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區地下車庫維修費用誰出
法律分析:小區物業公司出。出資來源於業主每個月繳納的物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三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2. 地下車位買給業主,物業費要每月收取維護費,合理合法嗎
合理的收費是可以的。
通常地下停車場會收取保潔、照明等產生的物業費用,但是每月收取「維修費」的還真沒聽過。可以要求物業提供相應的收費標准和費用使用明細(物業應當公示費用收取依據,個人意見物業不接受就找業委會(如有),否則就只能通過業主大會施壓了) 。
物業費用的收取與是否使用沒有關系的。 業主可以採用臨時將車位租賃給他人或向物業申請暫時停用物業來減免物業費用(一般可以7折到5折繳納) 。
3. 車位還需要交維修資金嗎
法律分析:這需要分兩種情況進行考慮,有產權和無產權是兩種不同的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1、無產權:如果車主對該車位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的話車主是可以拒絕繳納車位維修基金的。你沒有該車位產權就證明這個車位是業主共有的,因此不需要進行維修基金的繳納;
2、有產權:由於地上的停車位為業主們共有,因此只有購買了地下停車位才需要繳納維修基金。一般來說地下室的產權都是隨著房屋主體面積一塊的,所以業主是需要繳納維修基金的。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4. 車位維修基金收費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契稅按車位總價的3%繳納,部分地區調整為4%。維修基金各地標准不一樣,通常根據車位總價的2%繳納。房屋維修基金就包括了車位維修基金在內,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出售商品房時,購房者需向售房單位繳納總房價的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作為房屋維修基金,並與售房單位簽訂房屋維修基金繳納約定,但這筆費用並沒有算入住宅銷售收入內。一般情況下,車位維修基金這個是交給當地的房地產主管機關代為保管的,待該小區的業主微會員成立後,房地產主管機關會將車位維修基金轉入業委會的專戶內,由小區委員會行使車位維修基金的管理權。車位維修基金這個是歸小區所有業主共有的,任何人都是不可以私自挪用這筆費用,一旦被發現,那麼就有可能會被警告、罰款甚至形式拘留的處罰。此外,申請使用車位維修基金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必須用於維修停車位,並得到三分之二業主的同意後才可以使用。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 小區地下車庫維修費用誰出
一、小區地下車庫維修費用誰出
1、小區地下車庫維修費用由誰支付,要看車庫的性質決定:
(1)如果是全體業主所有的,業主負責維修,使用權由業主委員會協同物業公司利用公維金進行修復;
(2)如果是開發商未移交給業主的,由開發商承擔。開發商所有的,開發商承擔費用。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作為業主擁有哪些法定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