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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商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2-07-18 23:17:45

❶ 商會章程和商會的制度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商會章程是指商會依法制定的、規定商會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商會必備的規定商會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商會制度是指要求商會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准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條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❷ 山東省商會的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為「山東省商會」,英文譯名為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為:SDCC。
第二條 本會是在山東省政府領導下,服務於全省商品生產流通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由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飲食業、服務業和服務於商品生產、流通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立足生產流通,團結工商界一切力量,積極參與國家經濟建設,為政府搞好宏觀決策和市場調控服務,為促進工商企業事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承擔行業協調職能,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會接受山東省商業集團總公司、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地址為:山東省濟南市山師東路4號。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承擔省政府委託交辦的行業工作。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及建議,為政府調控市場和制定有關政策當參謀。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向社會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受委託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鑒定和推廣應用。參與制定、修改省級標准和行業標准,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對不符合有關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監督整改,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相關措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
(四)創辦刊物,及時向會員傳遞黨和國家有關商品生產流通的方針政策和經濟、科技信息,指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趨向,確定營銷戰略,推動工商聯合,共同開拓國內外市場。向企業提供市場定位、戰略目標、產業政策、經營策略等導向和咨詢服務;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引導企業快速健康發展。
(五)組織會員開展經驗交流,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貿易洽談、招商引資、引進先進技術和先進經營管理方式提供中介服務。牽頭組織各類商品展銷會、展覽會、交易會。
(六)吸引社會上不同部門、不同地區的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團體、企業和個人,凝聚行業力量,發揮群體優勢,切實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的協調服務工作。
(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行為,協調同業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講究商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八)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
(九)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指導參加本會的市、縣商會、商業協會、商業聯合會及專業協會的工作。負責省有關專業協會、理事會的指導管理、組織協調和監督服務工作。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是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飲食業、服務業的各種所有製成份的企業、事業法人和其他社會團體組織及從事商品生產流通活動的個人及專家、學者等,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審批,下屆理事會確認;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並可自願提供資助;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數據。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名譽會長1人,會長1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1人,聘請省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商界知名人士擔任顧問。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辦公會行使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第五章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撥款;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
及終止後的
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1年4月25日山東省商會第三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業經山東省民政廳社團管理局核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❸ 安徽省浙江商會的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1、第一條名稱:安徽省浙江商會。
2、第二條 性質:安徽省浙江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發展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安徽參與投資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浙江籍自然人和浙江企業駐皖機構自願參加的全省聯合性社團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3、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密切會員與政府的聯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會員企業形象;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安徽發展,為浙皖兩省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安徽省浙江商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4、 第四條安徽省浙江商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
5、第五條安徽省浙江商會接受安徽省經濟技術合作辦公室的領導,接受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指導。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安徽省浙江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向會員宣傳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引導會員共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誠實守信,開拓創新。
(二)收集、傳遞有關經濟、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融資、培訓、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組織會員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系,促進會員在發展內外貿易、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幫助會員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組織會員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會員整體地位,樹立會員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五)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安徽投資發展,充分發揮浙皖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積極吸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安徽的浙江籍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自然人和浙江企業駐皖機構。
(二)承認本章程,願意加入本會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本會決議和按時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退會的程序:
(一)企業或個人入會應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秘書處根據條件審核、經執行會長辦公會議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並發給會員證。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一年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違反本章程或觸犯刑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十條 安徽各地浙江商會(包括浙江籍異地商會)會員,同時也可以是安徽省浙江商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監督;
(三)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五)按期交納會費;
(六)完成本會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並通過本會工作報告、監事會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本會章程;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討論通過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聘請名譽會長;
(六)決定調整理事、監事,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職及罷免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
會長任期一般不超過二屆,如有特殊情況需經理事會特別會議決定;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需理事以上成員30名聯名提議,經執行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後,提請理事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執行會長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執行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五)執行會長實行輪職制,其當職期間,根據會長授權代理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任、副主任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監事會主任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可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主要職責:
(一)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本會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工作;
(二)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三)對本會的財務狀況履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及內設工作部門負責人,交會長會決定;
(四)聘用秘書處專職人員,報會長決定;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六)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為便於開展會員活動,經本會同意報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會的章程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一)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當地主管部門批准,報所在地民政部門批准同意後,向省民政廳申請登記。已有的各地商會,經協商可採取一套班子,兩塊牌子的辦法,其負責人按任職條件和選舉辦法可吸納為本會領導成員。
(二)分支機構應按照章程發展會員,分支機構中擔任本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的會費直接交本會,其餘會員的會費按1∶9的比例10%交本會、其餘90%留用。
(三)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領導成員的產生辦法按章程規定辦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的交納標准由理事會根據有關規定作出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經費收支執行國家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的費用;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的費用;
(三)購置本會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專職人員工資的開支;
(四)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在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❹ 中國民營文化產業商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中國民營文化產業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ultur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簡稱「(CCCCPS)」
第二條 本商會是文化行業及與本行業領域相關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全國工商聯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第七條 本商會與中宣部、文化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行業主管部門加強溝通,舉辦行業重要會議、重大活動和向社會發布行業信息時,積極徵求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國家法規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託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交回會員證。自商會會費通知後三個月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多次未按要求參加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經會長辦公會議審議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獨立監事、會長辦公會。
第十六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准;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研究決定商會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後,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批准後,理事會議進行確認。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5年,任職前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全國工商聯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根據需要可設若干名常務副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議或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常務副會長按文化產業領域分工,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名譽副會長由會長直接提名,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名譽副會長應從事文化產業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影響力和行業號召力。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全國工商聯考察後,由理事會聘任,報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備案。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 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後,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罷免程序:
(一)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受本商會會員監督。會員對違法或者嚴重失職的上述人員有權檢舉或者提出罷免意見;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本商會理事會或全國工商聯提出,並寫明罷免理由,由本商會理事會進行投票表決;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聯名,可以要求罷免理事;罷免理事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四)會長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停止其職權,由理事會履行程序。在新會長產生前,由全國工商聯指定一名副會長主持商會工作。
第三十八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秘書長的解聘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報全國工商聯審核同意後,理事會進行確認。
第五章 獨立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設獨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獨立監事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獨立監事人選須經過全國工商聯綜合考察。
第四十條 獨立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四十一條 理事、財會人員、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獨立監事。
第四十二條 獨立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獨立監事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三條 獨立監事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向全國工商聯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全國工商聯報告;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全國工商聯報告情況。
第四十四條 獨立監事每半年向全國工商聯提交工作報告,經審核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四十五條 獨立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准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民政部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全國工商聯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五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全國工商聯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全國工商聯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六十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全國工商聯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商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工商聯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3年9月1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❺ 北京浙江企業商會的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浙江企業商會。英文名: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英文名:ZCCB。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浙江省在京企事業單位和在京浙江籍企業家投資經營的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服務會員,服務社會,促進京浙兩地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安貞西里三區26號浙江大廈五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開拓創新,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和實力增強;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為會員不定期地組織國內外經貿交流、考察、培訓、聯誼等活動;
(四)加強商會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充分引導發揮會員單位黨員模範作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浙江省在京企事業單位或在京浙江籍企業家投資經營的企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本團體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有關的會議和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完成本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
(三)關心和積極參加本團體工作和活動;
(四)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時繳納會費超過半年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超過一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嚴重損害本團體集體利益和政府聲譽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並通過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通過有關決議、決定等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三十日前,應將換屆准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理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九十三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議新一屆組織機構候選人,聘任領導成員、名譽職務成員,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大的影響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加本團體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本團體各項決議、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社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並提出處理建議;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團體章程,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汽車與家居用品行業協會會員

