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築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對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包括百貨店、購物中心、超市、倉儲式會員店、家居建材店、專業店、專賣店、折扣店等零售店鋪。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第四條市和區、縣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對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對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等實施專項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行業協會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會員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制度、規程,提供相關服務。第五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第六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七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前款所稱從業人員包括本單位的職工和在本單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人員。第八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情況進行記錄,記錄至少保存2年。第九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十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並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第十一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對本單位容易發生事故的部位、設施,明確責任人員,制定並落實防範和應急措施。第十二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在每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後,對營業區域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營業期間每2小時至少進行1次安全巡查。檢查和巡查應當做好記錄。第十三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的變配電室總額定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上且電壓等級為10千伏的,應當安排專人24小時值班。值班應當做好記錄。
變配電室不得存放危險物品和雜物。第十四條變配電室應當配備用電設備和配電線路平面分布圖等安全技術資料,以及必要的作業工具和勞動防護用品,並在明顯位置設置變配電系統操作模擬圖板。
變配電室的門、窗、電纜溝應當設置防水設施和擋鼠板。第十五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設置的電源線路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臨時用電線路應當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電氣設備應當安裝漏電和過載保護裝置。第十六條商業零售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封閉、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處不得設置門檻。
疏散門應當向疏散方向開啟,不得採用卷簾門、轉門、吊門、側拉門。門內和門外1.4米范圍內不得設置踏步。第十七條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數目、安全疏散距離、疏散門和疏散通道的寬度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第十八條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應當設置發光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當能夠在斷電且無自然光照明時,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指示標志應當設置在安全出口的頂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牆面上;設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標志的間距不得大於10米。第十九條營業區域內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點部位應當設置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燈的連續照明時間不得少於20分鍾,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於0.5勒克斯。
2. 國家對家居產品的三包規定是什麼期限是多少
傢具三包規定介紹:
第一條 傢具三包規定的依據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傢具產品的包修、包換、包退(以下稱「傢具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上海市價格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正確標識
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傢具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標價簽應當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型號、產地、廠名、經銷商或進口代理商名、等級、計價單位、規格、價格、基輔料等標識。
