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電腦硬體維修幾次後,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換新機器
硬體壞了只能更換 申請不申請是不知道了
Ⅱ 手機保修期內維修幾次可更換新機
在手機延長保修服務期內,兩次維修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不適用退/換機處理方式,顧客可以要求三星授權服務中心繼續提供維修服務。
Ⅲ 維修三次可以換新機嗎
在三包有效期內,手機/平板電腦出現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以及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向維修站進行換機申請,並由維修站進行處理換機事宜。
Ⅳ 冰箱同一故障維修幾次以上給予更換新機
按照三包規定,在保修期內連續維修三次無法修復的電器可退換或退貨處理。
Ⅳ 修理兩次沒修好 可以要求換新機嗎
3包期間,7可以退款,15天包換,1年包修。1個月內手機維修過兩次後可以換新機器
根據《行動電話版機商品修理更換權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經兩次修理,第三次就可換新了。
也就是說,如果你現在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話,可以換新!
要求售後給你開換機單!當然如果現在能正常使用,售後服務是不會給你開單的。
規定中雖然說是憑維修記錄換新,可是一般在實際操作中憑的是售後服務中心開的換機單。
換機時,需要帶的就是發票和換機單,機器和保修卡一般由售後服務中心收回。
Ⅵ 空調維修多少次可以提出更換機器
3包期抄間,7可以退款,15天包換,1年包修。1個月內手機維修過兩次後可以換新機器 根據《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其實你第三次就不該修,經兩次修理,第三次就可換新了。 也就是說,如果你現在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話,可以換新! 要求售後給你開換機單!當然如果現在能正常使用,售後服務是不會給你開單的。 規定中雖然說是憑維修記錄換新,可是一般在實際操作中憑的是售後服務中心開的換機單。 換機時,需要帶的就是發票和換機單,機器和保修卡一般由售後服務中心收回。
希望~~
Ⅶ 維修幾次可以換新機 懂的進來 拜託了
在三包有效期內,手機出現性能故障,在三星指定服務中心經兩次修理,仍版不能正常使用的,憑權三包憑證以及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向三星維修中心進行換機申請,並由維修中心進行處理換機事宜,最終結果以三星維修中心實際判定為准。
Ⅷ 如果保修期內,維修三次可以換新機么
根據《移來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自退貨責任規定》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你的故障應屬於其中的「按鍵控制失效」〕,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其實你第三次就不該修,經兩次修理,第三次就可換新了。
也就是說,如果你現在仍然不能正常使用的話,可以換新!
要求售後給你開換機單!當然如果現在能正常使用,售後服務是不會給你開單的。
規定中雖然說是憑維修記錄換新,可是一般在實際操作中憑的是售後服務中心開的換機單。
換機時,需要帶的就是發票和換機單,機器和保修卡一般由售後服務中心收回。
Ⅸ 手機維修幾次可以換新機
國家三包的規定是7天檢測可退,15天檢測可換,1年可維修。
如果相同故障出現3次,可以要求廠家換新,如無新機可要求退款或更換為其他型號,新機器同樣享受三包規定。
國家新三包規定
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為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系指《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列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業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目錄中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規定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和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
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產品的三包責任和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列入目錄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 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不能保證實施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目錄所列產品;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一律不準銷售;
(四)產品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 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擔修理服務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認真記錄故障及修理後產品質量狀況,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四)承擔因自身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有關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 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三包方式。生產者自行設置或者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隨產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提供修理費用。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的查詢,並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