汽車與家居用品行業協會會員包括企業會員、社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企業會員是是指具有一定經營規模和良好經營業績,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
第七條 申請加入汽車與家居用品行業協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汽車與家居用品行業協會的章程及相關規定;
(二)自願提出申請;
(三)積極聯合會參加活動;
(四)信息和資源奉獻共享;
(五)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八條 會員申請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經聯合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批准入會後,及時履行相關入會手續及義務;
(四)聯合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和會員銅牌。

❼ 重慶市溫州商會的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重慶市溫州商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Wenzhou Merchant Association,縮寫:CWMA)。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本會是由溫州來重慶投資經營的不同行業、不同所有制的企業自願參加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是依法注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對會員進行團結、鼓勵、保護、表彰,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本著服務、交流、合作、共贏的原則,反映會員意見,搞好會員服務,提高會員素質,凝聚溫州籍在渝企業界人士,為促進重慶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溫州市人民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的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的會址設在:重慶市渝中區較場口88號得意商廈A座9-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范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政議政,發揮與黨和政府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生產、管理、融資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的咨詢服務和培訓服務,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及本市信息、技術交流活動和交易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
(四)廣泛聯系國內外其他商會和行業組織,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引導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 已在重慶注冊並在本行業和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溫州籍企業。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各單位會員的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人代表本單位出席會議。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六)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須經會員大會以投票表決的形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2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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