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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費對標指標

發布時間:2024-05-09 12:37:41

⑴ 汽車修理費用如何確定

汽車維修抄費通常分為換件價+工時價+輔料襲-殘值。
按配件型號確定換件價格。
工時是按車輛類型及換件項目確定,其中包括拆裝、敲補、電工噴漆。
輔料一般包括機油、加凍加氟及一些螺絲類雜品。
殘值是指已經無法使用的部件,然後都是交付修理廠自行處理。

⑵ 汽車工時費是什麼,那工時費的價格有沒有什麼標准

有人說在4S店換個機油,工時150元,半個小時就完工了,關鍵是操作也不復雜,這工時費也太貴了吧。的確去4S店保養或者維修,有時會感覺比較貴,很多項目都是貴在了工時上。在外面維修廠保養,不是特別大的活一般是沒有工時的,其實也就是配件和工時算在了一起,配件費用收的高一點就可以。而在4S店是分開算的,配件有一定的利潤,還要再加上工時費的利潤。那工時費是怎麼定的?為什麼更換某些配件工時費比配件費還要高?

4、工時費是如何制定的?

工時費包含以下內容:

a.上繳給國家和地方稅務部門的稅金;

b.經營、生產與管理的固定成本 ;

c.經營、生產及管理費用;

d.應完成的利潤。

⑶ 汽車修理有收費標准嗎

汽車修理有收費標准。
《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實施說明;一、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維修市場;二、凡從事各類汽車、摩托車、農用車、輪式工程車維;三、汽車維修收費實行國家指導價管理;四、汽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一類維修企業每工時10;五、維修費的具體構成:;維修費=工時費+材料費+其他費用;1、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本《標准》規定的工時定額為最高標准,企
《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

實施說明

一、為加強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規范維修市場經營行為,保護車輛承托修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計委、交通部關於汽車維修價格管理有關方面的規定,特修訂《汽車維修行業工時定額和收費標准》(以下簡稱《標准》)。

二、凡從事各類汽車、摩托車、農用車、輪式工程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含外商、港、澳、台投資企業)及各類汽車特約維修中心(站)、生產廠家的售後服務部等,均應遵守本《標准》。

三、汽車維修收費實行國家指導價管理。各維修企業可以在本《標准》規定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浮動幅度范圍內自主確定具體標准,按規定報當地交通、物價部門備案後執行,並在醒目處掛牌公布。

四、汽車維修工時單價標准:一類維修企業每工時10元,可上下浮動30%;二類維修企業每工時8元,三類維修業戶每工時5元,機加工、車輛急修每工時14元,可上下浮動20%。其中一、二類維修工時單價不含輔料費,三類和機加工、車輛急修含輔料費。

五、維修費的具體構成:

維修費=工時費+材料費+其他費用

1、工時費=工時定額×工時單價

本《標准》規定的工時定額為最高標准,企業可以根據維修車輛具體情況,在不超過本《標准》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結算工時。

2、 2、 材料費:是指維修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外構件費(含配件、漆料、油料、輔

助材料等)和自製配件費。

漆料、油料:按實際消耗量結算。

3、其他費用:包括外加工費及材料服務費等

外加工費:是指在維修過程中,發生在廠外加工的費用,按實際外加工費結算。 材料服務費:是指材料的采購過程中發生的裝卸、運輸、保管、損耗等費用。

六、維修費用結算規定

1、本《標准》未列車型的維修工時定額,可參照同類車型工時定額,並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2、進口或引進技術生產的客、貨車整車或總成大修工時按同類國產車工時定額增加不得超過30%。

3、卧鋪客車車身大修工時按同類客車車身工時增加不得超過20%。

4、各類雙排座車大修,其車頭、車身、蓬墊部分的工時按同類車型相應工時增加不超過20%。

5、帶有輪邊減速器的車輛,減速器的修理,按原前後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6、前驅動裝置的車輛,驅動裝置大修按其同類車前橋工時增加不超過20%。

7、方向機裝有液壓助動裝置的車輛,其液壓助動裝置大修,按同類車型前橋工時另增不超過20%。

8、大梁斷裂(復加),更換二跟以上橫梁的,由承托修雙方商定後簽訂維修合同。

9、裝有獨立機組裝置的車輛,獨立機組大修時按相應發動機總成大修工時結算。

10、裝有空調裝置的輕型客車大修時增加不超過50工時,中、大型客車增加不超過100工時,貨車增加不超過40工時。

11、全車噴漆工時按硝基漆工藝測算,需烘烤漆的增加不超過原全車噴漆工時10%;金屬漆(烘烤)增加不超過20%。

12、凡三橋以上的車輛大修時,四橋以上每增加一橋按同類車型的後橋與輪胎的工時增

加不超過40%。

13、廂式貨車廂視情況按同類車型車身工時增加不超過30%。

14、自卸車6t(含6t)以上的汽油車,二級維護工時按4-5t汽油車工時增加不超過50%結算。

15、摩托車大修工時定額中已包含機加工工時,結算時不得另加工時。四沖程發動機大修另加不超過20%工時,電系項目中若用電起動另加3工時,車身如配駕駛室另加不超過10工時,二缸及以上進口的摩托車大修或發動機大修及小修工時另加不超過20%。含有冷卻系的國產摩托車大修另加不超過10%工時。
16、凡二缸及以上進口摩托車,發動機二級維護工時另加不超過10工時。四沖程發動機另加不超過20%工時,電系項目中若用電起動另加不超過2工時。含有冷卻系的國產摩托車,二級維護工時另加不超過8工時,一級維護另加不超過3工時。

