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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費的管控方法

發布時間:2022-12-22 17:21:26

『壹』 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堤防工程建設、維護和管理,鞏固、增強河道堤防工程的防洪抗災能力,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51號令),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在本省長江、漢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直接保護范圍內(上述堤防直接保護范圍,由省水利廳根據國家規定予以公布並附圖告示),所有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及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以下簡稱堤防維護費)的納費義務人(以下簡稱納費人)。第三條堤防維護費的徵收標准如下:
對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生產經營者,按其繳納的流轉稅總額的2%徵收。
對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每年按每畝農田5公斤稻穀的價格(按當年農業稅計價標准計價,下同)計收;從事林、牧、漁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每年按每畝林、牧、漁用地6公斤稻穀的價格計收。第四條省水利廳負責全省堤防維護費的徵收。堤防維護費實行委託代收制度。
所有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堤防維護費,由各級地稅機關隨稅代收。有關納稅人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的稅款數據等項資料,由各級國稅機關負責提供。其中,不屬於地稅機關征管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其堤防維護費的具體收費機關,由當地水利部門與稅務機關商定。
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納費人應繳的堤防維護費,由財政部門的農稅機關隨稅代收。但是,此類納費人屬個體農戶的,5年內不開征,自1999年1月1日起始開征。第五條堤防維護費納費人凡經稅務機關批准減免稅收的,其堤防維護費同時給予減免。第六條堤防維護費征(代)收機關,必須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費專用收據》。全省堤防維護費收費許可證和專用收據,由省水利部門統一向省物價、財政部門申領後,由省水利、地稅、財政部門按系統發至征(代)收機關。
堤防維護費征(代)收機關,除必須使用上款規定的收據外,還必須單獨記賬,定期繳款。第七條徵收堤防維護費的年度計劃,由省水利廳商省地稅局、財政廳確定,並按系統下達給征(代)收機關。第八條從堤防維護費實收款中,劃出2%的款額用作征(代)收手續費。手續費全部由征(代)收機關就地扣留。第九條各級地稅機關必須在每季度終了後15天內、年度終了後20天內,將代收堤防維護費上交至省地稅部門;各級財政部門的農稅機關代收的堤防維護費,必須每年12月底以前一次性向省財政部門交清。各級水利部門直接收取的堤防維護費,必須亦按本實施辦法對地稅機關規定的上交期限如數上交至省水利部門;由當地水利部門與稅務機關商定具體收費機關徵收的個體工商戶的堤防維護費,可由同級水利部門上交。第十條全省堤防維護費收入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結余部分可連年結轉使用。
省地稅和財政部門對本系統代收的堤防維護費,分別每年分4次和1次憑收費收據和匯總報表與省水利廳結算,並將資金全額轉入省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省水利部門對本系統所收取的堤防維護費,亦必須按省財政部門規定的時間,及時、全額存入省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財政專戶。第十一條全省堤防維護費征(代)收機關年度交存的堤防維護費超過徵收計劃的,即從超計劃部分的資金中,劃出18%的資金,由該機關用作本系統征管經費補助。第十二條全省堤防維護費收入主要用於長江、漢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修建、維護和管理,包括:
(一)堤防整險加固工程及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所需經費;
(二)長江、漢江防洪、搶險所需費用;
(三)分蓄洪區防洪建設及管理所需經費;
(四)水文、水工觀測,科學實驗、科技推廣運用,白蟻防治,治安管理等項工作所需費用。第十三條堤防維護費的使用實行計劃管理。每年堤防維護費的計劃安排視收入及工程狀況由省水利廳會同省財政廳審定下達。第十四條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決定減免堤防維護費。
禁止截留、挪用堤防維護費資金。

