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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運營期的維修費

發布時間:2022-12-28 05:27:21

① BOT的BOT的基本形式

世界銀行在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6中指出,BOT包含有三種基本形式,即BOT,
BOO和BOOT
1.BOT這是最基礎的形式,項目公司沒有項目的所有權,只有建設和經營權
2.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造一擁有一經營投資者根據政府賦予的
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項目,但是不將此項目移交給公共部門,而是繼續經營此目
的主要是鼓勵項目公司從項目全壽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設和經營設施,提高項目產品/
服務的質量,追求全壽命期的總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項目的產品/服務價格更

3.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造一擁有一經營一移交指項
目在建成後,政府允許在一定的期限內由項目公司擁有項目的所有權,並由項目公司
對項目進行運營,在特許經營期滿後將項目免費移交給政府與基本的BOT主要不同
之處是,項目公司既有經營權又有所有權,但特許期一般比基本的BOT稍長 1、相同點
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處在於,它們都是利用私人投資承擔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私人投資者根據東道國政府或政府機構授予的特許協議或許可證,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授權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及經營。在特許期,項目公司擁有項目的佔有權、收益權以及為特許項目進行投融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設備采購、運營管理和合理收費等的權利,並承擔對項目設施進行維修、保養的義務。在中國,為保證特許權項目的順利實施,在特許期內,如因中國政府政策調整因素影響,使項目公司受到重大損失的,允許項目公司合理提高經營收費或延長項目公司特許期;對於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或紅利所需要的外匯,國家保證兌換和外匯出境。但是,項目公司也要承擔投融資以及建設、采購設備、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融資提供擔保。
2、不同點
BOT與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在BOT項目中,項目公司在特許期結束後必須將項目設施交還給政府;而在BOO項目中,項目公司有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地擁有並經營項目設施。從BOT的字面含義,也可以推斷出基礎設施國家獨有的含義:作為私人投資者在經濟利益驅動下,本著高風險、高回報的原則,投資於基礎設施的開發建設。為收回投資並獲得投資回報,私人投資者被授權在項目建成後的一定期限內對項目享有經營權,並獲得經營收入。期限屆滿後,將項目設施經營權無償移交給政府。由此可見,項目設施最終經營權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而且在BOT項目整個運作過程中,私人投資者自始至終都沒有對項目的所有權。說到底,BOT模式不過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資者在一定期限內對項目設施擁有經營權,但該基礎設施的本質屬性沒有任何改變。換句話說,運用BOT方式,項目發起者可擁有一段確定的時間以獲得實際的收入來彌補其投資,之後,項目交還給政府。而BOO方式,項目的所有權不再交還給政府。 BOOT與BOT的區別有二:一是所有權的區別。BOT方式,項目建成後,私人只擁有所建成項目的經營權;而BOOT方式,在項目建成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私人既有經營權,也有所有權。二是時間上的差別。採取BOT方式,從項目建成到移交給政府這一段時間一般比採取BOOT方式短一些。每一種BOT形式及其變形,都體現了對於基礎設施部分政府所願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著一種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為項目設施的所有權並不轉移給私人。BOOT代表了一種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為設施的所有權在一定有限的時間內轉給私人。最後,就項目設施沒有任何時間限制地被私有化並轉移給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種最高級別的私有化。換句話說,一國政府所採納的建設基礎設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願意接受的使某一行業私有化的不同程度。由於基礎設施項目通常直接對社會產生影響,並且要使用到公共資源,諸如土地、公路、鐵路、管道、廣播電視網等等。因此,基礎設施的私有化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對於運輸項目(如收費公路、收費橋梁、鐵路等)都是採用BOT方式,因為政府通常不願將運輸網的私有權轉交給私人。在動力生產項目方面,通常會採用BOT、BOOT或BOO方式。一些國家很重視發電,因此只會和私人
