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期間家用電器由誰來維修,以合同內相關約定為准,一般有以下兩種情況:
1、由房東(甲方)負責維護維修,如甲方未能及時進行維修,乙方可以自行維修保留相關票據,由房東負責報銷或從租金中扣除。
2、由租戶(乙方)負責維護維修,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時,應確保屋子現有設施設備及電器設備處於可正常使用狀態。與乙方交接確認後,此後所有設備在使用中所造成損壞的維修由乙方負責。
(1)更換家用電器算不算動房擴展閱讀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關於租賃合同的相關法規第十三章第二一十七條至二十二十一條中規定: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 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第二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如沒有明確約定則應由承租雙方協商解決,若雙方的責任通過協商無法解決,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為避免租房人與房東因家電故障出現糾紛,承租雙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確家電故障的維修義務。
建議:電器類都屬於消耗品,在使用過程中如屬於非人為原因正常損壞,可找房東協商,找上次層修理過的維修點進行再次維修。如果超過上次維修質保期,且需要更換零件,如需費用較高且你方租賃該房屋時間也較短,可和房東協商費用分攤問題。一般電器使用年限都在8年左右,如果該電器嚴重超期,請與房東溝通更換,不僅嚴重耗電也會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問題發生。
『貳』 裝修不包括哪些家電
裝修不包括的家電有:
一、單獨的家用電器
在裝修的過程中,家電並不屬於裝修的主要范疇。裝修主要指的是對房屋的結構、空間、外觀以及內部設施進行的設計、施工與裝飾。因此,單獨的家用電器,如電視、冰箱、洗衣機等並不包含在裝修之內。這些家電的選購和安裝一般是在裝修完成後,由業主根據個人需求和預算自行購買和安排的。
二、中央空調與地暖系統
雖然中央空調和地暖系統在某些現代裝修中越來越受歡迎,但它們通常不被視為家電的一部分。中央空調和地暖系統的安裝通常屬於裝修的一部分,因為它們需要與房屋的空調系統和新風系統進行協調安裝。但這些系統並不等同於普通的家電產品,它們的安裝和調試通常需要專業的技術和設備支持。
三、嵌入式電器設備
嵌入式電器設備,如嵌入式烤箱、微波爐等,雖然在某些裝修中會被考慮嵌入到廚房或其他空間中,但它們並不被視為家電的一部分。這些嵌入式設備在安裝上屬於裝修施工的一部分,與房屋的裝修設計緊密相關。
總結來說,裝修主要涵蓋的是對房屋的結構、空間、外觀及內部設施的設計與施工,而不包括單獨的家電產品,如電視、冰箱、洗衣機等。此外,中央空調與地暖系統以及嵌入式電器設備雖然與裝修緊密相關,但也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家電產品。業主在裝修完成後,根據個人需求和預算自行購買和安排家電產品。
『叄』 租房電器壞了應該誰負責維修
租房期間電器壞了一般由出租人來修。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是出租屋和屋內設施是自然損壞的,出租人就需要承擔維修責任;如果是承租人自己的原因導致出租房屋和屋內物品的損壞,就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
租房期間電器壞了的維修主體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