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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家居

發布時間:2021-11-02 23:56:18

Ⅰ 婚姻中有哪些需要重視的小事,處理不好就會走向離婚

不過是給了我媽兩萬塊錢,他竟然要跟我離婚。

1.

在家看著電視,朋友小陳打來電話,說完了完了,大梁要跟她離婚。

小陳和大梁兩口子結婚八年了,兒子也四歲半了,能有什麼大事讓他倆鬧到離婚的地步?

5.

聊完之後,小陳也覺得自己的做法不對,好好跟老梁道了歉。老梁也說自己當時在氣頭上,說了不該說的話,希望小陳能原諒自己。

談開了,也就釋懷了。本來一件小事,差點攪散了婚姻,兩人都有點後怕,感覺太意氣用事了。

好的婚姻,需要兩個人“商量”著來,相互體諒,共同協商,最終做出兩個人都認可的決定。

理工男張昊為了給女朋友一個驚喜,偷偷買了一套精裝修,沒想到女朋友非常生氣,因為她設想的各種裝修風格,還沒來得及說呢。張昊的“獨斷專權”,把驚喜,都變成了驚嚇。

家裡的事,兩人協商著來。有商有量,才有美好未來。你說呢?

Ⅱ 婚後房產一定是夫妻共有嗎

在離婚案件中,房產無疑是夫妻雙方的必爭之地。婚前、婚後買房房產所屬問題一直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如果房產是婚後所得,應該怎麼分配呢?

請聽題——

1

一對夫妻在離婚時分房子,如果房產是婚後所得,應該怎麼分割?

A.歸女方所有

C.平均分割

B.歸男方所有

D.不一定

答案

.D

你答對了嗎?

對於離婚分房子這件事,很多人會下意識地認為,婚後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取得的房產也應該是夫妻倆人的,離婚時就該平均分割。

目前,父母資助購房或一方婚前付了首付,婚後雙方一起還貸等情況十分普遍,雖然增加了判定的復雜性,但仍有原則可循。

張爽法官說,比如在父母資助的問題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並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無論是小夫妻結婚前,還是結婚後,都算是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是自己子女的個人財產。

再比如夫妻一方婚前簽訂合同、付了首付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出資方一方名下的情況,其支付的首付款,一般會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會判決房屋產權歸登記方所有。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獲得房產的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Ⅲ 婚前買的房子 婚後還貸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嗎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婚前一方買的房子,如果只登記在了一方的名下,婚後共同還貸的話,婚前首付的部分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共同還貸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Ⅳ 業主新房裝修後入住20天卻不是自己的家

小品《砸牆》演繹了9樓牌子翻轉成6樓,導致業主錯砸了別人家牆的故事。日前,紫陽縣新桃小區上演了一起現實版《砸牆》,因門牌貼反,房主不但錯裝了房還入住了。

律師

縣保障中心

城投公司均有過錯

針對此案例,律師認為,紫陽縣保障中心作為開發單位,委託商家製作並張貼門牌號,由於門牌號張貼錯誤,誤導小陳家誤裝修了別人的房子,造成小陳家的損失。保障中心發現問題後及時改正,但已經給小陳造成了損失,保障中心應承擔過錯責任;雖然房子有近9平方米的面積差,但非專業人士的小陳家無法准確判斷,小陳家無明顯過錯。

另外,紫陽縣城投公司在銷售時,應當在合同上正確標注房子平面圖和坐向及方位,未盡到相關提醒及告知事宜,也有過錯,所以該事件的責任應由保障中心和城投公司承擔。

賈女士權益受到侵害,有權主張自己的權益,並無任何過錯。

律師建議,此事可以進行調解,既然賈女士希望出售她的房子,小陳也已經住進賈女士的房子,那麼差價部分小陳必須補齊,而小陳家的實際房屋可按照市場價出售,出售後差額部分房款由過錯方紫陽縣保障中心和城投公司承擔,如果調解未果,可以走司法程序。

先好好協商解決吧,不然就要走法律途徑了。

Ⅳ 為何說婚後房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離婚分房子這件事,很多人會下意識地認為,婚後取得的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後取得的房產也應該是夫妻倆人的,離婚時就該平均分割。

但實際上,即便房產是婚後所得,房款何時支付、資金來源何方、取得房產時有沒有其他附加條件等,都會對房產的歸屬產生影響。

婚禮不是結婚登記結婚時間以登記為准

我國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歸屬的規定大體是以結婚為節點來區分的,而由於地區風俗的原因,在有些地方,把婚禮儀式視為結婚的開始,容易給當事人造成一些法律理解上的誤區。

王先生和女友趙女士幾年前按照家鄉風俗,舉辦了隆重的婚禮。由於趙女士單位特殊,對配偶身份進行了一定時間的政審,直到婚禮一年後,二人才辦了結婚登記。

小夫妻舉辦婚禮後,王先生的父母拿出積蓄,又賣了一套房,全款給兒子買下了一套北京市西城區的二手學區房,為小兩口解決了後顧之憂。房本在王先生辦理結婚登記後兩個月辦了下來,登記在王先生名下。

婚後,二人因為工作原因聚少離多,感情疏遠。趙女士最終起訴離婚,並認為西城區的這套房子是二人舉辦結婚儀式後,王先生父母贈與兩個人共同生活居住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官介紹說,趙女士認為辦了婚禮後買的房子就是婚後購置,但法律條文中所指的結婚應當做嚴格解釋,我國法律採取的是登記結婚制,只有辦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登記後才能認定為雙方具有法定夫妻關系。

此案中,王先生父母全資購房,產權登記在王先生個人名下,又是在結婚登記之前,法院最終認定該房屋屬於王先生的個人財產。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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