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約定的,出租房的家電維修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維修事項未作約定的,應當由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出租屋的家電壞了之後,維修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家電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維修義務,維修費應當由承租人自行承擔,雙方當事人對維修事項存在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