簽署BOT或是BOOT特許協議。而在電力資源充足的國家(如阿根廷),其政府並不如此重視發電項目,一般會簽署一些BOO許可證或特許協議。最後,對於電力的分配和輸送,天然氣以及石油來說,這類行業通常被認為是關繫到一個國家的國計民生,因此建設這類設施一般都採用BOT或BOOT方式。 英國的很多鐵路項目,香港東區海底隧道等都是採用這類融資模式建成的。其中,最有名的 BOT 項目就是英法海峽隧道口英法海峽隧道包括 2 條 7.3 m 直徑的鐵路隧道和 1 條 4.5 m 直徑的服務隧道,長 5O km 項目公司 Eurotunnel 由英國的海峽隧道集團、英國銀行財團、英國承包商以及法國的 France - Manehe 公司、法國銀行財團、法國承包商等十個單位組成。特許權協議於 1987 年簽訂,該項目於 1993 年建成。政府授予 Eurotunnel 公司 55 年的特許期 (1987 - 2042,含建設期 7 年 ) 建設、擁有並經營隧道,55 年之後隧道由政府收回。
項目總投資103 億美元。在特許權協議中,政府對項目公司提出了 3 項要求 :
(1) 政府不對貸款作擔保 ;
(2) 本項目由私人投資,用項目建成後的收入來支付項目公司的費用和債務 ;
(3) 項目公司必須持有 20% 的股票。項目資金來源依靠股票和貸款籌集。其中,股票 20 億美元,由銀行和承包商持有 2.80 億美元,由私有機構持有 3.70 億美元,由公共投資者持有 13.50 億美元。在 1986 - 1989 年間分 4 次發行。貸款為 83 億美元,由 209 家國際商業銀行提供,其中用於主要設施 68 億美元,用於備用設施 15 億美元。
政府允許項目公司自由確定通行費,其收入的一半是通過與國家鐵路部門簽訂的鐵路協議產生的,用隧道把倫敦與歐洲的高速鐵路網相連接 ;其他收入來自通過隧道運載商業機動車輛的高速火車收費。政府保證,不允許在 30 年內建設第二個跨越海峽的連接通道。
項目公司承擔隧道建設的全部風險,並且為造價超支設置了 18 億美元的備用金。在岸上施工的部分,工程量按一個固定價格合同。隧道則以目標費用為基礎。項目公司按實際費用加上目標價值 12.36% 的固定費向承包商支付,該費用估計為 2.5 億美元。如果隧道在目標價格以下建成,承包商將得到所節約資金的一半 ;如果實際費用或進度超過目標值,承包商將支付一項特定數量的損失費用給項目公司。另外,由於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或通貨膨脹,合同要服從於價格調整。 20 世紀末的十年,亞洲地區每年的基建項目標底高達 1300 億美元。許多發展中國家紛紛引進 BOT 方式進行基礎建設,如泰國的曼谷二期高速公路,巴基斯坦的 Hah River 電廠等等。BOT 方式在中國出現已有十年有餘,1984 年香港合和實業公司和中國發展投資公司等作為承包商和廣東省政府合作在深圳投資建設了沙角 B 電廠項目,是中國首家 BOT 基礎項目。但在具體做法上並不規范。1995 年廣西來賓電廠二期工程是中國引進 BOT 方式的一個里程碑為中國利用 BOT 方式提供了寶貴的經驗。此外,BOT 方式還在北京京通高速公路、上海黃浦延安東路隧道復線等許多項目上得以運用。
廣西來賓電廠 B 位於廣西壯族自治區的來賓縣。裝機規模為 72 萬千瓦,安裝兩台 36 萬千瓦的進口燃煤機組。該項目總投資為 6.16 億美元,其中總投資的 25% 即 1.54 億美元為股東投資,兩個發起人按照 60:40 的比例向項目公司出資,具體出資比例為法國電力國際占 60%,通用電氣阿爾斯通公司占 40%,出資額作為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 ;其餘的 75% 通過有限追索的項目融資方式籌措。中國各級政府、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為該項目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項目融資貸款由法國東方匯理銀行、英國匯豐投資銀行及英國巴克萊銀行組成的銀團聯合承銷,貸款中 3.12 億美元由法國出口信貸機構一一法國對外貿易保險公司提供出口信貸保險。項目特許期為 18 年,其中建設期為 2 年 9 個月,運營期 15 年 3 個月。特許期滿項目公司將電廠無償移交給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在建設期和運營期內,項目公司將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分別提交履約保證金3000 萬美元,同時項目公司還將承擔特許期滿電廠移交給政府後 12 個月的質量保證義務。廣西電力公司每年負責向項目公司購買 35 億千瓦時 (5000 小時 ) 的最低輸出電量 ( 超發電量只付燃料電費 ),並送入廣西電網。同時,由廣西建設燃料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向項目公司供應發電所需燃煤,燃煤主要來自貴州省盤江礦區。 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也是發展中國家經營 BOT 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全長 800 km 南臨新加坡、北靠泰國,其中部分路段為收費道路。由 United Engineer 公司組建了一個新公司一一普拉斯作為項目發起公司,負責該高速路的籌資、設計、建造與 經營。預計項目總成本 18 億美元,特許經營期 30 年。項目資金構成中,900 萬美元為項目發起公司的股本 ;18000 萬美元為該公司的股份資金 ;其餘 90% 均來自銀行貸款。
該高速公路項目獲得了很高的政府擔保 : 政府提供的援助性貸款為 23500 萬美元,約為項目從開始籌資到建造完工總成本的 13%。該筆貸款在 25 年內還清,並在前 15 年內可延期償付,其固定年利率為 8% ;政府給予了普拉斯公司最低營業收入擔保,即如果公司在經營的前 17 年內因交通量下降而出現現金流動困境的話,政府將另外提供資金;馬來西亞政府還授予普拉斯公司經營現有的一條高速公路,長 309 km 公司不須購買該路段,其部分通行費收入用於新建公路 ;在外匯方面,馬來西亞政府提供的擔保是 : 如果匯率的降低幅度超過 15%,政府將補足其缺額 ;最後,政府還提供了利率擔保 : 如果貸款利率上升幅度超過 20%,政府將補足其還貸差額。
馬來西亞政府與普拉斯公司簽訂了固定總價格合同,然後由普拉斯公司與各個分包人分別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在收費方面,高速公路的通行費率由政府和普拉斯公司共同確定。日後費率若有提高將與馬來西亞的物價指數相聯系。
高速公路的籌資採取了傳統的資本結構,包括負債與權益資本。項目發起人從香港、新加坡和倫敦籌集到 9 億美元。該項目還從政府那裡獲得了一筆 2.35 億美元的援助性貸款。為了緩解其現金緊缺,項目發起人向其分包人提出,只以現金支付合同總價的 87%,另外 13% 的部分作為分包人的入股資金,而且這些股份資金只能在工程建設完工後,約7 年後才能進行轉讓。這一措施將權益資金的風險有效地轉移給了項目分包人。

