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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費質保金領取

發布時間:2023-05-29 15:37:53

㈠ 質保金最新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第五條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八條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十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物明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第十二條發包人和承包人對保證金預留、返還以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有爭議的,按承包合同約定的爭議和糾紛解決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關保證金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參照本辦法關於發包人與承包人相應權利與義務的約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號)同時廢止。

國家收取工程質量保證金是為了保證我國的工程建設在使用的時候不出現任何的質量事故。而工程質罩並告保金的規定製定的根據是蔽斗實際工程建設的發展情況收取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規定。這份保證金作用就是防範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當工程質量發生事故之後就會用這份資金進行事故處理。

㈡ 質保金規定

一、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是什麼? 工程質保金的規定具體如下: 1、 合同法 里沒有具體規定質滾慶搏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設部有一個格式合同,規定的質保金是工程總造價的5%,一般工程都依據此比例執行。 2、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那麼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剩餘部分在質保期結束後,建設單位必須支付。大祥 國家關於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 保證金 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中約定,從應付的 工程款 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 (1)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 承包合同 的約定。 (2)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差兄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 銀行貸款利率 計付利息,並承擔 違約責任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復,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工程質量責任體系 (1)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 1)建設單位對其自行選擇的設計、施工單位發生的質量問題承擔相應責任。 2)建設單位按合同的約定負責采購供應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對發生的質量問題,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准和合同要求進行勘察、設計工作,並對所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3)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 施工單位對所承包的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實行總分包的工程,分包應按照分包合同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 承擔連帶責任 。 (4)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 法規 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與建設單位簽訂監理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並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監理責任主要有違法責任和違約責任兩個方面。如果工程監理單位故意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標准,造成質量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若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牟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不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給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屬違約責任,應當向建設單位賠償。 (5)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 建築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生產或供應單位對其生產或供應的產品質量負責。 綜上所述,工程中因為往往所有人和建造人並不是統一而出現了對質量負責的主體也有所不同,所以就需要建造的公司需要對所有權主體進行一定的保證,而口頭或者協議的保證是難以約束當事人,因而用交付質保金的方式是最合理也是最有效的。

㈢ 開發商質保金怎麼提取

開迅念發商質保金提取步驟如下:
1、畝指困建設單位向住建局質檢部門提出申請。
2、經城區物業管理辦公室簽署退還意見並加蓋章印返還至質監部門方可退還。
3、公告期限內無反映問題的,由物業確認,物管科領導簽字報綜合科復核無異議後蓋章返還至住建局逗槐質監部門。
4、對存在反映問題的,由物管科統計整理後,責成開發建設單位進行維修,維修合格經反映業主簽字、物業蓋章確認報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㈣ 質保金最新規定

國家對質保金的最新規定為:1、質保金是為了保證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工程出現問題的部門進行維修的資金。2、缺陷責任期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約定,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最長為二十四個月。3、在缺陷責任期屆滿後,承包人可以申請取回質保金。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及時審核工程質量,如果沒有質量問題的,會在十四日內將質保金返還給承包人。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姿念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並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晌冊哪宴碼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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