『貳』 如何做好設備維修費用的財務管理和控制

參考:http://wenku..com/view/17ce9fe3aeaad1f346933f2e.html

『叄』 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級防汛歲修經費(以下簡稱防汛歲修費)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果,搞好防汛工作,特製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防汛歲修費是中央財政安排的水利事業費的重要組成部分,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挪用。第三條使用防汛歲修費的中央級水利事業單位,必須貫徹執行本暫行辦法。第四條防汛歲修費是用於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和涵閘等防洪工程防汛和歲修的業務經費。第五條防汛費的使用范圍是:
1.防汛和搶險用器材、料物的采購、運輸、管理及其保養所必需的費用。
2.防汛期間調用民工補助,防汛職工勞保用品補助。
3.防汛檢查、宣傳和演習所必需的費用支出。
4.防汛專用車船和通信設施的運行、養護、維修費用,汛期臨時設置或租用通信線路所支付的費用以及水文報汛費。
5.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和水文測報設施)遭受特大洪水後的抗洪搶險和水毀修復所需經費。第六條歲修費的使用范圍是:
1.堤防工程的維護費。指堤防維修、綠化、養護所發生的支出。
2.險工、控導、護灘工程的整修所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使用、賠償等費用。
3.防洪用涵閘的檢查、維修、加固費用。
4.其它費用。指為防洪工程歲修而進行的勘測、設計等發生的支出。第七條凡不屬上述開支范圍內的費用,均不得在防汛歲修費中列支。第八條防汛歲修費使用計劃的編制要遵循「統籌安排,保證重點」的原則,確保工程的正常運轉。第九條防汛歲修費使用計劃的編制按由下而上的辦法進行,由各使用防汛歲修費的事業單位根據所轄防洪工程防汛歲修情況、有關定額和經費標准逐級編報、匯總,於每年1月底前上報到水利部。第十條防汛歲修費使用計劃的編報內容包括上年度防汛歲修費計劃的完成情況和本年度所需防汛歲修費兩大部分。編報時必須有詳細的文字說明和年度計劃表。第十一條防汛歲修費使用計劃按事業財務級次,實行下管一級的審批辦法。水利部財政司負責各流域委(局)防汛歲修使用計劃的審批,各流域委(局)財務部門負責所管事業單位防汛歲修使用計劃的審批。第十二條中央級防汛歲修費預算由財政部根據水利部所報年度防汛歲修費預算建議數,連同當年中央級水利事業費批復下達給水利部,由水利部財務司負責批復下達給各流域委(局)。第十三條防汛歲修費中有實物工作量的必須實行項目管理。項目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由水利部財務司負責。水利部財務司制定的項目管理辦法要報財政部備案。防汛歲修費的年度項目管理情況總結,由水利部連同其當年中央級水利事業費決算報送財政部審查。第十四條防汛歲修費的使用要納入水利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不得切塊分割。水利財務部門對防汛歲修費的使用有管理、監督的責任。第十五條防汛歲修費可以跨年度使用。本年度未支出的防汛歲修費可結轉下年度,與下年度經費一並預算安排使用。任何單位不得以撥代支,以領代報。第十六條實行項目管理的防汛歲修費,在確保完成年度防汛歲修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實行預算包干辦法。第十七條建立防汛歲修使用情況信息反饋制度。各使用防汛歲修費的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對防汛歲修費的管理,按上級要求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歲修費使用材料或總結,對使用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第十八條用防汛歲修費購置的器材、料物均屬國有資產,要加強管理,登記造冊,建立嚴格的領用、退庫責任制,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第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暫行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肆』 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使用范圍和條件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以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指導標准為准。
下列費用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從物業服務收費中支出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
(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部分共有的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
(三)全體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其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
(四)房屋未全部出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未出售部分的建築面積所佔比例分攤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
房改房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先從房改房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業主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
第二十二條 需要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制訂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具體范圍和內容;
(二)維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計劃;
(三)費用預算及用款進度計劃;
(四)其他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有關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由業主委員會制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5日以上,並經專有部分佔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或者業主委員會不制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代表也可以提出使用方案,並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按照前款規定公示和徵得同意。
維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單位由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代表協商確定,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如果有超過專有部分佔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建築物總面積1/3以上的業主且占需要維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所涉及的總人數1/3以上的業主提出異議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二)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工程施工(維修)合同;
(三)與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清冊和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業主同意的證明材料;
(四)公示內容、公示情況說明或者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專戶管理銀行及賬戶名稱;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由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代表提交的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按工程進度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自行管理後需要列支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前將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物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證明,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書面提出責令改正意見。
需要使用房改房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房改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房改房單位申請材料後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的,房改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按工程進度劃轉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只能劃轉到工程施工(維修)合同確定的施工單位賬戶中。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使用電匯、信匯或者轉賬支票結算,不得支取現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據或者結算憑證。但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需緊急維修的情形時,且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支取現金。
第二十七條 維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代表應當驗收,並將下列材料在物業管理區域公示5日以上,並存檔:
(一)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結算報告;
(二)維修費用清單、票據;
(三)維修費用分擔明細表;
(四)其他相關資料。
維修、更新、改造費用超出核定預算金額20%以上或者超出金額1萬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應當立即對物業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一)屋頂、牆體滲漏(已約定的除外);
(二)因線路故障而引起停電或者漏電;
(三)因水泵故障、進水管內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閘閥嚴重漏水;
(四)落水管嚴重堵塞,水盤等設備漏水;
(五)樓地板、扶梯踏板斷裂,公共陽台、曬台、扶梯等各種扶手欄桿松動、損壞;
(六)樓體外立面塗飾層有脫落危險的;
(七)電梯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
(八)消防設施出現功能障礙;
(九)安全監控設施出現故障,不能運行;
(十)其他物業共有部分和共有設施設備出現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期間發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立即將情況報告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向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預先撥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區縣(自治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後應當於二十四小時內劃轉資金,申請撥付資金的機構應當立即進行搶修。
第三十條 業主自行管理的,發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將情況報告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下,業主委員會應當立即組織搶修並劃轉資金。
第三十一條 發生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時,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實施搶修的,物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代修,搶修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搶修完成後,相關費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公示。