② 維修費核算哪些內容

修理費通常是指固定資產修理費。由於固定資產使用期較長,為了使固定資產經常處於最佳狀態,恢復其使用價值,就需要經常進行修理或修復,或發出的費用支出,就是修理費。

(一)企業固定資產的維修制度

固定資產按其是否運轉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房屋和建築物。這類固定資產一般不需要日常的維護,每隔一段時間進行檢查修復,就可以維持其使用價值。另一類是機器設備。這類固定資產經常處於運轉狀態,相比而言,其磨損修理修復的比率高於房屋建築物。因此,企業固定資產的維修制度主要是企業機器設備的維護和檢修管理制度。

企業固定資產的維修制度主要是企業機器設備的維護和檢修管理制度。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維護保養制度,其目的是保護機器設備的正常運作,主要包括日常保養、機器設備操作要求和機器設備運轉保護等措施。二是修理修復制度,主要是對未達到合理磨損極限之前的機器設備有計劃地進行預防修理和修復,保證機器設備常處於完好狀態的一種措施。維修制度的制定方法,在我國工業企業中通常有以下三種:

(1)標准修理法。這種方法是不管機器設備的技術狀況如何,均應依據預先制定的具體計劃,按機器設備的修理日期、類別和內容進行檢修。

(2)定期修理法。這種方法是根據機器設備的實際使用情況,大致制定機器設備的修理日期、內容和工作量。在每次進行修理前再進行檢查,再制定詳細的規定。

(3)檢查後修理法。這種方法是事前只規定機器設備的檢查計劃,根據檢查結果和歷史資料,確定修理的日期和內容。

(二)機器設備的維護保養范圍

(1)日常保養,也叫例行保養。保養項目較小,基本上是對機器設備的外部清潔、潤滑,或者檢查容易松動的螺絲,檢查零部件是否完整等。

(2)一級保養。保養項目也包括上述的日常保養,但主要作業項目是對機器設備的不斷普遍進行扭緊和部分進行調等。

(3)二級保養。保養的內容主要是對機器設備的內部進行清潔、潤滑,以及對機器設備進行局部的解體和調整等。

(4)三級保養。保養的內容主要是對機器設備的主體部件進行解體檢查和調整,同時對達到規定磨損程度的零件進行更換。

(三)機器設備的修理修復范圍

(1)小修理,也叫日常修理,是在固定資產所在地進行的局部檢修。包括對機器設備少量的磨損零件進行更換和修復;對房屋建築物的牆壁進行粉刷、部分門窗的修繕等項目的作業。其特點是:受理范圍只限於零部件的更換和修理,修理程度簡單,在固定資產維護檢察時同時進行。小修理與三級保養的區別是:小修理不僅要更換部分機器部件,還要修理和糾正機器設備由於零部件的損耗而帶來的局部故障。

