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符合哪些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能夠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規定:「九、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以單片集成電路、多晶元集成電路、混合集成電路製造為主營業務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並經認定取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
(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
(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總額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四)集成電路製造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獲得有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
(六)具有與集成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軟硬體設施等基本條件。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
十三、本通知所稱研究開發費用政策口徑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