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清單由什麼制定
法律分析: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關於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體企業清單制定工作有關要求的通知》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20〕8號,以下簡稱《若干政策》)及其配套政策有關規定,為做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體企業清單(以下簡稱「清單」)制定工作,現將有關程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條件和項目標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清單是指《若干政策》第(一)條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28納米(含)、線寬小於65納米(含)、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的清單;《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條和《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4號)、《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集成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5號)提及的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含)的邏輯電路、存儲器生產企業,線寬小於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藝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和先進封裝測試企業,集成電路產業的關鍵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膠、掩模版、封裝載板、拋光墊、拋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單晶、8英寸及以上矽片)生產企業,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和承建企業的清單。
二、申請列入清單的企業,原則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報系統(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中提交申請並將必要佐證材料(電子版、紙質版。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審計,可先提交未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並於4月16日後10個工作日內,在信息填報系統中補充提交經審計的企業會計報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地方發展改革委確定接受單位)。
B.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企業所得稅上有何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規定:「四、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和軟體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
C. 軟體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適用類型
法律分析:(1)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對集成電路企業或項目、軟體企業實施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條件和范圍,根據產業技術進步情況進行動態調整。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體企業在本政策實施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按照國發〔2011〕4號文件明確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執行。
法律依據:《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體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條 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徵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於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線寬小於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三條 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徵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體企業清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五條 繼續實施集成電路企業和軟體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