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維修基金不交有什麼後果
一、維修基金不交有什麼後果
1、不交房屋維修基金將可能無法辦理房產證。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2、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維修基金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
維修基金以下情況可以使用: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2、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住宅需要大修或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4、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Ⅱ 小區物業維修基金是怎麼徵收的不繳納會有什麼後果
1、房子維修基抄金實際上襲包括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本體維修基金。
房屋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簡稱專用基金,用於物業共用部位、公用設施及設備的更新、改造等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專用基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時,賬戶里的余額資金也隨之轉移給房屋的新的產權所有人。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Ⅲ 維修基金不交什麼後果
我們在購買的小區住房之後,需要和小區物業簽訂相關的合同,並繳納物業費和維修基金,但大多數人對維修基金的概率並不是高,而出現不交的現象。那麼維修基金不交什麼後果,以及使用維修基金的條件有哪些,各位是否了解呢?現在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維修基金不交什麼後果
根據法律規定,若是不交房屋維修基金,是無法進行正常的交房手續,購房者也就無法交房了。房屋維修基金主要是用於小區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養護和維修,由小區物業和業主委員會共同監督,若要使用,必須達到2/3的業主通過才行。
二、使用維修基金的條件有哪些
1、若是小區內有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的話,要使用維修基金,則是由物業提出建議;而小區沒有物業公司管理,那麼要使用維修基金的話,則由相關使用人提出。
2、維修基金是使用於公共部位維修,需要由維修部分佔建築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進行商討,並且其中有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使用。
3、在決定了使用房屋維修基金之後,還需由組織方制定使用的方案,並且相關的材料提交至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然後申請列支。
4、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若是完全屬實的話,則會向專戶管理的銀行發出使用房屋維修基金的通知。
5、專戶管理銀行在受到通知之後,且確認無誤後,便會同意劃款,將住房維修基金打到維修單位的賬戶中。
關於維修基金不交什麼後果,以及使用維修基金的條件有哪些,就先介紹到這里了,各位是否了解了呢?入住小區生活,是需要交房屋維修基金的,這是給我們日常生活的保障,確保有個舒適的家居生活。
Ⅳ 物業不維修公共設施可以拒絕交物業費嗎
法律分析:物業不維修公共設施,可以不交物業費。以下幾種情況可以不交物業管理費: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2、將房屋出租,租賃合同中註明了物業費有租住戶繳納的。3、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4、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5、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標准。6、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文件原件。7、物業公司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8、物業公司不經業主許可自行增加的收費項目小區物業服務不好。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Ⅳ 維修基金不交有什麼後果
房屋維修基金不交,無法辦理房產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房屋維修基金比例繳納如何?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的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房屋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分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公共部位是指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由業主共同擁有並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設備、配電線纜及設備、電梯、公用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等。維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請過程較為復雜。
四、房屋維修金的啟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於承重牆、屋頂、樓梯間以及電梯等等。然而,《辦法》規定,若要支出維修基金,需遵循"雙2/3特別多數原則",即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最終都要得到房產行政部門或相應管理部門的備案與審核同意才能成行。業主要先後到相關的房管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審計局、專戶銀行等多個部門辦理房屋安全專業鑒定申請、維修方案預決算審計、聘請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施工、申請專戶銀行劃撥款項等九大事項。綜合上面所說的,房屋維修基金就是就是為了維修房子所要給的費用,這筆費用一般是每個業主必須要繳納的費用,如果不給那麼自己的證件也是無法的進行辦理,從而使去法律的保護,所以,雙方在協商的時候就一定要說清楚,避免引起矛盾。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不交房屋維修基金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Ⅵ 物業不維修公共設施可以拒絕交物業費嗎
物業不維修公共設施,你可以不交物業費。因為這事,有章可循的。下面我就把物版業管理條例權裡面,物業費的構成告訴大家。物業費總共9項費用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這大家都明白了吧,這9項收費,就是物業費的整個的構成,那麼他不維修公共區域的設備設施,那他就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你收的物業費都干什麼用了?你要給全體業主一個交代。
這就是你不交物業費的依據,你可以理直氣壯的找他理論。公共區的設施設備,關繫到整個小區的人身財產安全。作為物業公司來說,千萬不能為了省那倆錢兒,把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出了小事兒你要賠錢,出了大事物業公司的老闆要坐牢。我的回答完畢,希望大家批評指正!
Ⅶ 房屋維修基金可以不交嗎
日常生活中,當消費者們在購買房子的時候一定要做好預算的規劃,因為買房除了需要支付一筆房款之外,還要准備一些其他的費用,比如房屋維修金、裝修費用等等。那麼,房屋維修基金可以不交嗎?房屋維修基金如何計算呢?下面我們就一起來摸索答案吧!
一、房屋維修基金可以不交嗎?
不行。根據規定:業主購房的時候維修基金是必須要繳納的。一般情況下,房屋維修基金可以由物業代收,或者業主們也可以直接交到開發公司的工作人員手中。此外,維修基金一般使用在這些地方:公共設備、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等等,而具體的維修金額要根據投票權確定好的分攤費用比例來決定。
二、房屋維修基金如何計算?
1、根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維修基金的計算公式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成本價×比例×面積。比例是多層的計算方法為:購房人付百分之一點五,出售人付百分之六;高層:購房人付百分之一點五,出售人付百分之十二。
2、購房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十八元(多、高層相同);出售人:多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七十一點八八元,高層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一百四十三點七六元。
3、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維修基金是由所有的業主一起繳納的,所以屬於所有業主共有,但一般都是由業委會擁有管理的權利。
編輯總結:上文給大家介紹了房屋維修基金可以不交以及房屋維修基金如何計算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夠給到大家一些小小的幫助。如需探索更多與房屋維修基金有關的精彩內容,就可以繼續鎖定我們的網站,後續一定會呈現出更多與此相關的內容哦!
Ⅷ 共用部分維修費不交是否收取滯納金
共用部分維修費,規范的說法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簡稱「維修基金」)。維修基金不交,目前尚無收取滯納金的相關規定。
公共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為監管,本息歸業主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當與本市的商業銀行簽訂委託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設部 財政部 建住房[1998]213號)相關規定:
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協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萬分之三的罰款。
Ⅸ 不交維修基金的後果是什麼
不交房屋維修基金一般就不能進行辦理房產證件;房屋維修基金主要就是針對於房屋的共有部份如果出現了任何的問題,就可以用這份基金來進行維修,這筆費用在拿到房子之後就需要進行繳納。使用維修基金的條件有:
1、若是小區內有物業公司進行管理的話,要使用維修基金,則是由物業提出建議;而小區沒有物業公司管理,那麼要使用維修基金的話,則由相關使用人提出。
2、維修基金是使用於公共部位維修,需要由維修部分佔建築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進行商討,並且其中有2/3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使用。
3、在決定了使用房屋維修基金之後,還需由組織方制定使用的方案,並且相關的材料提交至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然後申請列支。
一、使用房屋維修基金必須滿足的條件:
1、專項維修基金足額歸集到位,維修項目符合維修基金使用范圍;
2、公用部分、公共設施設備保修期限屆滿;
3、涉及物管區域或全體業主的,已經業主大會書面批准同意等。
二、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有:
1、物業維修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用於房屋保修期滿後房屋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工程。
2、維修資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3、維修資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無風險的理財范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