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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售後手機維修歸哪個部門監管

發布時間:2022-04-20 11:42:58

㈠ 手機維修歸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如果是他的問題你可以和他協商讓他退換修理費,要是不行可以試試找媒體曝光,法律咨詢,如果都不行的話那你也只能上訴了!

㈡ 手機有質量問題由那個部門管

消費者協會12315投訴 手機維修2次第三次還有問題的可以要求更換新機一部

㈢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手機維修行業有什麼管理許可權

噢,既然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肯定對手機維修行業中出現的違規情況進行處罰和處理,只要你發現手機維修行業有這樣的情況都可以進行反映。

㈣ 手機產品質量涉及到法規,規定,售後行業涉及到法律法規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活動,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循環經濟發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理活動,是指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解,從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物理、化學特性的方法減少已產生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數量,減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將其最終置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不包括產品維修、翻新以及經維修、翻新後作為舊貨再使用的活動。
第三條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回收處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制訂和調整《目錄》,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的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的管理工作。國務院財政、工商、質量監督、稅務、海關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實行資格許可制度。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資格。
第七條國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用於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費用的補貼。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繳納義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應當納入預算管理,其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制訂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的徵收標准和補貼標准,應當充分聽取電器電子產品生產企業、處理企業、有關行業協會及專家的意見。
第八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相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以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示範、推廣和應用。
第九條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進口。
第二章相關方責任
第十條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電器電子產品污染控制的規定,採用有利於資源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設計方案,使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於回收利用的材料。
電器電子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託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後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第十二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為電器電子產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對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未取得處理資格的,應當將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
回收的電器電子產品經過修復後銷售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並在顯著位置標識為舊貨。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資產核銷手續。
處理涉及國家秘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處理企業與相關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等建立長期合作關系,回收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五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
禁止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十六條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日常環境監測制度。
第十七條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基本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年。
第十八條處理企業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回收、儲存、運輸、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國務院資源綜合利用、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工業信息產業等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制定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相關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二十一條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資源綜合利用、商務、工業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編制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發展規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第二十二條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登記並在其經營范圍中註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企業,方可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
除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外,禁止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第二十三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設施;
(二)具有對不能完全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妥善利用或者處置方案;
(三)具有與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相適應的分揀、包裝以及其他設備;
(四)具有相關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四條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應當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受理申請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作出准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書面核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檢舉。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進口電器電子產品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生產、進口的電器電子產品上或者產品說明書中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回收處理提示性說明等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擅自從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業、關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採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暫停直至撤銷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第三十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未按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或者報送基本數據、有關情況不真實,或者未按規定期限保存基本數據的,由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理企業未建立日常環境監測制度或者未開展日常環境監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處理設施,確保符合國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准,並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集中處理場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工業區設置規劃,與當地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相協調,並應當加快實現產業升級。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㈤ 手機維修糾紛歸誰管

產生消費糾紛的可以採取下列方法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進行申訴。

4、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㈥ 手機維修的投訴我該向哪個部門投訴

廣州就12315,消費者維權熱線,估計全國都是這個號

㈦ 售後服務投訴屬於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售後服務由客服部負責,也有公司銷售部、品質部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㈧ 手機售後有關的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什麼要詳細介紹一下,謝謝,回答的好的多給50分

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001年9月17日)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信息產業部令第 4 號
《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固定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已經2001年9月5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2001年6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2001年8月10日信息產業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國家質檢總局局長
國家工商總局局長
信息產業部部長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行動電話機、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 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
2.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准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准GB 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體、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 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 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 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 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 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 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 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 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 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 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
(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
(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行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附錄1:
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名 稱
三 包 有 效 期
(年)
折舊率 (日)
備 注
主 機
手持行動電話機
1
0.5%
車載行動電話機
1
0.5%
固定台站電話機
1
0.5%
附 件
電 池
6個月
充電器(充電座)
1
外接有線耳機
3個月
移動終端卡
1
數據介面卡
1
附錄2:
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
三包憑證是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享受三包權利的憑證。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行動電話機主機及附件型號;
(2)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出廠序號或批號、進網標志擾碼號;
(3)商品產地;
(4)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5)銷售者印章;
(6)發貨票號碼;
(7)銷售日期;
(8)消費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9)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10)維修記錄
維修記錄項目:送修日期、送修故障情況、故障原因、故障處理情況及退、換貨證明、交驗日期、維修人員簽字。
附錄3:
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
名 稱
性能故障
主 機
說明書所列功能失效
屏幕無顯示/錯字/漏劃
無法開機、不能正常登錄或通信
無振鈴
撥號錯誤
非正常關機
SIM卡接觸不良
按鍵控制失效
無聲響、單向無聲或音量不正常
因結構或材料因素造成的外殼裂損
充電器
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電器無法正常充電
電 池
充電後手機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斷依據為電池容量不小於80%
移動終端卡
不能正常工作
外接有線耳機
不能正常送受話
數據介面卡
不能正常工作
註:網路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

㈨ 怎麼投訴手機維修店 去什麼部門投訴管用

你沒說清楚什麼原因投訴,是更換了手機配件,還是說好的價格故意漲價等等
不管什麼原因,只要道理站在你這邊就不怕
可以報警,如果警察來協商也解決不了
就可以在當地貼吧 論壇等所有有人氣的地方幫他們宣傳一下
更直接的,做個牌子放在他們店門口讓他做不成生意
他自然會找你談的

㈩ 企業售後質量職能應由哪個部門管理

企業售後質量職能應由售後部門或者業務部負責和客戶直接對接退換貨或版者扣款等權洽談,質量管理部負責質量問題的主導的原因分析和糾正預防措施的制定,並驗證糾防措施的有效性。
質量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能:
一、組織公司內部質量管理體系的策劃、實施、監督和評審工作。
二、負責產品認證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按照技術文件編制檢驗標准和檢驗規范;組織實施對原材料、外協件、外購件、自製件的檢驗,以及對產品工序、成品的檢驗,並出具檢測報告。
四、組織公司內部對不合格品的評審,針對質量問題組織制訂糾正、預防和改進措施,並追蹤驗證。
五、 負責質量記錄的統籌管理,定期進行質量分析和考核。
六、 負責全公司產品的質量檢驗工作。
七、負責計量管理工作,完成計量儀器的定期檢定並做好檢定記錄和標識。
八、負責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控制,確保產品質量滿足規定的要求。
九、參加對供方的評審,參加用戶反饋意見的分析和處理。
十、負責客戶投訴的組織分析、糾正措施的制定和效果驗證。
十一、完成公司交辦的臨時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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