(2)中修理,是對固定資產的主要部件進行更換和修理,或者是更換和修理等磨損零件數量較多的作業。包括排除機器設備的故障,校正機器設備的基準,使機器設備恢復和達到規定的精度、功率和原技術要求。如果是房屋建築物的中修理,主要是由於自然災害造成的局部毀損,改變了房屋建築物的部分原貌,或者是房屋建築物的部分預製件到一定時期就需要拆除更換,以及修復房屋建築物的瓦蓋等,如果是爐窯,每年進行的歲修屬於中修理的范圍。中修理的特點是:修理范圍僅是固定資產的局部,修理時間間隔也較短,所需費用不大,但相對於小修理,需制定修理計劃,事前要進行檢查,做好修理准備工作。

(3)大修理,是對達到一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根據技術規程的規定進行全面的檢修。機器設備大修理的內容包括把設備全部拆卸、更換和修復全部的磨損零件,校正和調整整個設備,恢復機器設備的原有精度、性能和效率;房屋建築物大修理的內容包括就原有規模、原在地點和原有結構進行翻修和改善地面工程,房屋建築物的效能得以恢復和較以前有一定的提高;或者是對部分倒塌、毀損的房屋建築物,盡可能地利用其原有材料進行修復。大修理的特點是:修理范圍大,間隔時間長,所需費用多,並具有固定資產局部再生產性質。

(四)修理費的構成

企業固定資產的維護保養、修理修復均需要發生費用支出,但是固定資產的維護保養只是個別部件的領換和少量物料的消耗,雖發生頻率的比較多,但金額並不大,一般不作為企業修理費用開支,而作為低值易耗品領用;為維護保養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勞務支出,也一般計入企業當期的成本費用。只有為恢復固定資產原狀或維護固定資產原有效能而發生的小修理、中修理和大修理所消耗的物料和勞務支出才作為企業修理費用的開支項目。

修理費用的內容構成,不僅會因為固定資產的大中小修理的內容和要求不同,還會因各項固定資產的結構、性能、用途不同而使各項修理項目的開支費用內容不同。一般來說,修理費用通常包括以下費用項目:

(1)物料消耗。這是指修理過程中需要使用和更換的材料和物品。

(2)勞務費用。這是指有關設備修理人員的工資。為簡化核算,習慣上固定資產中小修理而支付的工資不作為修理費項目列支,而按職工的原工作部門列支。只有固定資產大修理發生的人工費用才計入企業修理費,並包括支付的獎金、津貼補貼和計提的福利費。

(3)補助費用。這是指企業水電等輔助生產部門為修理工程提供勞務而發生的費用,也包括支付給運輸部門的運輸費用。

(4)保險費。

(5)其他有關稅費。主要是指修理工程領用的物料所需要分攤負擔的進項稅,也包括其他有關稅費。(五)修理費用開支范圍的限定

這主要是為了區別固定資產修理與固定資產改造,我國財稅制度規定以下內容不得計入固定資產修理費:

(1)固定資產的技術改造支出。包括為了改進產品性能,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品種,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對固定資產進行的技術改造。如對原機器設備進行改裝,對房屋建築物進行改建、擴建,或易地重建,或者提高裝修檔次等。

(2)基本建設費用支出。包括房屋建築物的新建、擴建,建設支出。例如房屋建築物的加層,或擴大建築面積,增加配套設施等。

(3)機器設備的配套支出。包括對原機器設備增加配套裝置和輔助設施,增加保護設施等方面的開支。

(六)修理費的列支

一般來說,固定資產的中小修理支出,可以採取直接列支費用的方法;大修理的支出可以採取預提或待攤的方法。但是根據我國稅法規定,預提大修理費用需要主管稅務機關認可才可以稅前列支。

(七)修理費的預提方法

修理費的預提方法是根據固定資產預計的使用年限,可能支付的修理費總額,確定年度修理費預提率。修理費預提率如果按單項設備分別計算,叫作「個別預提率」;如果按固定資產分類計算,叫作「分類預提率」。公式如下:

1,個別預提率

修理費年預提額=預計修理費用總額/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

受理費年預提率=(修理費用年預提額/固定資產原值)X100%

2,綜合(分類)預提率

修理費綜合預提率=[各項(或某類)固定資產修理費預提額之和/各項(或某類)固定資產原值之和]X100%

③ 運營費和維修費需要交所得稅嗎

運營費和維修費都需要交所得稅。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個人到稅務局開維修材料費,運營維護費一般需要交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

④ bot模式中特許權屆滿時是有償還是無償的轉讓給政府

一般是無償的
bot就是 建造、運營、轉移這三個詞的英文縮寫
其中站在企業角度來看,建造期間會發生費用,這是成本;運營期間的收入超過成本的部分就是利潤;最後利潤賺到期了,就轉給政府,一般就是無償的了。當然也不排除在合同中再約定個轉移的收費。

⑤ 什麼是bot投融資方式如何運作

好吧,那就給你全面一點的吧~!

