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怎麼計算
根據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3號)規定,凡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按月銷售或者營業收入的1‰計征;對上一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進銷差價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業企業,按月銷售額的0.5‰計征。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月繳納貨物和勞務稅時繳納維護費。
政策依據:
遼寧省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63號)
第三條對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按下列標准徵收:
(一)凡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按月銷售或者營業收入的1‰計征;對上一年銷售額在1000萬元以上,進銷差價率在10%以下的大型商業企業,按月銷售額的0.5‰計征。
(二)保險企業按月保費收入的0.5‰計征。
(三)銀行(含信用社)按月利息收入的0.5‰計征。
(四)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按月業務收入的1‰計征。
維護費可以列入生產、經營成本。
第七條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每月繳納貨物和勞務稅時繳納維護費;不能按銷售、營業收入計征的個體工商戶和城鎮職工,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繳納維護費。
納費人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維護費,逾期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