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摩托羅拉三包憑證上說「請向店員索取或從包裝盒上撕下IMEI條並貼在此處才能享受保修服務」!!!
所謂的IMEI
手機本身有一個,電話撥號界面輸入*#06# 顯示的就是;
然後打開後蓋,拿下電池後,電池倉也有一個;
最後如果你買的行貨的話,手機包裝盒的側面會有一個可粘貼的條形碼貼,可以揭下來貼到你的憑證上。
其實行貨的話,還是主要看你的發票。有發票就保修,到客服那一般不要求驗證那麼多的。
② 華為手機怎麼三包的
華為手機怎麼三包政策如下:
一、主機保修條例
1.商品主機(請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除外)自物流簽收日第二天零時算起,7天內(滿168小時為七天)商品完好,在產品包裝和配件等齊全,同時手機外觀無損且無人為損壞等問題,可享受「7天無理由退貨」。
2.簽收後第二天起,7天內如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憑華為授權售後網點檢測結果,可選擇退貨或更換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或者免費維修服務。
3.簽收日第二天算起,第8天至第15天內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憑華為授權售後網點檢測結果,可選擇更換同型號同規格機器或維修服務。
4.商品自物流簽收日期起主機如在一年內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消費者可在華為授權售後服務網點 享受免費維修服務。
5.商品外觀有任何磨損或刮花的,均不享受退換機服務。
6.商品主機自物流簽收日期起一年內,主機出現非人為損壞的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選擇免費維修或憑保修卡中修理者提供的有效修理記錄,聯系客服確認是否可以換貨,如可以換貨,將為您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或選擇退貨。
二、配件保修細則
1.隨機附帶的原裝充電器保修一年,原裝電池六個月,原裝耳機三個月。
2.單獨購買的配件根據相應配件質保政策享受質保服務(貼膜,外殼,飾品等保護類配件除外)。
三、保修條款限制
1. 超過保修期;
2. 手機外殼,飾品,贈品等不享受三包服務;
3. 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造成損壞的;
4. 由於使用失誤如墜落、擠壓、浸水而造成的損壞;
5. 由於水災、火災、雷擊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6. 由非華為授權維修中心維修過的機器;
7. 使用非華為原廠配件,導致手機故障或事故的;
8. 任何非華為商城出售的產品,及產品上表明的型號、編號和製造號已經更改、刪除、 移動或不可辨認;
9. 只包括硬體保養服務、一切配置及附件、如軟體、光碟、及用戶指南等均不包括在保養服務內;
10. 不包括任何軟體導致問題,評估電腦故障起因為硬體或軟體所致,華為保留最終決定權;
11. 不負責恢復工廠模式外的服務。如果用戶要求安裝軟體,需用戶提供所需的軟體且華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以上所列,若有變更,以本公司新制定的有關規定或國家更新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准。具體保修條款請參照商品說明書保修條例。
三包內容如下圖:
備註:三包政策主要是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③ 《電子產品三包法》具體內容是什麼
電子產品三包(手機三包)規定如下:
行動電話機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行動電話機商品銷售者、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行動電話機商品(包括手持式行動電話機、車載行動電話機、固定台站電話機及其附件,見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
第三條行動電話機商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或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生產者或供貨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本規定是實行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三包承諾。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
(二)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三)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行動電話機商品的質量;
(四)銷售時,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開箱檢驗,正確調試,當面向消費者交驗行動電話機商品;
2.核對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和進網標志、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和型號;
3.介紹產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維護和保養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貨票,三包憑證應當准確完整地填寫(見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並加蓋銷售者印章,有效發貨票應當註明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附件的出廠序號(批號)、產品商標及型號、銷售日期、銷售者印章、金額等內容;
(五)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不符合說明書等明示性能及功能或者產品質量不合格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得銷售未標注生產日期的電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商品出現故障,銷售者應當根據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修理者應當具有行業主管部門委託的維修資質審批機構頒發的證書,維修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二)承擔三包有效期內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費修理業務;
(三)維護銷售者、生產者的信譽,應使用與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故障情況、故障處理情況和修理後的質量狀況;
(四)按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的監督和檢查;
(五)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量,確保維修工作正常進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誤維修時間;
(六)向消費者當面交驗修理好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並如實完整地在三包憑證上填寫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及維修記錄;
(七)承擔因自身修理過錯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八)妥善處理消費者投訴,接受消費者有關商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第七條生產者(進口者視同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電信設備進網許可證書;行動電話機主機機身貼有進網許可標志,並隨機攜帶該機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說明書應當按國家標准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要求編寫,應當明確產品的功能特點、適用范圍、使用、維護與保養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項、常規故障判斷等;三包憑證應當符合本規定附錄2《行動電話機商品三包憑證》的要求;
(二)保證行動電話機商品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符合產品說明書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證產品質量合格;應當明示待機時間,在電池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注生產日期;
(三)應當自行設置或者指定與銷售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維修資質證書的修理者負責三包有效期內的修理,並提供修理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修理者名稱和地址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及時公告;
(四)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維修費用在產品流通的各個環節不得截留,應當最終全部支付給修理者;