一、BOT國際投融資方式內涵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
建設---運營---移交
是指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類方式,也是一種私營機構參與基礎設施的開發和運營的方式。
BOT結構特別適合於提供社會性產品或服務的項目,如交通或能源項目。

(二) BOT的特點

1.主體的特殊性
其法律主體主體一方為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另一方為外國私人投資者。

2.風險很大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多種風險,如政策變動、貿易和金融市場變動等等。

商業風險
政治風險

3.授權期滿轉讓給政府

BOT項目的特許運營期滿後,設施需無償地轉讓給政府。
一般不得進行轉讓和出讓。

4.政府是項目成功的關鍵角色之一

BOT項目的執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任務和過程,它牽涉到很多關鍵的、需要相互之間能良好協調和合作的關系人。 例如:項目的投資者、政府、股東、項目的承包商、貸款方、項目產品的用戶、保險公司等。

5.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
BOT項目一般都是由多國的十幾家或幾十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組成銀團貸款,再由一家或數家承包商組織實施。 從與東道國政府協商談判、進行可行性研究,到經營周期最終結束,時間跨度往往達數年、數十年甚至更長。

6.項目難度大

每個BOT項目都各具特點,一般均無先例可循,每個項目都是一個新課題,都得從頭開始研究。

7.要求各方通力合作
BOT項目的規模決定了參加方為數眾多,它要求參加方都參與分擔風險和管理。

參加BOT項目的各方只有通力合作才能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如期竣工。

8.BOT項目一般都不可能直接賺取外匯而在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實行不同程度的外匯管制,一旦東道國的國際收支情況惡化,加強對外匯的管制,將嚴重影響投資者的資金流動和償還能力。

二、BOT項目運作
BOT項目一般有四個步驟:
第一步:
項目發起方成立項目專設公司(項目公司),專設公司同東道國政府或有關政府部門達成項目特許協議。

第二步:
項目公司與建設承包商簽署建設合同,並得到建築商和設備供應商的保險公司的擔保。專設公司與項目運營承包商簽署項目經營協議。

第三步:
項目公司與商業銀行簽訂貸款協議或與出口信貸銀行簽訂買方信貸協議。出口信貸銀行為商業銀行提供政治風險擔保同時,貸款方得到項目本身的資產擔保。 項目本身可以用作擔保的資產包括:銷售收入、保險、特許協議和其他項目協議等。

第四步:
進入經營階段後,項目公司把項目收入(比如:依照銷售合同所得的銷售收入以及道路、隧道和橋梁的通行費等)轉移給一個擔保信託。擔保信託再把這部分收入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三、BOT項目融資的效應

(一)BOT項目融資的正效應
l、從政府方面看,BOT方式可以緩解財政負擔,把從基礎設施上省下的資金用到其它政府項目中去,從而可以在政府資源不足時將事情辦的更好。

2、從承包商方面看,可以在建築市場不景氣時期通過BOT方式激發政府銀行和大財團的興趣,創造項目投資機會,從而緩解承包任務來源不足的問題。

3、BOT項目為銀行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提供了良好的投資機會
基礎設施項目投資額大,投資回收期長,其投資強度不是個別銀行、金融機構或私人財團所能夠或願意承受的。
採用BOT就可以使這些金融機構和私人財團把各自的資金通過入股或貸款的形式集中起來,投資建設於基礎設施項目,而且投資效益往往相當可觀。

(二)BOT項目融資的負效應

l、BOT投資方式使政府存在兩難選擇:
國家要控股,則需要投入大筆資金,國家股份太多,非國有投資主體失去興趣;為調動私人部門的積極性,國家不控股,BOT項目控股權的喪失會引發私人壟斷等行為。