『伍』 單位車輛維修費用如何管理

一、修理項目
1、大修
汽車大修是新車或經過大修後的汽車,行駛一定里程後,按照需要進行的一次恢復性修理以恢復汽車的動力性、經濟性和可靠性,保證汽車完好技術狀況,延長汽車使用壽命。 2、小修 汽車小修,是一種運行性修理,主要消除汽車在運行中或在保養作業中發生的故障隱患或局部損傷。有些按自然磨損規律或根據總成的外部跡象能預先估計到小修項目,可集中組織計劃性小修。 3、二保
也稱二級保養,習慣上簡稱為二保。是以檢查和調整為中心,除執行一級維護作業外,還需要更換三濾(即:機油濾清器、燃油濾清器和空氣濾清器),檢查和調整發動機、制動系統和電氣設備,進行輪胎換位等。 4、零部件修理
零部件修理是對磨損、變形、損壞而不能繼續使用的零件恢復其性能的修理,以恢復其原來的尺寸、幾何形狀及配合性質。這是節約原材料,降低修保費用的一個重要措施。但在進行零件修理時,應考慮到有無修復價值和是否符合經濟的原則。
二、維修內容
1、大修:發動機解體維修;後橋換減速器總成、後橋殼總成;換變速器總成、換變速器殼;車身大修;全車噴漆;全車地板解體維修;
2、二保:按公司二保計劃執行;除以上維修項目外其他為小修;投入使用車輛在公司二保計劃月除外的每個月打一次黃油;費用核算至10元/月;
3、小修:單公里小修費用按:0~1周年:0.015元/公里;1~2周年:0.03元/公里;2~3周年:0.05元/公里;3~4周年:0.06元/公里;4~5周年:0.08元/公里;5~6周年0.10元;6~7周年:0.13(安源)-0.14(梅花)/公里; 7~8周年:0.16元/公里;8~9周年:0.18元/公里;9——在用車:0.2元/公里計算。
月計劃小修費用:車輛的月計劃小修費用=按車輛的使用年限確定的計劃單公里小修費用*每月實際里程數(不為0)+10元(打黃油)。
三、維修費用
1、大修:發動機解體維修;後橋換減速器總成、後橋殼總成;換變速器總成、換變速器殼;
車身大修;全車噴漆;全車地板解體維修;

