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福州華僑傢具廠征地補償標准及安置方案
你所說的是華僑塑料二廠職工生活區吧。下面是2014-07-04 公布的《華僑新苑(華僑塑料二廠職工生活區)及周邊地塊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政府關於華僑新苑(華僑塑料二廠職工生活區)及周邊地塊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的告知書
來源: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發布日期:2014-07-04 (榕晉房征[2014]5號)
因華僑新苑(華僑塑料二廠職工生活區)及周邊地塊項目建設需要,擬徵收晉安區新店鎮華僑新苑(華僑塑料二廠職工生活區)及周邊地塊項目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具體范圍以規劃紅線圖為准),房屋徵收部門已擬定該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詳見附件),現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予以公布並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期限自 2014年7月4日至2014年8月4日止,被徵收人如需提交意見,應在該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辦公地址:華塑二廠辦公樓三樓,聯系電話:87911934),同時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附:華僑新苑(華僑塑料二廠職工生活區)及周邊地塊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晉安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附件:
華僑新苑(華僑塑料二廠職工生活區)及周邊地塊項目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因華僑塑料二廠職工生活區及周邊地塊項目建設需要,擬徵收該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現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福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意見(試行)》和《福州市房屋徵收補償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塊的實際情況,特製定如下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一、徵收補償對象及方式
凡本徵收范圍(具體范圍見規劃用地紅線圖)內的被徵收人列入徵收補償對象,以被徵收人的房屋所有權證作為徵收補償計戶依據,被徵收人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用途、性質和面積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華僑塑料二廠公房的以產權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處置的憑證為計戶和補償依據。但被徵收房屋屬於第二條第5款規定的不能實行貨幣補償。
二、徵收補償原則
1、貨幣補償:具有合法產權的被徵收人按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實行貨幣補償,由被徵收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
2、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安置房型為45㎡、60㎡、75㎡、90㎡、105㎡、120㎡、135㎡。
具體安置面積的計算方式:
根據被徵收房屋確權面積增加10%的公攤面積(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後就近上靠標准房型。
就近上靠標准房型安置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足7平方米的,可增房15平方米進行安置。
3、營業性用房的徵收補償:
⑴、被徵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產權登記用途為營業性用房的按營業性用房徵收補償;
⑵、被徵收房屋改作營業性店面未經規劃部門批准、產權登記機關確認,持有有效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初始營業證明)或稅務登記證明,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搬遷的,對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進深按房屋的結構確認,但最多不超過6米)可依據下列規定按營業性店面予以貨幣補償作為按期簽約獎勵。
①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用房改為營業性用房,可按營業性用房給予貨幣補償,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使用性質及用途予以認定;
②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城市規劃法》生效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用房改為營業性用房的,可按營業性用房建築面積的80%確認營業性用房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使用性質及用途予以認定;
③在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生效後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關於加強違法佔地建設查處工作及責任追究的實施意見(試行)》發布前,將沿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營業性用房改為營業性用房的,可按底層第一自然間建築面積的60%確認營業性用房建築面積給予貨幣補償,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積按原房使用性質及用途予以認定。
4、非公益性用房的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
5、被徵收房屋屬於以下情形實行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①被徵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徵收華僑塑料二廠公房的各使用人,對補償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②被徵收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③被徵收房屋設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未清償債務的。
6、被徵收房屋屬歷史遺留私租房的,被徵收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被徵收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安置房由原使用人繼續使用。