2、 私有部門追求的是利潤目標,以實現經濟效率為原則; 而基礎設施項目往往有實現公平目標的要求,這兩個方面是矛盾的。

3、BOT涉及的經濟主體比較多而且復雜,多個經濟主體的利益協調相當困難,而政府作為經濟主體而不是仲裁者的參與,又增加了協調難度。

4、從政府的角度看,由於受BOT項目授權協議及相關條例的約束,應變的彈性較差。

5、任何BOT項目,投資額相當的大,相對授權期限較長,對投資者而言,投資回收期也較長、投資風險大,構成了對投資者不利的一面。

6.外商從自身利益出發,往往提出獲利盡可能大、投資風險盡可能小的方案,試圖由我國政府承擔本應由投資者承擔的諸多風險,因而造成提出談判的項目很多,但談判成功並付諸實施的項目很少的局面。

四、 BOT 的歷史沿革

BOT方式實際上已應用了幾個世紀。基礎設施和公共工程項目屬於高資金密集型項目,通常由政府壟斷經營。早在17、18世紀的歐洲,在一些運河、橋梁的修建中就出現了私人投資的身影。

17世紀英國政府允許私人建造燈塔,經政府批准,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許期滿後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政府所屬的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 可見在當時這種具有BOT性質的投資方式在效率上就遠遠高於行政部門。

18世紀後期和19世紀的歐洲國家,政府已經廣泛利用私營機構的力量,進行公路、鐵路和運河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開發和運營管理,尤其是在歐洲城市供水設施的建設和運營中,私營機構起到了重要作用,倫敦和巴黎的供水就由私營公司承擔。

兩次世界大戰後,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由政府機構來承擔,這種模式給政府帶來了沉重的負擔,尤其是那些缺乏資金的發展中國家,更是難於滿足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要的資金。

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世界經濟形勢逐漸發生變化。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BOT這種投資方式正式出現在經濟舞台上。
1984年,當時的土耳其總理厄扎爾首先提出了BOT這一術語,想利用BOT方式建造一座電廠。
英法海底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澳大利亞悉尼灣隧道等。

4.緩解資金短缺問題;
5.提高市場化的程度;
6.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
7.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二、 BOT成為我國利用外資的方式

BOT不同於傳統的「外資」企業投資。
第一個項目
1995年5月,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經國家計委批准,我國首例利用BOT融資的項目一廣東來賓電廠B電廠正式簽約,該項目於1997年5月資金到位,在上世紀內建成並投入運營。

第二個項目
從1995年11月,上海水處理廠。
從1995年11月開始,該公司已經開始籌措5400萬美元的銀團貸款用於項目建設。

第三個項目
是河北保定附近的丁渠火電廠,該項目總投資11.4億美元。

第四個項目是深圳電站項目,該項目已由亞洲電力公司承擔。

第五個項目是廣州輕軌鐵路第二期工程。

第六個項目是武漢都市鐵路項目。
1996年、1997年國家計委又批准了幾個大型的BOT項目對外招商。

「十五」期間—「「十一五」期間
全國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大約需要投資1萬億元,政府投資約占 2000至3000億元,還有7000至8000億元需要通過貸款、利用外資和社會投資等方式解決。
在這種情況下,通過BOT方式進行融資,就引起了有關政府部門和業者的關注。

三、中國企業境外開展BOT項目
(一) 「走出去」戰略與境外開展BOT

2000年——「走出去」戰略

BOT作為一種國際承包工程市場上主要的帶資承包方式,是中國公司必須探討和實踐的。

BOT項目可以帶動國內更多的單位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推動國家「走出去」戰略的更好實施。

(二)境外開展BOT對我國企業的促進作用

1、該項目可以推動中國公司提高能力,提高人員素質,促進中國公司上規模、上檔次,形成快速發展的局面。
2、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綜合經營管理水平,特別是資本運營能力,培育真正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跨國企業。

(三)中國公司今後開展BOT項目具備的前提條件

1.目前國內銀行還不能接受以項目合同作為融資擔保,貸款需要有公司擔保,與國際上普遍接受BOT合同作為項目融資擔保的做法有較大的差距。

2.中國公司資本市場運作能力相對較弱

資本市場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有嚴格的要求和程序。 中國公司對投資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擔等能力不夠。

3.中國公司的管理體制也是阻礙中國公司
在遇到BOT項目時,主要考慮的是客觀上的困難,有明顯的畏難思想和等、靠、要的思想。
這個問題只能夠隨著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而解決。

4.有成熟的融資渠道和銷售渠道的公司進行運作
國際大公司搞BOT項目也不是每個項目都能成功。 國際大公司追蹤BOT項目時,三、四個項目才能成功一個。BOT項目涉及的范圍很廣,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在BOT項目的組織者,出資者、建造者、設備供應者,需要各方面的合作才能搞好。

5.有針對性地選擇BOT項目的國家、行業和項目
選擇項目所在國時需要考慮該國與中國在經濟,外交等方面的關系,最好是與中國有地緣優勢的國家。另外要注意的情況是選擇的項目類型要和自身的優勢相適應。