第三條 誰銷售、誰負責
生產者、銷售者要依照「誰銷售、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服務,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買賣。
(一)、生產者應建立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廠產品應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生產者、銷售者在傢具商品買賣成交後,必須提供有效發票、產品合格證明、產品「三包」憑證及有依標制定的產品使用說明書。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責任規定的不得銷售。
(二)、生產者、銷售者要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事件,不得互相推委。傢具產品售出時應主動為消費者介紹使用維護事項及「三包」服務方式。
(三)、場地出租者應當對場地承租者,在租賃合同終止前售出的傢具產品質量,承擔連帶責任。承租者退出場地的一年內,場地出租者應當繼續承擔產品質量的連帶責任。
(四)、場地承租者應當在其場地的指示牌上,公示真實名稱和標記。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虛假標價等欺詐方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四條 傢具三包規定的產品質量內容
傢具產品「三包」期限為一年。玻璃、鏡子發生自然破損、霉變和霧光的為六個月,板材發生活性蟲蛀的為二年。如有企業承諾的按承諾辦理,有傢具標准規定的按標准規定辦理。處理削價傢具商品只享受包修服務。獎勵、贈與、促銷形式提供的傢具商品,要明確「三包」責任。「三包」自產品成交並開具發票等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扣除返修、換貨佔用的時間。
售出的合格品傢具產品質量「三包」規定如下:
(一)、包修:凡屬於合格品范圍內的質量問題,均屬包修范圍。
(二)、包換:同一產品經兩次修理未能達到質量標準的包換。產品包修期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包退:同一產品經兩次修理、調換後仍無法達到質量標準的;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調換的;經檢驗為不合格的;合約內有承諾退貨、退款的包退。
第五條 傢具三包規定中的服務
在「三包」責任有效期內,生產者、銷售者應提供「三包」服務。傢具產品「三包」責任期間免收服務費用(包括材料、工時、運輸等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條 誰受理、誰答復
消費者應當以書面投訴為准。生產者、銷售者收到消費者書面投訴後,應當按照「誰受理、誰答復」的原則,七天內給予「修、換、退」的明確答復,在答復後的二十天內或按約定期限內給予解決。
第七條 非傢具三包規定責任范圍
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實行「三包」服務,可酌情收費修理。
(一)、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損壞的:
(二)、自行拆動造成損壞的;
(三)、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票的,又不能證明其所購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
(四)、「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符合或者塗改的;
(五)、超過「三包」責任期限的。
第八條 折舊費處理
在「三包」責任有效期內,屬合格品范圍內有下列情況者,生產者銷售者可以收取折舊費。
(一)、對於符合包換條件的:無論有無同規格型號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而要求退貨的,應當予以退貨。對已使用過的傢具可以收取折舊費。定型傢具折舊費按最高不超過成交額的0.1 %/日收取。折舊費計算自產品成交並開具發票等有效憑證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扣除返修佔用的時間。
(二)、因消費者的種種原因要求退貨,銷售者也同意消費者退貨要求的,收取折舊費金額由雙方協商決定。定製傢具要求退貨的按約定辦理。
第九條 傢具三包規定中爭議解決辦法
消費者因傢具「三包」責任問題與生產者、銷售者發生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與生產者,銷售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訴;提請仲裁機構;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家居建材商城可以強制統一收款嗎商場要求私自收款將罰款10000元,這個合理嗎
不合理,國慶期間打12315投訴,或打工商局投訴,像這種情況工商局都會緊張的。
4. 傢具行業的法律法規
沒有傢具行業法律法規,但傢具行業遵守國家標准。
傢具行業現使用的國家標准分五大類:
一、傢具通用技術與基礎標准;
二、傢具產品質量標准;
三、傢具產品試驗方法標准;
四、傢具用化學塗層試驗方法標准;
五、傢具用部分輔助材料及其試驗方法標准。
如傢具通用技術與基礎標准:
GB/T 3324—1995 木傢具通用技術條件
GB/T 3325—1995 金屬傢具通用技術條件
GB/T 3326—1997 傢具 桌、椅、凳類主要尺寸
GB/T 3327—1997 傢具 櫃類主要尺寸
GB/T 3328—1997 傢具 床類主要尺寸
GB/T 3976—1983 學校課桌功能尺寸
GB/T 33666—1992 圖書用品設備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GB/T 13667.1—1992 鋼制書架通用技術條件
GB/T 13667.2—1992 積層式鋼制書架技術條件
GB/T 13667.3—1992 手動密集書架技術條件
GB/T 13668—1992 鋼制書櫃、資料櫃通用技術條件
GB/T 14530—1993 圖書用品設備 木製目錄櫃技術條件
GB/T 14531—1993 圖書用品設備 閱覽桌椅技術條件
GB/T 14532—1993 圖書用品設備 木製書櫃、圖紙櫃、資料櫃技術條件
GB/T 14533—1993 圖書用品設備 木製書架、期刊架技術條件