2、二保:按公司二保計劃執行;除以上維修項目外其他為小修;投入使用車輛在公司二保計劃月除外的每個月打一次黃油;費用核算至10元/月;
3、小修:單公里小修費用按:0~1周年:0.015元/公里;1~2周年:0.03元/公里;2~3周年:0.05元/公里;3~4周年:0.06元/公里;4~5周年:0.08元/公里;5~6周年0.10元;6~7周年:0.13(安源)-0.14(梅花)/公里; 7~8周年:0.16元/公里;8~9周年:0.18元/公里;9——在用車:0.2元/公里計算。
月計劃小修費用:車輛的月計劃小修費用=按車輛的使用年限確定的計劃單公里小修費用*每月實際里程數(不為0)+10元(打黃油)。
四、維修要求
1、大修
2、二保
①、XX線車輛當日九點以前進廠報修,修理廠當日下午四點三十分之前交車。如誤時交車影響了白源線的正常生產經營,則對修理廠考核200元/次;
②、嚴格按照二保記錄表上所要求的項目進行二保。如有遺漏項目未做,則對修理廠考核200元/每項;如少做一輛車則對客運分管副總考核500元/輛;
③、確保維修服務質量。如出現質量問題,返修材料、工時等由修理廠負責承擔;
④、每次二保結束後,駕駛員(或白源線專職機務員)和修理廠雙方必須簽字認可。如雙方都未簽字或有一方未簽字,雙方各考核200元/次;
⑤、對於二保范圍之外的維修項目,經白源線專職機務員確認後,由白源線承擔費用; ⑥、在填寫「二保記錄表」中的里程時,對於新安源牌、宇通牌型號的客車,請務必按照車上的里程錶所顯示的實際數字填寫,如未按要求如實填寫,公司將不予結算。 ⑦、每月的二保項目匯總由企業發展部進行考核;
3、小修
4、零部件修理

『陸』 設備維修費用的預算方法有哪幾種

設備維修費用的預算方法:
編制預算的方法:主要是依據過去的歷史統計資料,即以前一時期維修實際消耗費用為基礎,並考慮各種條件的變化,例如:生產水平、設備役齡、勞務、備品配件等情況的變化,進行某些增減來估算下期預算。一般有以下幾種方法:
①按設備類型區分:例如:按機械、電氣、電子、儀器、車輛等分類資料來區分維修費用。
②按長期和短期的費用區分:對短期且非反復發生的費用,採取專款列入的方式。
③按小額或大額費用區分:所謂小額費用是指經常會重復發生的費用,其預算編制在日常維修費用中。
④按維修作業類別區分:將維修作業分為大修、項修、小修、日常維修或分為清洗、潤滑、調整、檢查、修理、改裝、翻新等項目,其在技術改造(改裝、)項目中非常重要,而且是有遠翻新見性的費用,應隨時列入預算支出。從設備維修工作的特點,還應注意編制維修費用要有彈性和尊重設備部門的自主性。
設備維修費用它主要包括設備的維護費和修理費兩大部分。設備維護費主要是指設備日常保養費用和設備檢查、檢驗費用,而設備修理費是指為恢復設備的性能而進行修理所發生的費用。設備維修費用是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但與企業的裝備水平、生產工藝流程有關,而且也是企業設備管理水平的綜合體現。
設備維修費用合理使用與控制的目的,是以盡可能低的費用達到規定的生產效率水平,同時也要防止設備故障的發生,而投入過多的維修工作量,因而花費過多的維修費用。最好是花費在設備維修上適當的費用,使因維修延誤而造成的損失較低。因此,要衡量維修費用與停工損失兩者的均衡關系,即考慮不應由於維修不善而致減少產量和降低質量而造成損失。

『柒』 4s店事故車的維修費用不合理怎麼辦

正常情況下,4S店的維修價格會得到保險公司認同,因為有合作協議管控制約。但還是有很多4S店因為調整價格或者私自上浮導致維修費用與保險公司定損價格產生差異。
矛盾點就在於此,在這類矛盾中,保險公司是遵守協議方,4S店則是撕毀協議方!