7、實行標准租金的華僑塑料二廠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租住或使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所有的住宅房屋,其補償安置方式分別按以下情形處理:
(1)租(住)戶及其配偶未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產權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將房屋產權處置給租(住)戶,且租(住)戶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產權人在收回市政府規定的住宅產權補償款後,由租(住)戶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並與徵收部門簽訂協議搬遷;
(2)租(住)戶及其配偶未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產權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將房屋產權處置給租(住)戶,但租(住)戶拒絕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產權人與徵收部門簽訂協議,保持原租賃或使用關系,安置地點由產權人選擇;
(3)租(住)戶及其配偶未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產權人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不同意將房屋產權處置給租(住)戶,產權人與徵收部門簽訂協議,租(住)戶的補償安置及搬遷由產權人自行解決;
(4)租(住)戶及其配偶已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但租(住)戶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產權人與徵收部門簽訂協議,租(住)戶的補償安置及搬遷由產權人自行解決;
(5)租(住)戶及其配偶已享受過房改、住房貨幣補貼、經濟適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且租(住)戶拒絕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產權人與徵收部門簽訂協議,協議簽訂後作出徵收決定的政府協助產權人依法搬離租(住)戶,華僑集團予以積極配合;
9、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
私房、單位房:被徵收房屋有合法產權的,建築面積以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築面積為准;其他房屋面積按《建築面積規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積計算細則》的規定計算。
三、簽約期限
(1)宣傳期: 自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政府發布房屋徵收決定之日起至2014年 月 日;
(2)第一簽約期(20天):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3)第二簽約期(10天):2014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四、安置地點及過渡期限
1、產權調換房地點:
期房:就地安置(期房、標准戶型),面積最終以市房屋登記中心核定的產權登記面積為准。
2、以上房源若為毛坯房,內部未設隔牆、未配置潔具的,以產權調換房屋標准戶型為基數,給予80元/平方米的內部隔牆及衛生潔具補助。
3、過渡期限:正常過渡費的發放期限以被徵收人的實際過渡時間為准,即從被徵收人簽訂協議並將被徵收房屋騰空交房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房之日止,實際過渡時間不足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在正常過渡費發放期限之外,對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另給予增發3個月過渡費;對選擇貨幣補償或現房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另給予增發6個月過渡費。
安置房超過過渡期限交付給被徵收人的視為逾期,自逾期之日起,對自行過渡的被徵收人雙倍發放過渡費,對使用周轉房的被徵收人按正常標准發放過渡費。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過渡期限自簽約期限結束之日起開始計算,36個月後期限結束;超過簽約期限簽訂協議搬遷的,過渡期限自搬遷之日起開始計算,36個月後期限結束。產權調換房屋經單體竣工驗收合格並經消防驗收合格或備案,水、電等小區配套設施齊全的,即可回遷安置,被徵收人拒絕回遷的,不再發放過渡費。
五、按協商方式簽訂協議的計價補償安置辦法和搬遷獎勵辦法
在簽約期限內,被徵收人與徵收實施單位可按以下辦法協商確定房屋的各項補償安置及獎勵金額並簽訂房屋補償協議書:
(一)該地塊區位價,住宅5973/㎡、店面8510元/㎡,計價補償辦法如下:
1、住宅用房貨幣補償計價方式:
①私房(民房)住宅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房屋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築面積×(5973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②私房(成套房)住宅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房屋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築面積×(5973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420元/㎡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
③華僑塑料二廠公房參照國有公房住宅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房屋確認的房屋合法建築面積×(5973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④華僑塑料二廠公房處置給租(住)戶的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華僑塑料二廠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處置確認的房屋建築面積×(5973元/㎡+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2、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計價方式:
①營業性用房貨幣補償計價方式:貨幣補償金額=被徵收營業性用房的合法建築面積×(8510元/㎡+被徵收房屋建重置價×成新率);
3、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標准、被徵收房屋成新率評定標准和二次裝修項目補償計價標准按照榕政辦(2013)10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4、閉路電視補助費50元/戶,電話補助費58元/戶,寬頻網路遷移補助費108元/戶,管道煤氣補助費3140元/戶。
備註:以上房屋建築安裝工程單價和成新率標准按榕政辦(2013)10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產權調換安置房價格
就地安置,期房,對接價7808元/㎡;
