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用誰承擔
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用承擔方取決於具體情況。
如果樓房還在保修期內,那麼維修費用應該由建築商或者開發商來承擔。因為這是他們提供的產品質量保證,如果出現漏水問題,他們有責任進行免費維修。
如果樓房已經超出保修期,且漏水原因是屋頂的公共設施部分出現問題,那麼維修費用應該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來承擔。這部分資金是由業主們共同繳納的,用於公共設施的維修和更新。
如果漏水是因為某些業主對房屋頂部的不正當使用,例如在屋頂私自動工打孔或是執行其它可能引起漏水的施工行為等,那麼這類業主將會成為維修費用的主要承擔者。
另外,如果物業管理部門未能及時發現與修繕漏水的問題,並且業主已然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那麼物業或許也需要承擔部分維修費用。
總的來說,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用承擔方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可能是建築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或者物業等。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建議及時與相關責任方溝通協商,以便盡快解決問題。
『貳』 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用誰承擔
樓房頂漏水的維修費,如果房屋還沒有過保修期的,應該由開發商承擔維修的責任;如果過了保修期的,應該由該樓房的所有業主承擔維修的費?。 房屋維修費指的是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與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主要用於物業共用部分、主體結構、公用設施及設備更新改造工程等項目,在動用前需要該小區的三分之二的業主允許方可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維修費是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若房屋進行轉讓後,其餘額資金也同時轉移到房屋新產權所有人。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按照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規則,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公布。緊急情況下需要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房屋的保修期是多久?
商品住宅實?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說明書制度規定的各部位的較低保修期為:1、屋?防?3年;2、牆?、廚房和衛?間地?、地下室、管道滲漏1年;3、牆?、頂棚抹灰層脫落1年;4、地?空?開裂、??積起砂1年;5、門窗翹裂、五?件損壞1年;6、管道堵塞2個?;7、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1個採暖期或供冷期;8、衛?潔具1年;9、燈具、電器開關6個?;10、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與?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