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半年新車被撞,維修費5萬8千元,對方走保險,我要求賠償折舊費
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是不負責賠償折舊費用的。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機動車輛保險第三者財產貶值損失問題的批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保監發[2000]16號)第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財產(包括機動車輛)直接損毀致使該財產貶值,不是第三者財產的直接損毀,而是間接損失,因此該損失不屬於保險責任
也就是說除非對方自願負擔,否則只能通過訴訟途徑才可能獲得賠償。
為什麼說是可能,而不是肯定呢,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主張車輛貶值損失,各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出台過一些本地區適用的審判意見,其中北京高院的可參考價值比較大。如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會議紀要》
2、《道交解釋》第十五條列明了財產損失的賠償范圍,但對於車輛的貶值損失沒有涉及,對車輛的貶值損失是否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就司法解釋答記者問中明確:「在財產損失的范圍上,就我國目前的道路交通狀況、事故率乃至人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來看,賠償范圍應當主要限於必要的、典型的損失類型,否則容易導致道路交通各方參與人的負擔過重。」對當事人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的,應按前述最高法院解釋精神處理,例如對造成車輛可修復性外觀損壞、可替換性部件損壞等情況,原則上不支持貶值損失。當事人主張貶值損失並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從嚴掌握,避免貶值鑒定程序啟動的任意性。
對於購買年限或行駛里程相對較短的車輛造成嚴重損害,足以使車輛嚴重貶值,給車輛所有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可酌情賠償其貶值損失。在貶值損失賠償中應充分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經濟狀況、負擔能力、車輛價值差別等因素,避免因裁判使一方當事人負擔過重,導致利益嚴重失衡。
如果決定要起訴對方,可以連同對方與保險公司起訴,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對車輛貶值損失進行鑒定,這個鑒定是必須的,如果沒有這個鑒定,相當於損失無法確定,法院即使想支持你的主張也沒有任何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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