因上靠面積不足7平方米、需增房15平方米進行安置的,增房價格按對接價的1.1倍計算。產權調換房屋與原住宅確權建築面積及公攤補償面積相等部分不計層次系數,其餘面積按五層為0、向下一層每層遞減1%、向上一層每層遞增1%計算層次差價,每層增減的幅度不超過50元/平方米;被徵收人選擇分戶評估方式進行計價的,產權調換房屋層次系數按五層為0、向下一層每層遞減1%、向上一層每層遞增1%計算層次差價。
回遷安置時,按安置房實際產權登記建築面積及層次進行結算。若安置房產權面積小於協議面積,不足部分應按安置房單價的1.1倍補償被徵收人;若安置房產權面積大於協議面積,超出部分被徵收人應按安置房單價的0.9倍補交購房款。若安置房有提供「一房一價」的,則結算時全部按照「一房一價」計算。
(三)獎勵辦法
1、凡是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且選擇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根據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分別給予貨幣補償獎勵:住宅597元/㎡,沿小街巷營業性用房851元/㎡。
2、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搬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建築面積的10%給予公攤補償(安置房為七層以下多層房屋的除外),但每戶最多不超過10平方米。(僅限按實際情況選擇計算區位補償、搬遷獎勵、貨幣補償獎勵等相應項目),公攤補償面積直接計入實物安置或貨幣補償的面積計算基數。
3、凡是在簽約期限內搬遷完畢的被徵收人,根據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和被徵收房屋搬遷時間按以下標准分別給予搬遷獎勵:
①在第一簽約期限前簽訂協議並搬遷完畢的被徵收人,根據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按以下標准給予搬遷獎勵:住宅1195元/㎡,沿小街巷營業性用房426元/㎡。
②在第二簽約期限前簽訂協議並搬遷完畢的被徵收人,根據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按以下標准給予搬遷獎勵:住宅597元/㎡,沿小街巷營業性用房213元/㎡。
4、對被徵收住宅確權面積小於45平方米且被徵收人在本市范圍內無其他房屋(含商品房、二手房),在簽約期限內搬遷的,經權利人具結並經華僑實業集團、華塑二廠確認及公示無異議後,按照45平方米予以補償安置,計算區位補償價(5973元/㎡)、搬遷獎勵(1195元/㎡)和貨幣補償獎勵(597元/㎡),貨幣補償獎勵僅限選擇貨幣補償的享受,補足部分不計算舊房補償費和成套房補助。2006年7月24日後對房屋進行產權分析,致使產權面積少於45平方米的,不適用本規定。
六、分戶補償及評估辦法
在簽約期限內,若被徵收人按上述第五條的規定與徵收實施單位協商一致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則不再對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安置房進行分戶市場評估。
若被徵收人拒絕按上述第五條的規定與徵收實施單位協商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則被徵收人應向徵收實施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收到書面申請後徵收實施單位應委託評估機構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評估辦法》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進行分戶市場評估,以市場評估價作為補償安置依據。以分戶市場評估價簽約搬遷的,可給予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5%的搬遷獎勵;選擇貨幣補償的,可另給予被徵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5%的貨幣獎勵。
七、搬遷補助辦法
1、被徵收人或其直系親屬為五保戶、低保戶、孤寡老人的,給予3萬元/戶的裝修補助。
2、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搬遷的,住宅房屋可按確認的合法建築面積一次性給予50元/㎡的安家補貼。
3、住宅搬遷補助費按確權建築面積15元/平方米;非住宅搬遷補助費按確權建築面積20元/平方米。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計算。
4、選擇期房產權調換進行安置需自行過渡的,其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按確權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8元(原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
5、被徵收房屋屬於成套房且在簽約期內搬遷的,可按合法產權面積給予420元/㎡的成套房基礎設施配套費補助。
八、停業損失補償辦法
經營性店面可按確認的合法店面建築面積給予一次性100元/平方米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助。
九、超出簽約期限內搬遷的處理辦法
1、徵收人與徵收實施單位對被徵收人嚴格執行本實施細則中的獎懲辦法,凡超過簽約期限搬遷的,不享受以上規定的一切獎勵及優惠政策,堅決杜絕超期限搬遷反而多得利的現象發生。
2、依照本細則公布的區位房屋市場評估價,徵收人與被徵收人應在規定的搬遷簽約期限內達成搬遷補償協議,若在簽約期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仍不搬遷的,由作出補償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故意擾亂徵收工作程序、煽動鬧事、妨礙徵收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房屋搬遷程序
1、由徵收人將實地丈量的房屋面積、房屋結構、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徵收人核對,在核對無誤情況下按規定時間及時回執。
2、被徵收人在搬遷時應向水電部門交清費用,屬相關部門安裝總表的,不得私自拆除、更換,應由相關部門統一拆除,否則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3、被徵收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簽訂協議。被徵收人回遷選房順序號抽簽辦法及時間、地點將另行通知。
4、凡屬貨幣補償的被徵收人,於簽訂貨幣徵收補償協議且搬遷完畢後十五天內付清貨幣款項。
5、為確保產權調換用房設計及建設如期完成,被徵收人應按時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6、被徵收人在簽訂協議時,應提交房屋產權證件、建築許可證、單位放棄證明、土地使用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明、閉路電視繳費發票、電話話費清單等原件,並隨帶身份證及身份證復印件2份、戶口簿復印件1份和印章。
十一、該實施細則未提及事項均按國務院及省、市的有關法規規定實施。
十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安置補償方式與本實施細則有出入的,按有關部門會議紀要或相關文件為准。
十三、投訴監督
為確保整個徵收補償工作順利進行,將做到「公正、公平、公開」,堅持「六個公開」,被徵收人的補償情況及時張榜公布,並接受區紀委、監察局監督,也歡迎被徵收人參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