17、二級維護前根據檢測診斷確定的附加作業項目,按本標准《汽車小修分項收費》累計後一並結算,並在合同中寫明。

18、各類小修項目不實行工時定額收費,直接按項目實行維修費綜合結算。根據優質優價原則,小修項目綜合收費標准以一類維修企業收費標准為基準,二類維修企業按一類企業收費標准乘以0.8系數收費,三類維修業戶按一類企業收費標准乘以0.5系數收費。有相關拆裝的工時另加。

各地區小修項目收費標准可上下浮動20%,具體由市(地)交通、物價部門確定。

19、在同一總成件、基礎件中,有兩項(含兩項)以上及附加小修作業同時進行時,該總成件、基礎件的拆裝工時只允許計算一次。

20、單一總成更換時,按小修收費結算;大修過程中如需更換總成,應徵得托修方同意後,按該總成大修工時定額的50%結算。
21、汽車小修收費=小修各項目收費+材料費。其中:小修各項收費按前述第18條計收,材料費按本標准規定收費。

22、汽車小修中所列「拆裝」,是指某一總成或零部件就車拆下和裝上後調試的作業;所列「檢修」,是指除拆裝外完成檢查、修復、換件和裝車調試的全部作業;項目中帶「☆」號的,是指不包括相關件的拆裝費用;未註明的不得重復計費。

23、維修企業應按核定經營范圍承接小修項目。小修項目需機加工的可另加機加工費。

24、承修事故車輛維修企業需嚴格執行本《標准》收費。事故車的最高修理費用不得超過車價的50%。

25、事故車修復中的「輕微」是指車輛損壞不太嚴重,不需拆裝,可在車上直接修復;「一般」是指車輛損壞,必須拆卸修復;「嚴重」是指車輛損壞程度接近換件,維修費用在該件零售價50~60%。

26、凡維修企業所屬車輛配件門市部購的材料不加收材料服務費,本縣(市、區)內購進的按不超過實際購進價5%結算,省內購進的按不超過實際購進價10%結算;省外購進的按不超過實際購進15%結算;特殊情況或緊缺材料,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並在維修合同中詳細規定。

27、托修方自備配件,材料服務費由承托修雙方按不高於5%協商確定,並在維修合同中註明。

28、承修方使用自製配件和修復的舊件,必須事前檢驗合格,徵得托修方同意方可使用,配件價格按不超過當地同類新件零售價50%收費,並不準收取材料服務費。

29、汽車二級維護前和作業過程中的診斷檢測、過程檢驗、竣工檢驗、調試,以及汽車大修作業過程中的人工檢驗、竣工檢驗和調試工時,除維修竣工出廠前送綜合性能
檢測外,均已在維修分項工時定額中。未進行相關的診斷、檢驗,不得收取該項目的工時費。

30、車輛總成修理時需採用檢測設備、儀器進行故障診斷的,其檢測費用可由托修方承擔,但維修企業應事先徵得托修方同意。

31、車輛單項性能檢測按本標准中《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分項收費標准》執行。本《標准》規定的收費標准為最高標准,企業可根據具體車輛檢測工作難易程度適當下浮收費。經省交通廳認定,取得相應資質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開展的車輛大修、二級維護竣工、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等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收費的項目、標准由省物價局、省交通廳另行制定。

32、事故車輛施救起步費,拖吊車作業費等按本《標准》中《事故車輛施救收費標准》有關規定執行。

22233、汽車維護、小修及事故車輛維修的補漆收費,如小於1m按1m計算,大於1m

不足2m2按2m2計算,以此類推。
34、農用客、貨車輛按同類車型工時定額結算。

七、其他規定:

1、嚴禁拖修方將車輛(含事故車)送到不符合維修資質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維修。承修方必須按《浙江省汽車維修技術合格證》核定的維修類別、范圍承修車輛,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罰。

2、為確保維修質量,汽車大修、二級維護竣工後,按規定應上線檢測的,必須上線檢測。檢測不合格項目重新修理以後再次檢測的費用由承修方承擔。維修車輛在質保期內,確因維修質量造成車輛故障或機件損壞的,由承修方無償修復或賠償。

3、承修方使用假冒偽劣配件、虛報冒領、以舊充好、少修多收、質價不符、代開發票、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准、只收費不檢測或不按實際檢測項目計收檢測費等,由交通、物價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4、二級維護(含二級)以上或維修費用預計在2000元以上的車輛維修,承、托修方應簽訂維修合同,並按合同實際發生的維修作業項目計費。

5、車輛維修竣工後,承修方應出具有效發票,其工時費、材料費、材料服務費、外加工費等,須開列清楚。並附工時清單、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託修方,一份存檔。

6、一、二類維修企業必須配備汽車維修價格結算員,持證上崗,負責結算和單據歸檔工作,並接受和協助交通、物價部門監督檢查。

7、承、托修方在執行本標准過程中產生糾紛,可由市(地)交通、物價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依法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⑷ 什麼是汽車維修工時費,國家有沒有具體的汽車維修行業收費標准

汽車維修工時費是指維修工人在維修時需要的時間和費用。國家沒有具體的標准,其標準的制定都是各地依據當地的經濟水平制定、經物價局審批的。國家的相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 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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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 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己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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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護;
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 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一定比例的有正式級別
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 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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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 GB3798~3803一83、GB5336一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
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分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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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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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輛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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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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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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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⑸ 投資項目 維修費比例

在一項投資中,維修費用一般占設備總值比例在2%-3%左右,如果機床大修一次佔比百分之二十左右。 設備維修費用占總工程費用的比例一般都是套用工程定額來確定的;工程定額指的是在正常的工作條件下,完成某一合格單位產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需消耗的人力、材料、機械台班和財力的數量標准(或額度)。設備維修費用率是指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投入的設備維修費與獲得的總產值之比,它是反映設備周期費用的一項經濟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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