QB/T 1241—1991 傢具五金 傢具拉手安裝尺寸
QB/T 1242—1991 傢具五金 杯狀暗鉸鏈安裝尺寸
QB 1338—1991 傢具制圖
QB/T 2189—1995 傢具五金 杯狀暗鉸鏈及其安裝底座要求和檢驗
QB/T 3654—1999 圓榫接合(原ZB Y80 001—1988)
QB/T 3657.1—1999 木傢具塗飾工藝 聚氨酯清漆塗飾工藝規范(原ZB/T Y800 004.1—1989)
QB/T 3657.2—1999 木傢具塗飾工藝 醇酸清漆、酚醛清漆塗飾工藝規范(原ZB/T Y80 004.2—1989)
QB/T 3658—1999 木傢具 公差與配合(原ZB/T Y80 005—1989)
QB/T 3659—1999 木傢具 形狀和位置公差(原ZB/T Y80 006—1989)
QB/T 3913—1999 傢具用木製零件斷面尺寸(原GB 3330—1982)
QB/T 3914—1999 傢具工業常用名詞術詞(原GB 3330—1982)
QB/T 3915—1999 傢具功能尺寸的標注(原GB 10166—1988)
其他標准大同小異,不一一列出。
5. 家居環保標准
家居環保標准
1、環保性——新生態標准
→ 嚴格執行《浸漬膠紙飾面人造板》GBT15102,《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甲醛釋放量》GB1858-2001E1級標准材料采購計劃,對原材料進行嚴格的訂制、監督和驗收。
→ 全面採用「全浸合」的新一代封邊技術。雙管齊下為家居生活加 「雙保險」。
→ 美世最新推出新生態標準的全實木衣櫃,打造零甲醛釋放的頂級環保,還給客戶一個自然清新、環保健康的家居生活。
2、實用性——功能&設計
10餘年全屋家私定製經驗,可根據客戶需求在短時間內實現工藝革新,讓產品標准與功能需求相協調,針對不同的空間設計出實用的、有品位的解決方案。以櫥櫃為例,美世將實用性貫徹到細節工藝。
→防水性
防水鋁底板設計,防止水池櫃體浸濕。
多功能封邊橡膠條:防止冷凝水浸濕箱體,防水防潮。
防水底漏:加裝在水池櫃底部管道出口處,防止冷凝水浸濕櫃體,增加使用壽命。
→靜音性
內側碰接工藝,消除櫃門關閉時與櫃體的沖擊力和噪音。
→工藝與細節
卡入式隔板托:防隔板滑動或掀翻,消除隔板與櫃體的縫隙。
隔板前沿鋁槽:防物品滑落,加固封邊。
抽幫安裝豪華護欄:增大抽屜容量,增加空間利用率。
鋁制踢腳板:增加使用壽命,防止櫃體潮損。
防震防塵密封帶:緩沖玻璃門受到的撞擊力,且有效防塵。
3、人性化——科技&藝術
充分結合客戶需求與藝術設計。對家居風水研究、生活習慣和視覺美學進行考究,讓家成為舒適休息所,心靈暢想空間。
運用人體工程學設計合理布置,對操作高度、收納和烹飪等科學統計分析,認真考究,減少家居生活疲勞成分,讓您更輕松更省力。
廣州美世環保家居生產的傢具有這些優勢。
6. 請教法律專家,《家居行業經營服務規范》有法律效力嗎
有法律效復力的。
9月1日,我國首部《制家居行業經營服務規范》(以下簡稱《規范》)正式施行,《規范》通過對家居行業的術語和定義、通用要求、家居銷售、家居裝飾服務等方面內容的規定,對行業內存在的問題進行系統化規范以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利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適用於家居生產型、銷售型、服務型的經營服務和相關管理活動。
《規范》的施行將對整個家居行業起到重要規范作用,對於目前消費者普遍反映的裝修加價等具體問題也有了相關的強制性規定,有助於打破現有行業「潛規則」,保障消費者權益。但記者在家居建材裝修市場采訪時發現,大多數消費者對此項新規的出台並不知情,同時有消費者表示,即使規定已經出台,但是在市場的貫徹執行中肯定需要經歷一段時期,行業內部的洗牌不可避免。
請採納、謝謝
7. 五金件有哪些法律法規
五金件法律法規:
①是國家質量標准。這個是規章。五金件要從形態上符合規章的要求。
②的安全標准,這個是必須嚴格執行的法律規范。就是五金件必須保證使用的安全可靠,不能發生質量因素引發的安全事故,如果發生了質量因素引發的安全事故,製作人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或者刑事責任。這個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安全生產法、質量方面的法律、消費者法律等等。比較寬泛,但規矩多一些。
五金國家級質量監督檢驗測試:
國家計量認證建材評審組日前受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委託,通過了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建築五金水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進行的計量認證監督和擴項評審。
連日來,建材評審組的專家們認真查閱了中心的相關資料,到檢測現場查看了檢測設備,對部分檢測項目進行了現場試驗、對中心的授權簽字人進行了嚴格的現場考核,並對相關員工進行了理論考試,組織相關人員進行了座談。他們認為,該測試中心建立了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機構體系運行有效,具備承擔第三方公正檢測的能力;人員素質、儀器設備、環境條件和檢測報告均達到了評審准則的要求。建材評審組專家一致通過了對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建築五金水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的計量認證監督和擴項評審。
在此次評審中,該中心通過了建築幕牆類、五金類、用水器具類、採暖節能類四大類產品共計38個檢測項目的擴項申請。其中包括按照《衛生用水龍頭——單一和多聯龍頭通用技術條件》、《衛生用水龍頭——機械混合龍頭通用技術條件》、《衛浴龍頭配件——恆溫混合閥(PN10)——總體技術規范》、《衛生設備用花灑》、《衛生設備用軟管》、《供水用水嘴》、《節水產品——分級和標注》等歐洲和澳洲標准進行檢測的項目。這些檢測項目的開辟為我國廣大衛浴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建築五金水暖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新增了按照ISO3822《聲學——供水系統中器具和設備所產生的雜訊的實驗室測試》和NSF/ANSI-2005《飲用水系統組件——健康影響》進行的用水器具雜訊聲壓級測試和用水器具重金屬元素析出值測試。中心擁有專門的聲學實驗室和化學分析實驗室,均配備了專業的聲學和化學分析檢測設備和高素質的檢測人員。
