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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保與保修

發布時間:2022-04-29 15:18:40

㈠ 質保和保修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質保和保修的區別如下:1、依據和性質不同,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2、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期滿的效力不同。質保是保修的前提。產品的品質保證,是任何產品都應具備的基本屬性,不能認為質保就是提供終身保修。提供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標准服務政策之內的,則免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七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准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准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㈡ 保修期和質保期是一個意思嗎

保修期和質保期不是一個意思。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如下:
1、質保期為6至24個月,保修期限為2至5年;
2、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質保期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限則由法律直接規定;
4、質保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保修期質量保證金無關。
保修期是指承包單位對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過這個保修期限則無義務實施保修。保修期最低為兩年(水、電、裝修等),防水為5年,主體結構、基礎為設計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而質保期是對產品質量保證的期限,是對產品質量做出的承諾期限,是一種姿態,一般結合質量保證金提出,可依據承諾期取得質保金,過了這個承諾期的產品應該依然是合格可用的,並仍可追溯質量責任。日常的食品和生活用品等適於前者;固定資產類工業品等適於後者。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㈢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是什麼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一)質保期為6至24個月,保修期限為2至5年;(二)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三)質保期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限則由法律直接規定;(四)質保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保修期質量保證金無關。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㈣ 質保期和保修期

法律分析:通俗易懂的來說,質保是保修的前提。質保期是指產品在一段時間內質量要合乎標准有保證,不會因除人為因素與不可抗、不可預測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毀壞。質保就是產品的品質保證,是任何產品都應具備的基本屬性,不能認為質保就是提供終身保修。保修期是指提供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有免費和付費兩種方式。人為損壞和不在廠商協定標准服務政策之內的,需要另付費;而在標准服務政策之內的,則免費。質保期通常長於保修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 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築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㈤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所謂質保,指保證產品質量要合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標准或要求,是對所交付標的物的基本要求,質保期即指合同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質量保證期限;所謂保修,是指提供產品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是合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的一種救濟方式,保修期即指合同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提供維修服務的期限。這是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根本區別。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為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約定的檢驗期限或者質量保證期短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的,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為准。

㈥ 建築工程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一、依據和性質不同

1、保修期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2000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修期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質保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

二、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1、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

2、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1、質保期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不超過24個月即可。

2、而工程建設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即為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質保期、網路-建設工程保修期

㈦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如下:
1、質保期為6至24個月,保修期限為2至5年;
2、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3、質保期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限則由法律直接規定;
4、質保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保修期質量保證金無關。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㈧ 保修和質保的區別

質量保修期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修期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質保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質保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與質量保證金的關聯不同。期滿的效力不同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㈨ 保修期與質保期的區別

法律分析:質保期是指產品在一段時間內質量要合乎標准有相關保證,不會因除人為因素與不可抗、不可預測的因素之外的原因而毀壞。質保就是產品的品質保證,是任何產品都應具備的基本屬性,不能認為質保就是提供終身保修。保修期則是指提供售後維修服務保障,有免費和付費兩種方式。質保期通常長於保修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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