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屋漏水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法律分析:房屋漏水維修費用由誰承擔,要按照實際情況來決定。房屋漏水若能夠確定過錯方的,直接由過錯方賠償。有房屋維修基金的,經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可申請動用維修基金維修。沒有維修基金的,則需要由相關業主按比例分攤維修費用。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業主都會推脫自己房屋漏水,拒絕承擔本該分攤的那部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⑵ 漏水產生的費用誰承擔
法律分析:房屋公共部位漏水原因主要有三種:
一是房屋本身存在質量問題;
二是業主使用或裝修不當;
三是正常使用、老化造成漏水
根據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及《住宅質量保證書》的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如房屋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應當承擔免費維修責任。
如因樓上業主裝修或其他不當行為造成的房屋滲水,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壞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作為侵權方除了停止侵權(如重做防水層)外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保修期滿後,房屋內設施正常使用造成的漏水由業主自行負責維修,由業主自行承擔費用。如果漏水造成其他業主損失的,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屬於公共設施造成的漏水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維修責任。
法律依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⑶ 頂樓漏水維修費用誰出
頂樓漏水維修如果沒有過保修期,則是物業出;如果是某戶造成則是該戶出錢;如果是年久造成的漏水,大家都要出。
建築物的樓頂空間應當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因此,樓頂滲漏雨等公共部位維修,費用由全樓居民分擔。如果是因為住戶裝修或使用不當等非正常使用原因造成漏水,那麼可以要求該住戶修補並補償損失。
如果已過了保修期又非人為損壞的情況下造成滲漏,則應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分擔。如果小區已收取維修基金的,則從基金中支出。
屋頂漏水解決方法:
找到漏水的地方,如果面積比較小,就是防水沒有做好,是一條縫隙的話,可以把縫隙再切開一點,稍微大一點,然後用水泥重新灌縫,灌縫後,再在上方塗刷水泥灰。樓頂漏水,常用的方法就是鋪設瀝青,這個一般針對漏水面積比較小,施工簡單,價格也比較便宜。
要是縫隙比較小,可以直接刷上防水材料,將水性的防水塗料在縫隙處塗刷兩遍以上,不能只刷裂縫處,要在他的周圍都刷上,這樣才能確保粘帖力,保證使用年限,還要注意塗刷後的12小時內不能淋水。
⑷ 小區外牆滲水維修費用由誰承擔
現在的房子居住久了,可能會出現小區外牆滲水等問題。這時候就會有人問小區外牆滲水維修費用由誰承擔?接下來就讓PChouse來為您解答。
首先,應該先明確房子是否還在5年質保期內,如果還在質保期內,那就是由開發商負責維修的。如果在收房不到兩年內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可以與開發商協商要求其賠償。
如果超出了質保期,那就應該聯系小區物業以及業主委員會處理,由物業或其他部門方使用維修資金解決外牆維修費用問題。除此之外如果遇到糾紛,也可以根據不同的外牆滲水原因針對性的通過法律尋求幫助。
⑸ 房屋漏水維修費用誰來承擔
首先確認滲漏水原因,這個找物業協調,找專業人員看一下現場,確定滲漏是什麼原因引起的。滲漏水的責任劃分有幾種原因(主要按照所有權和有無人為使用不當):頂樓是公共部位,正常情況由維修基金出錢維修;如果是物業在對設施設備進行維修中,因造作不當導致滲漏水,物業有責任出錢維修;如果是業主的活動造成的滲漏水,例如在樓上安裝太陽能,加裝空調支架等行為破壞了防水層,由進行施工的業主負責出錢維修。以上是過了五年保修期的責任確定,五年以內除了人為原因,應該通過物業找開發商維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屋頂、外牆、無障礙設施等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⑹ 出租房牆面滲水維修費誰來負擔
出租房牆面滲水維修費一般由房東負擔。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