8. 建築材料行業標准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築材料行業(包括建築材料、非金屬礦和無機非金屬材料工業,以下簡稱「建材行業」)標准化工作的管理,適應建材工業生產和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建材企業、事業單位。第三條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司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第四條建材行業標准化工作的任務是根據國民經濟建設發展的需要與行業特點,制定並實施各類標准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以促進建材行業及企業、事業單位的技術進步,保證和促使建材產品質量提高,保護用戶或消費者的利益,在經濟、科技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建立最佳秩序和創造最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第二章組織機構和職能第五條國家建材局負責領導全國建材行業的標准化管理工作,其具體任務由國家建材局生產管理的企業負責組織實施。第六條國家建材局在標准化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標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在建材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制定建材行業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組織和協調全國建材行業的標准化工作。
(三)組織實施國家標准制訂、修訂計劃;組織制訂、修訂行業標准,審批、發布建材行業標准。
(四)指導各級建材行業主管部門的標准化工作;受理建材地方標准和國家建材局所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五)組織建材行業實施標准,對標准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編制標准化工作人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七)組織管理建材行業國際標准化工作。
(八)受國家技術監督局委託管理有關的標准化技術委員會;對專業標准化技術歸口單位進行業務領導。
(九)負責組織引進設備和技術的標准化審查工作及重要新產品鑒定的標准化審查。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工業主管部門管理其行政區域內建材行業的標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建材行業標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並制定實施的具體辦法。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行業的標准化工作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受委託承擔有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以及地方標準的草擬任務;指導企業制定企業標准。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建材行業實施標准,對標准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組織開展企業標准化工作;受委託負責組織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驗收。
(六)組織企業標准化管理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七)負責所屬企業的企業標准備案工作。第八條市、縣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其行政區域內的建材企業貫徹國家和行業的標准化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實施國家、行業、地方標准,指導企業制定企業標准,並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所屬企業的企業標准備案工作。每年年底向所在省級建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企業標准備案匯總結果。第九條國家建材局標准化研究所根據國家建材局的委託,承擔建材行業標准化工作方面的下列任務:
(一)實施和管理工作。
(二)負責組織審查建材行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
(三)負責審查管理和研製部分建材標准樣品。
(四)負責建材行業歸口的國際標准化組織中有關的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建材標准化的綜合研究工作,開展行業基礎標准、通用標準的研究與草擬工作。
(六)組織建材行業標准化學術交流與情報、經驗交流,發行標准,管理標准技術檔案。
(七)負責建材標準的水平分析與確認。
(八)指導制定企業標准等企業標准化工作,參與新產品企業標准審查與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驗收。
(九)組織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掌握建材行業實施標准情況,普及標准化知識,培訓標准化工作人員。第十條建材專業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准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的標准化技術歸口工作,按有關規定行使職責。第十一條建材專業標准化技術歸口單位負責本專業范圍內的標准化技術歸口工作。歸口單位由所在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領導,歸口單位的任務是:
(一)協助國家建材局標准化研究所進行建材行業標准化管理工作;處理審查標准過程中的技術爭議。
(二)承擔和組織本專業國家標准和行業標準的起草與研究工作。
(三)負責和組織本專業國際標准和國外標準的分析、研究、驗證及採用工作。
(四)開展本專業基礎標准、基礎理論、檢測技術與方法及有關課題的研究工作。
(五)負責組織編制本專業標准化體系表規劃與計劃,以及標準的復審工作。
