯液器、過濾器、電磁閥、壓力控制器、油壓差控制器、冷卻塔外殼及
通風機。
8 、風機盤管:更換風機、盤管。
9 、新風及變風量機組:更換風機、電動機、表冷器、控制箱。
10 、雙效溴化鋰吸收式機組:更換各類泵及電機,修換發生器、吸收器、引射器、 U 型管、換熱器、
蒸發器、冷凝器。
11 、通風設備:整體更換風機、風扇、散流器、除塵器。
(三)鍋爐
1 、爐體:整體更換下降管、水冷壁、耐火磚爐牆、爐膽、煙管。
2 、水處理設備:更換水泵,陰、陽離子交換器。
3 、燃煤爐燃燒器:修換齒輪變速箱、風機、出渣機、爐排。
4 、燃油、燃氣爐燃燒器:修換風機、氣泵、油泵、霧化器、電磁閥、調節閥,油咀。
5 、供熱設備:更換分汽缸、換熱器。
(四)電氣系統
1 、強電:
1 )高壓櫃:更換各類櫃體、儀表,修換斷路器、隔離開關、負荷開關、操縱機構、互感器、熔斷器、
避雷器、接地開關、手車及機械閉鎖電器連鎖。
2 )變壓器:更換冷卻風扇、控制箱、櫃體、溫度指示儀、絕緣油
,修換繞組、絕緣、油枕、散熱片。
3 )低壓電器:電動機整機更換( 5kw 以上),轉子、定子繞組修換( 10kw 以上),更換蓄電池、
不間斷電源,更換各類櫃體、儀表,修換斷路器、開關及接觸器( 100A 以上)、互感器、隔離器、電容器
,整體更換配電箱、控制箱、照明箱,全部更換照明燈具、線路、插座。
2 、弱電:
1 )電話通訊:修換各類型程式控制交換機,更換交接箱、中繼箱。
2 )廣播音響:更換全部音箱、揚聲器、音響布線。
3 )電視系統:修換衛星拋物面天線、接受機,全部更換同軸電纜分配箱。
4 )火災報警:修換區域報警、集中報警控制器,全部更換探測器、報警器。
5 )安保監控:修換對講主機、更換對講控制線路、更換電視監控控制台、監視器(多畫面),小區周
邊防範的遠紅外探頭( 5 米以上)和彩色攝像頭(多方位、多焦距),修換入侵報警系統。
6 )綜合布線系統:整體更換配線箱、交接箱、電纜、光纜,全部更換適配器。
(五)消防設備:
1 、 整體更換防火卷簾,更換防火門、防排煙風機、排煙防火閥。
2 、消防給水:修換消防泵,更換泵接合器,整體更換消火栓箱,全部更換噴淋裝置,整體翻修水池,
更換Φ 150 以上(含Φ 150 )管道、閥門。
(六)給排水:
1 、生活給水:整體翻修水池、水箱,更換水泵、電機、液位控制器、氣壓水罐、Φ 150 以上(含Φ
150 )管道、閥門,水泵維修需解體更換葉輪、泵軸。
2 、排水設備:全部更換排水管、水封,整體更換管道,翻新化糞池、窨井、檢查井、雨水井,更換動
力、有源化糞池動力設備。
(七)質量要求:
設備在修復後必須達到完好。按其出廠標准,總體各項性能指標達到原產品標準的 90% 以上,正常運
轉能耗不得高於原產品標準的 110% 。必要時,由行業主管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測試。
望採納,謝謝
❼ 濟南精裝修的要求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號
《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姜大明
二○○九年一月六日
山東省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管理,保障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是指裝飾裝修人使用建築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內部和外表進行修飾處理的活動,包括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和住宅裝飾裝修。
本辦法所稱裝飾裝修人,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以及實施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對有文物保護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建築進行裝飾裝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城鄉規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抗震、環保、物業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准,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採用節能、節材、節水、防火、環保的建築裝飾裝修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行工廠化裝飾裝修。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逐步減少毛坯房供應。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房產管理、公安消防、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建築裝飾裝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服務,規范行業行為,並受理建築裝飾裝修咨詢和投訴,協調建築裝飾裝修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行業協會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影響公共利益的建築裝飾裝修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安全隱患以及影響相鄰業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並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第十條 省外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到本省承攬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持營業執照副本、資質證書副本、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及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外出施工證明,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用於建築裝飾裝修的材料應當符合有關設計要求和國家產品質量、有害物質限量及燃燒性能控制等標准,並附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禁止使用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國家室內環境污染控制等相關規范和標準的建築裝飾裝修材料。
第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依法與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簽訂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況和承包方式;
(二)用於裝飾裝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稱、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和數量;
(三)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價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質量要求和驗收辦法;
(六)質量保修范圍和期限;
(七)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途徑。
第十三條 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和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十四條 在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企業同意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企業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
(二)損壞建築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
(三)未經燃氣企業或者供熱企業同意擅自拆卸、改裝燃氣、供熱管道或者設施;
(四)未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原外觀設計;
(五)擅自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築設施、建築構配件,或者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准擅自改變建築物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消防安全疏散條件;
(六)未經相關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各類廣告牌匾;
(七)其他影響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處理好排水、供水、供電、通行、通風、採光、環境衛生、油煙排放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並不得損害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污水、噪音、振動等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5年。雙方約定長於上述期限的,按照約定執行。
保修期自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投入使用時,其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室內空氣質量標准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從事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認證,並對其出具的檢測結論負責。
第三章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將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以其他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禁止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從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一條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裝飾裝修人不得迫使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進行競標,不得將一個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肢解後發包。
第二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
禁止以掛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
第二十三條 國家規定限額以上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開工。
