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宗旨
為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布圖設計)專有權,促進我國集成電路技術的進步與創新,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二條登記機構
條例所稱的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是指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條辦理手續需用的形式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以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第四條代理機構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與布圖設計有關的事務的,可以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和辦理其他與布圖設計有關的事務的,應當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第五條申請文件和申請日的確定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布圖設計登記的,應當提交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和該布圖設計的復製件或者圖樣;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已投入商業利用的,還應當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前款所述布圖設計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第六條文件的語言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第七條文件的遞交和送達
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文件之日為遞交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申請表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第八條期限的計算
條例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
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第九條權利的恢復和期限的延長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誤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但是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並附具有關證明文件,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因正當理由而耽誤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請求恢復其權利。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條例規定的期限不得請求延長。第十條共有
布圖設計是2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創作的,創作者應當共同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涉及共有的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每一個共同布圖設計權利人在沒有徵得其他共同布圖設計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其所持有的那一部分權利進行轉讓、出質或者與他人訂立獨占許可合同或者排他許可合同。第十一條向外國人轉讓專有權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時應當提交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允許其轉讓的證明文件。
布圖設計專有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第二章布圖設計登記的申請和審查
㈡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限
第十抄二條 布圖設計專有襲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以較前日期為准。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後,不再受本條例保護。
15年最長保護期的意思是說從設計完成之日起15年內屬於保護期,如果你是完成後10年申請專利的,那麼保護期就只有5年。如果你是第16年申請專利,那麼你的專利權已經滅失,成為僅有。
完成設計到申請專利前的時間內如果有人使用了你的專利,你在申請專利後沒有權利進行追償,但可以要求其停止繼續使用。
㈢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專利保護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實質上是一種圖形設計,但它並非是工業品外觀設計,不能適用專利法保護。因為,從專利法的保護對象來看,針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要求具有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這一點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而言往往難以做到。從專利的的取得程序,專利申請審批的時間過長,成本較高,不利於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雖然在形態上是一種圖形設計,但它既不是一定思想的表達形式,也不具備藝術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不能採用著作權法加以保護。而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更新換代較快,若用著作權法來保護布圖設計,則會因著作權的保護期過長而不利於集成電路業的發展。
由於現有專利法、著作權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無法給予有效的保護,世界許多國家就通過單行立法,確認布圖設計的專有權,即給予其他知識產權保護。美國是最先對布圖設計進行立法保護的國家,隨後,日本、瑞典、英國、德國等國也相繼制訂了自己的布圖設計法。
1989年5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通過了《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此外,《知識產權協定》專節規定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問題,其締約方按照上述公約的有關規定對布圖設計提供保護。
我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相對較晚。2001年3月28日國務院通過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於2001年10月1日生效。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特製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成電路科設計保護條例》,制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政執法辦法》,自2001年11月28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