(六)負責國際標准化組織中對口的技術委員會的技術工作。
(七)宣傳貫徹本專業的標准,了解和掌握本專業技術標准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本專業標準的解釋工作。
9. 國家建材局關於制定行業管理法規工作程序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使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法規制定程序科學化,規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法規質量,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及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建築材料工業行業管理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業管理法規,是指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為行使國務院賦予的對全國建築材料工業實行行業管理的職能,調整行業管理法規中行政經濟等關系而制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具體包括: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授權委託起草的有關法律草案;
(二)報請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的行政法規;
(三)國家建材局在職權范圍內制定並發布的規章。第三條行業管理法規的名稱主要有「條例」,「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四種。
「條例」,是指在某一方面比較全面、系統調整行業管理問題的規范性文件。「條例」需經國務院批准頒發。
「規定」,是指對行業管理的某方面的某些問題作出規范性規定。
「辦法」,是指對行業管理的某一項工作,所作出的比較具體的規范性規定。
「實施細則」,是指在行業范圍內為貫徹、執行國家某一項法律、行政法規而作出的具體安排和規定。第四條起草和制定行業法規的原則: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二)符合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改革服務,為行業管理和振興建築材料工業服務;
(三)不得與同級法規相重復或相矛盾;
(四)堅持群眾路線,堅持民主集中制。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建築材料行業管理部門。第二章計劃和規劃第六條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計劃分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
五年規劃,由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在研究行業管理法規體系的基礎上,根據國家建材局各司(局)和地方各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提出的計劃和建議,匯總平衡,擬訂草案,報局領導審定。
年度計劃,由國家建材局各司(局)在上年度底以前提出,經局政策法規司匯總,協調後報局領導審定。
未列入年度立法計劃而又必須制定的行業管理法規,主辦單位應徵得局政策法規司同意並報局領導批准後,作為年度計劃的補充。第七條國家建材局向國務院報送制定行業管理法規草案,由局長、副局長提出,局長、副局長可以向國務院提出起草法律草案的建議。
國家建材局各司(局)向局報送制定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行業管理法規草案,由各司(局)長提出,各司(局)長可以向局提出起草有關行業法規草案的提議。
地方各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提議制定全國性行業管理法規,由地方各級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的領導向局提出。第八條須報請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的行業管理法規,由國家建材局政策法規司編制「關於制定行業法規的建議計劃」,經局領導審批後報國務院法制局,申請列入國務院行政法規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內容包括:
(一)制定法規的必要性和目的;
(二)法規的主要內容;
(三)起草單位;
(四)起草進度安排;第三章起草第九條起草行業管理法規須按照年度計劃和制定程序進行。
各司(局)負責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法規起草工作。法規內容涉及幾個部門的,由局領導指定牽頭起草部門或由政策法規司協調商定。重要的行業管理法規,應徵求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意見。第十條報請國務院發布或批準的行業管理法規的起草前,由局領導指定負責起草司(局),有關司(局)應擬訂綱要,經司(局)領導審定並徵得政策法規司同意再行起草。第十一條行業管理法規一般應包括總則、本文、附則等幾個方面的內容。
總則:主要闡明制定的依據和宗旨、指導思想、原則、適用范圍及其它應在總則中闡明的條款。
本文:是法規的基本部分,明確規定調整對象,各方面的權利、義務和違章責任等行為規范的具體條款。
附則:規定法規的執行、解釋及須在附則中明確的其它條款。
10. 有關建材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還是國家的,建築法規體系框架已經基本形成,《建築法》以及相繼出台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構成了規范建築活動的三大法律支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及大量部門規章的出台,作為配套法規完善了建築法規的內容。
天津的主要有《天津市建築業企業管理暫行規定》、《天津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天津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規定(修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