前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實行備案制度。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工程一並發包的,應當隨主體工程一並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未與主體工程一並發包的,應當單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五條 裝飾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確定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照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照規定辦理了中標確認書、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
(四)依法應當委託監理的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已經委託監理;
(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裝飾裝修人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除提供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供公共建築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六條 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前,裝飾裝修人應當委託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單位對室內空氣質量進行檢測。
第二十七條 裝飾裝修人收到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裝飾裝修人應當自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項目檔案,並自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移交有關項目檔案。
第四章 住宅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九條 鼓勵裝飾裝修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監理企業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
裝飾裝修人委託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對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進行施工的,其從事水、電等管線施工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應當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和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商品房買受人銷售未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明確住宅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包含規范住宅裝飾裝修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裝飾裝修人對住宅進行裝飾裝修,需要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結構圖、電氣及其他管線線路圖的,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進行登記,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的復印件或者能夠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裝飾裝修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裝飾裝修的書面證明;
(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事項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有關單位同意的書面證明或者有關單位的變更設計方案。
裝飾裝修人不提供前款規定材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督促其提供;對拒不提供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權按照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禁止施工人員進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三十四條 裝飾裝修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
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防盜設施和其他設施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保證金的收取與退還;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裝飾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告知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條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明示施工單位名稱和施工人員姓名及聯系方式,並遵守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准進行施工,並做閉水試驗。
第三十八條 封閉陽台以及安裝空調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設施的,應當遵守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保持物業的整潔、美觀。
第三十九條 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約定進行堆放和清運,不得向戶外拋灑,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風孔、消防通道等傾倒。
第四十條 因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或者相鄰住宅滲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電的,裝飾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屬於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飾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四十一條 每天12時到14時、19時到次日7時,不得進行影響相鄰業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裝飾裝修活動。
第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進行巡查,發現裝飾裝修人和建築裝飾裝修施工方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城管執法、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 委託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施工的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裝飾裝修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竣工驗收。
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交付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時,應當向裝飾裝修人出具住宅裝飾裝修工程質量保修書和各類管線竣工圖。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合同對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有約定的,還應當出具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建築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負責采購建築裝飾裝修材料的,應當向裝飾裝修人交付主要材料的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單。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公共建築裝飾裝修人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住宅裝飾裝修人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建築物原有節能設施或者無障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公共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未進行室內空氣質量檢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裝飾裝修人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商品住宅時,未向商品房買受人提供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圖、室內空氣質量檢測報告或者包含住宅裝飾裝修內容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築裝飾裝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新建的商品住宅統一進行裝飾裝修的,適用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
從事工業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建築裝飾裝修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❽ 請問家裡衛生間公共管道漏水,但物業說建設單位管道保修期已過,應由哪方負責維修
若是保修期內,由施工方負責維修(一般管道保修2年);若是保修期外,則屬於「誰家使用誰家維修」。
糾正一個錯誤,衛生間公共管道不屬於公共維修基金的范疇。
按照法規規定,房屋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換言之,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才能申請公共維修基金。
❾ 公建項目(如寫字樓、產業園、酒店等)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嗎
正常國家規定的保修期是兩年,現在已經是五年了,開發商不會維修,就是維修也是有償服務,而不會免費
❿ 買房子需要注意什麼
現在由於土地的原因,很多人不得不買房安居,而在競爭激烈的房產市場中卻隱藏著很多的雷區,買房的時候一不留神就會被踩雷,從而損失慘重!那麼在買房時需要注意哪些事情,才能合理避開雷區呢?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下個人的觀點!
最後就是公攤面積問題,公攤面積是一層實際的公共面積共同分攤得來的,而這些面積也是算進自己房子的面積當中的!而這時需要問清楚公攤面積多少以及實際面積多少,盡量避免大量的公攤面積水進住房面積當中,這樣很容易導致買家吃虧上當!因為公攤面積是大家的,室內才是自己真正使用的面積!
以上三點都是極其重要的,只有把握好這些小點才不會踩上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