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屋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房屋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一、房屋維修基金主要適用於房屋大修的,如果只是個別房屋的小修,是不能使用維修基金的。但是對於漏雨等小修的房屋,維修費是包含在物業費里的,物業讓業主攤錢是不對的,除非合同里做了特別約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其籌集和使用必須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進行,物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挪用。但是像電梯、消防設施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共有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改造,可走簡易程序。經質檢、消防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確認,及業委會書面同意後,物業可以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
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現行標准為:高層含帶電梯的多層90元平方米、多層含別墅50元平方米。
三、房屋維修基金什麼時候交
什麼時候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呢業主應當在房屋交房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也可以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委託房地產開發企業代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基金之日起30日內,將代交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
㈡ 2017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規定
2017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規定
近日,由市房管局、財政局、物價局共同擬訂的《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正式頒布實施。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管理規定,歡迎大家參考!
一、住宅非住宅都要建基金
《暫行辦法》規定,杭州市區(不含蕭山、餘杭)范圍內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的新建非住宅物業,應當繳納物業維修基金。
二、買房時要交維修基金
《暫行辦法》規定,新建物業的物業維修基金由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預售〕時,以不低於房屋建築安裝總造價的5%向購房人代收,並在辦理產權證之前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向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繳納。房屋拆遷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的`新建物業的物業維修基金由被拆遷人繳納,建設單位代為收取並在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按物業總建築面積向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銀行繳納。具體標准由市物價局、市房產管理局根據杭州市實際建築安裝總造價進行測算,定期公布。
三、不足30%要續集
《暫行辦法》規定,當一幢物業的維修基金余額不足首期維修基金的30%時,應當續集物業維修基金。其標准、具體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擬訂,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續集的維修基金額不得低於首期維修基金的60%。
四、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暫行辦法》規定,維修基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由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為管理單位,按幢設置,記賬到戶。維修基金閑置期間,除可用於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途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算利息,每年轉存1次。基金增值收益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管理費用後,其餘轉作維修基金每年滾存使用和管理。
五、依足程序輕松使用
《暫行辦法》規定物業維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專項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由於人為損壞的原因而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物業維修基金。使用程序如下:由物業管理企業將方案報業主大會批准後,再報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審定。審定通過的,劃撥首期70%的維修更新費用到物業管理企業賬戶。完工後,由物業管理企業報請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撥付費用余額。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成者出現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標准規定必須維修房屋的情形,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業主或業主委員會限期維修;逾期仍未維修的,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為維修,其維修費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擔,涉及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費用的,按《暫行辦法》具體規定執行。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年公布1次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並接受業主的監督。房屋轉讓時,物業維修基金應一並轉讓。因拆遷、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滅失的,業主或其委託人可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杭州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退回維修基金剩餘款額。
六、不繳基金,強制執行
《暫行辦法》規定,業主未按規定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業主委員會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政策規定或業主公約規定採取相應的催繳措施。經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催告,業主仍不繳納物業維修基金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每日加收應繳納費用2%的滯納金,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收繳物業維修基會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收繳。逾期仍不收繳的,每日加收應繳納費用2%的滯納金,並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㈢ 房屋維修費怎麼交
法律分析: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