6.有目的地培養儲備實施BOT項目所需要的人才。
BOT項目是承包工程的最高形式,對項目管理人員的要求是很高的,需要精通各方面知識,具有綜合素質人員的共同努力,才能保證項目實施的成功。

BOT項目需要 商務人才,管理人才,技術人才,這些人才:

要熟悉國際資本市場的游戲規則;
要熟悉項目所在國的市場營銷;
要熟悉項目分包市場的運作;
要熟悉項目建設的管理;
要有很強的項目營運能力。

⑥ BOT項目是什麼意思

意為建設,經營,轉讓。
BOT是英文「建造-運營-轉移」的簡稱。
基本上是一種投資、建設和經營基礎設施的方法,以政府和私營組織簽訂的合同為先決條件,由政府授予私營部門許可證,使它們能夠在一段時間內籌集資金建設基礎設施,並對設施及其相關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管理。
BOT能夠維持市場機制的運行,BOT項目中的大多數經濟活動都是在市場中進行的,而政府通過招標來決定項目公司的運作也是一種競爭機制。而BOT則是政府介入的一種有效方式,盡管BOT的實施完全是由項目公司來完成,但是政府始終掌握著這個項目的控制權。

⑦ 什麼是bot合作方式和TOT

先給你看BOT,因為TOT是BOT衍生出來的。 含義: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 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 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 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 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 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 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 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 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 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 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 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 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BOO(Build-Own-Operate),BLT( Build-Lease-Operate)和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 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 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 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 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 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 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 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3 BOT的特點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 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 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 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 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 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 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 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 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 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 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 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 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 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 是否採用BOT方式。 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 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 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 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 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 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 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 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 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 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 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 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 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 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 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 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 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 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 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 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 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 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 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 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 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 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 即便協商成功, 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 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 ,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 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 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 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 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 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 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 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 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 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 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 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 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 所以BOT的風險較大。 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 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 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 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 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 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 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 ,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 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 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 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 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 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 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 ,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 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 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 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 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 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 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 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 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 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 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 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 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 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 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 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 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 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 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 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 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 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 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 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 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 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 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 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 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 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 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 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 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 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 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 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 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 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 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 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 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 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 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 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 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 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 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 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再來說TOT,這個就不說那麼詳細了。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 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 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它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 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 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 ,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 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

⑧ bot 項目 會計處理方法

BOT項目的會計核算

BOT項目包括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經營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兩種經營方式。對於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計量。BOT項目在建設期主要有兩種建設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歸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後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處理,竣工驗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從「在建工程」轉入「無形資產」。要注意的是,須考慮合同規定的移交范圍來確定應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屬於移交范圍的設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後無獨立價值的附屬物均應計入無形資產成本;不屬於移交范圍,能與移交設施分離,且分離後具有獨立價值的設施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核算。(2)後續計量。非專門項目公司的經營方式中BOT項目可以是「主營業務」也可以是「其他業務」,相應的收入和支出應相應計人「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項目在運營期可能會增減一些設備,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不屬於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而屬於與營運有關的設備,即不屬於移交范圍設施;另乙類是屬於BOT項目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即屬於移交范圍設施。第一類設備的增減應視同公司自有資產的增減,按各自的資產屬性:遵循「存貨」、「固定資產」核算。第二類設備的增減,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BOT設施中有些設備的使用壽命短於特許經營期,如果這些設備報廢造成了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減少,可以通過「無形資產減值」進行核算。而對原有設備更新、維修,或增加設備以維持該項目經營的支出涉及到該項資產的價值,最終要無償移交,並且經營公司吏關注的是投資的收回,所以這些支出只能在剩餘的特許經營期內攤銷。因此,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為維持特許經營權而發生的必要支出」,如果發生的金額不大可以直接費用化,如果發生數額較大,可考慮列入「長期待攤費用」,在剩餘的特許經營期內合理分攤。(3)攤銷,BOT項目攤銷時應考慮實際情況和投入資金的收回。攤銷年限應以特許權經營期為限,一般不應長於特許經營期。由於「無形資產」的攤銷不需要考慮凈殘值,所以特許經營期滿將BOT項目無償移交時,不存在殘值與無償移交的沖突。(4)BOT項目的移交。由於在特許經營期已經將列入「無形資產」的移交設施進行分期攤銷且殘值為零,因而只要進行實務移交即可,不需作會計處理。