(五)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足夠的合格零配件;保證能夠在產品停產後二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關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協議的約定,提供必需的維修技術軟體、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等技術支持;
(七)妥善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查詢,並提供咨詢服務。
第八條行動電話機主機三包有效期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見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佔用、無零配件待修延誤的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三包有效期的最後一天。
第九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的權利,修理、換貨、退貨應當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辦理。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但能夠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依照本規定承擔免費修理、更換責任。
消費者丟失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且不能提供發貨票底聯或者發貨票(底聯)復印件等有效證據,但依照主機機身號(IMEI串號)顯示的出廠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應當以出廠日期後的第90日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按照本規定負責免費修理。
第十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修理者免費修理。修理者應當保證修理後的行動電話機商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條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消費者要求退貨時,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二條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消費者要求換貨時,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三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行動電話機主機出現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憑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四條在三包有效期內,電池、充電器、移動終端卡、外接有線耳機、數據介面卡等行動電話機附件出現本規定附錄3《行動電話機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銷售者應當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規格的附件。更換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單獨銷售的,按發貨票價格一次退還貨款;與主機一起銷售的,按退貨當時單獨銷售的價格一次退還貨款。
第十五條送修的行動電話機主機在7日內不能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免費給消費者提供備用機,待原機修好後收回備用機。
第十六條因生產者未按合同或者協議提供零配件,使維修者延誤了維修時間,並自送修之日起超過6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七條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時間超過30日未修好的,憑發貨票和三包憑證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由銷售者負責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行動電話機主機。
第十八條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同規格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他型號規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為消費者退貨,並按發貨票的價格一次退清貨款。
第十九條符合換貨條件,並且銷售者有同型號同規格行動電話機商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而要求退貨的,銷售者應當予以退貨,但對於使用過的商品應當按本規定附錄1《實施三包的行動電話機商品目錄》規定的折舊率收取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自開具發貨票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當扣除修理佔用和待修時間。
第二十條換貨時,應當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條換貨後,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銷售者在發貨票背面加蓋印章,註明更換日期,並提供新的三包憑證。
第二十二條銷售者按本規定為消費者退貨、換貨後,屬於生產者、供貨者責任的,依法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生產者、供貨者按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屬於修理者責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償,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協議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於在經營活動中贈送的行動電話機商品,應當按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二十四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行動電話機商品,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合理的收費修理:
(一)超過三包有效期的;
(二)無三包憑證及有效發貨票的,但能夠證明該行動電話機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除外;
(三)三包憑證上的內容與商品實物標識不符或者塗改的;
(四)未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維護、保養而造成損壞的;
(五)非承擔三包的修理者拆動造成損壞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壞的。
第二十五條生產者、銷售者、修理者破產、倒閉、兼並、分立的,其三包責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消費者因商品三包問題與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發生糾紛時,可以向消費者協會、信息產業部門行動電話機(電話機)產品質量投訴中心、質量管理協會用戶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組織申請調解,有關組織應當積極受理。
第二十七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可以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申訴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申訴舉報中心申訴,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
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信息產業部電信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消費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規定與銷售者、修理者或生產者達成仲裁協議,向國家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需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的,可以委託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權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者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行產品質量檢驗或者鑒定。
第三十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信息產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從2001年11月15日起實行。
④ 小米手機三包憑證丟了還能免費維修嗎
可以享受,可憑手機的IMEI號和發票享受三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