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租賃期間是否負有維修費用
房屋租賃期間一般房東有義務維修房屋。房東對承租房的安全維護有義務,並且對於房屋中的使用物品因自然損害或者是合同約定由房東負責的物品有修繕的義務。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有約定就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情況,如果房屋是自然損耗導致漏水是房東負責,如果是承租人的原因導致房屋漏水就由承租人自己負責。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Ⅱ 出租房維修費用誰負責
房東。租賃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維護費用應當由房東承擔,可以要求房東來維修,或者可以協商先由你墊付,再按照維修票據找房東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Ⅲ 房屋出租維修費用如何劃分
法律分析:1、維修保護義務仍是房屋所有人即出租人的。但若是承租人有過錯,基於公平原則,也應該承擔一部分的責任。
2、出租人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必須符合租賃物是在出租期間發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的等條件。當租賃物出現故障時,承租人應及時通知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應盡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對出租人拒不修房的,承租人可以先墊付費用自行維修,或者請物業維修,然後向出租人追償維修費用。為了有效獲得補償,在這個過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證據,如房屋損壞情況、損壞的原因、維修費用收據,以及曾經要求出租人維修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Ⅳ 租房期間維修費由誰出
法律分析: 一般由出租人擔任租賃房屋的維修費用,除非雙方另外約定。因為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有保證出租房屋適租的義務,如果房屋需要維修,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如果出租人怠於維修,租賃人可以自行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Ⅳ 租房維修的費用是誰來負擔啊
租賃房屋需要維修維修費一般由出租人負擔。在租賃物出現不符合約定的使用狀態時,出租人須對該租賃物進行修理和維護,以保證承租人能夠正常使用該租賃物,包括對租賃物的正常保養。房屋損壞由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或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和維修房屋的,維修費由承租人負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Ⅵ 維修費可以墊付嗎租房時電器維修費誰出工程維修費稅率
答:維修費可以墊付的
一、租賃雙方簽有房屋租賃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條款確定責任人並承擔損失,也可由租賃雙方協商解決。
二、進行房屋租賃時,雙方可在租賃合同上約定清楚,如租賃物的毀損、滅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過錯導致的,出租人負責;如果是由承租人的過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向出租人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由不可歸責於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由出租人對自身負擔財產損失風險。
三、房東和租客在租賃合同中可以詳細地列出屋內物品的購買時間、使用年限、物品狀況,並對物品的損壞責任作明確的約定。尤其對一些大型傢具,要在合同上備注新舊程度,最好拍照留底,防止日後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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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租賃期間的保修費和維修費用該由誰承擔
租賃期間一般的維修責任應當由出租人承擔,出租人具有適租維修義務。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造成的、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和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雖然出租人也負責維修,但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費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Ⅷ 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一、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由誰承擔 在租賃關系中,出租人一般都要承擔維修的責任。所以在 房屋租賃合同 中對此應有具體的約定。維修的費用一般又出租人負擔,不過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不當使用而造成損壞的,雖然出租人也負責維修,但應當由承租人承擔費用。 此外,關於承租人通知出租人維修的方式及出租人維修的時間等,也可在 租賃合同 中具體約定。對於出租人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內維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維修,但由出租人承擔費用。 《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出租人無須承擔維修責任的情形 如果房屋損壞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或者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責。 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該房屋是因為出租人未及時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使得房屋未處於良好使用狀態下,發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而致使房屋損壞,對承租人造成了損失的,出租人應依過錯程度承擔一定責任。 如果雙方約定由承租人負責檢查、維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時,對該房屋的現狀有所隱瞞的,如果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的話,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責。 此時,承租人的自我救濟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當出租人拒不履行房屋的維修責任時,承租人可以先墊付費用自行維修,或者請物業維修,然後向出租人追償維修費用。為了有效獲得補償,在這個過程中,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 證據 ,如房屋損壞情況、損壞的原因、維修費用收據,以及曾經要求出租人維修的證據等。 另外,危險房屋、房屋主體結構損壞應當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安全鑒定。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的具體標准和條件,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就 房屋租賃 來看,在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一般是由出租人承擔。當然要是物品是屬於承租人自己所有或由於承租人的故意造成了屋內設施的損壞,那麼此時具體承擔維修責任的人就應該是承租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