對於專門項目公司經營的會計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計量。此處較「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多一項投資成立專門的項目公司時的會計處理;投資者的會計處理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投入的資產科目。項目公司的會計處理借記接受的資產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建設期的會計處理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建設期會計處理。(2)後續計量。在專門的項目公司中BOT項目是「主營業務」,相應的收入和支出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餘後續計量同「非專門項目公司經營」。(3)攤銷及BOT項目的移交同「非專門頃目公司經營」。

值得一提的是,BOT項目特許經營期滿時,項目公司向政府移交的並不是項目公司的全部資產,僅僅是特許經營合同所約定的項目設施,其已在特許經營期攤銷完畢,其賬面凈值為零。初始投入的資本已經由特許經營期的現金流收回,投資收益已由特許經營期每年的利潤(或虧損)反映,因此項目設施的移交並不影響項目公司的總資產和凈資產。

⑨ bot有什麼優勢

bot即建設-經營-轉讓。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那麼你對bot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於什麼是bot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bot的投資方式

在國際融資領域BOT不僅僅包含了建設、運營和移交的過程,更主要的是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具有有限追索權的特性。

所謂項目融資是指以項目本身信用為基礎的融資,項目融資是與企業融資相對應的。通過項目融資方式融資時,銀行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的收入回收貸款本金和利息。在這種融資方式中,銀行承擔的風險較企業融資大得多,如果項目失敗了銀行可能無法收回貸款本息,因此項目結構往往比較復雜。為了實現這種復雜的結構,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費用較高。

上述所說的只能依靠項目資產或項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無追索權的概念。在實際BOT項目運作過程中,政府或項目公司的股東都或多或少地為項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銀行對政府或項目公司股東的追索只限於這種支持的程度,而不能無限的追索,因此項目融資經常是有限追索權的融資。

由於BOT項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項目的債務不計入項目公司股東的資產負債表,這樣項目公司股東可以為更多項目籌集建設資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標人的歡迎而被廣泛應用。

項目當事人

1、政府:東道國政府通過特許協議的方式將特許權授予私營企業。

2、項目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是東道國的法人。

3、其他參加人

1)建設公司;

2)營運商;

3)貸款人;

4)招標代理;

5)施工單位。

特徵

1、私營企業基於許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門承擔的建設和經營特定基礎設施的專營權(由招標方式進行);

2、由獲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特許權期限內負責項目的建設、經營、管理,並用取得的收益償還貸款;

3、特許權期限屆滿時,項目公司無償或有償將該基礎設施移交給政府。

bot的法律特點

BOT投資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方式,同其它融資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點:

(1)從權利轉移看:政府只是通過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權協議(合同),將公共建設項目的經營權交給項目公司,項目公司則在經營一定的時期後將其轉交給當地政府。

(2)從責任范圍來看:政府依據簽訂的協議(合同),通過經濟活動的方式將設計、融資、建設、經營、維護公共設施的責任轉移給項目公司。

(3)從項目的資金來看:採用BOT融資的項目所需要的資金全部由外國投資者或國內投資者通過融資、貸款解決。政府不提供擔保資金,但可適當貸款或參股,共同投資。

(4)從參與主體來看:政府與項目公司作為主要主體通過合同達成合作意向,項目公司分別通過貸款合同、經營合同、建築合同、設計合同與銀行、經營承包商、建築商、工程設計機構達成有關貸款、經營、建設、設計方面的合作意向。

bot的優勢

一:節省投資:BOT供熱模式對於開發商而言,最大的好處是節省鍋爐等供暖設備的投資,減輕設備招標、安裝、施工的壓力,實現系統、設備的最優化配置。

二:便於管理:對於物業管理方,BOT可以形成建造、運營的延續性,避免供暖產生的負面影響,把物業管理費用產生盈虧的可能性結果轉化為預定量化指標。

三:業主體驗:業主在按時、按質地得到供暖、衛生熱水服務的同時不再支付供暖設備的維修費用,供熱公司在承包期限到期後全套設備無償轉讓給業主

四: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完善系統節約能源,避免能源浪費。

bot的基本形式

世界銀行在1994年世界發展報告6中指出,BOT包含有三種基本形式,即BOT,BOO和BOOT"

1、BOT"這是最基礎的形式,項目公司沒有項目的所有權,只有建設和經營權"

2、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造一擁有一經營"投資者根據政府賦予的特許權,建設並經營某項目,但是不將此項目移交給公共部門,而是繼續經營"此目的主要是鼓勵項目公司從項目全壽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設和經營設施,提高項目產品/服務的質量,追求全壽命期的總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項目的產品/服務價格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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