還有的小品牌4S店與保險公司沒有合作協議,這時保險公司會推薦去合作4S店維修。如果客戶堅持不去,保險公司會嚴格管控非合作4S店的價格,更容易產生差價。
遇到4S店與保險公司價格協商不一致很簡單,車進4S店維修前提前說明:「完全按照保險公司定損價格支付!」4S店同意後才能修復。
說讓保險公司和4S店去協商的人根本不懂,如果是保險公司推薦的4S店,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和4S店協商處理。但是車主本人不經過保險公司同意,私下自行選擇4S店,保險公司是不會管的,只能自己去協商。

『捌』 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的維修、使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
(1998)213號]及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京房地物字
(1999)第1088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按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市財政局《關於歸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通知》及其他規定歸集的住宅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指導、協調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公共維修基金使用管理的監督工作。
維修基金管理依「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按幢設賬,核算到戶」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四條維修基金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樓房內或物業管理區域內屬全體產權人或部分產權人共同所有且使用的房屋的有關部位及設施設備。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項目應依照本市住宅公司建築面積分攤原則在《物業管理公約》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本辦法附件一執行。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工程是指除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范圍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改造、更新工程。維修工程的具體范圍以市國土房管局及其他部門頒布的規范為准。
第五條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成立後,由管委會代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產權人向市國土房管局指定的銀行開立賬戶存儲。管委會申請開戶時,應填寫《物業管理委員會維修基金開戶申請表》(見附件二),並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書;
2、管委會成立的批准文件;
3、產權人分戶清冊;
4、管委會主任私章和管委會的印鑒;
5、物業管理服務委託合同。
管委會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辦理開戶手續時,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第六條管委會成立前(即維修基金代管期間),維修基金原則上不得使用。確需使用的,應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管理企業應委託經市國土房管局認可的專業中介機構對維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費用依照相關標準定額進行評估和核算。
2、經中介機構認定後,物業管理企業方可進行維修工程。
3、維修工程結束後,中介機構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出具證明,不合格的,應要求返工。
4、物業管理企業持維修工程結算發票及中介機構出具的證明到代管單位申請支取維修基金。
第七條管委會成立後,物業管理企業應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區公共設施維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計劃及經費預算,報管委會批准後執行。維修項目完成後,物業管理企業持管委會批準的維修基金支取證明到銀行辦理維修基金支取手續;管委會應根據竣工決算進行維修基金的具體分攤,並計入各產權人明細戶中。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經管委會同意外,還應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1、一次支取維修基金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2、一年內支取兩次維修基金的。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管委會應召開業主大會作出支出決議後,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
1、一次支出維修基金50萬元以上的。
2、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3、一年內支取維修基金數額占維修基金總額30%以上的。
物業管理企業到銀行支取費用時,必須憑管委會印章和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證明。
第八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須進行維修工程的,屬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費用,不得使用維修基金。
無法確定責任人的,按照受益人原則分攤。
1、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樓房外的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除由專業管理部門維護管理的部分外;其餘部分的維修費用由全體產權人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2、住宅樓房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幢住宅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3、一幢住宅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單元門的,專屬於一個單元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單元門內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在一棟住宅內,專屬於一層住宅內全體產權人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維修費用由該層住宅內的全體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開發企業應根據以上原則依其尚未售出的房屋面積佔全部房屋面積的比例,承擔維修費用。
第九條如一幢樓房的維修基金經使用後,不足首次歸集額的10%時,管委會應提議續籌。續籌標准及辦法由管委會決定。續籌金額一般應由產權人按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攤。續籌基金匯總後應及時交存到代管單位,計入管委會賬戶和產權人明細戶。
利用產權人共有部位共有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凈收益,應存入維修基金專戶,分攤後計入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產權人明細戶,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的維修工程。
第十條管委會合並、分立或撤消時,應憑區縣國土房管局批准證明及產權人明細戶清單,到代管單位辦理合並、分立或撤消管委會賬戶手續。
產權人變更時,維修基金產權應同時變更。原產權人或變更後的產權人應持轉讓合同及雙方身份證明到管委會登記變更,並由管委會到代管單位辦理產權人明細戶更名手續。維修基金由轉讓雙方按明細戶內的賬面余額進行結算。
產權人因拆遷或其他原因造成原住宅滅失的,可辦理銷戶手續。經管委會出具證明後,到代管單位按維修基金明細戶賬面余額提取。其中,屬於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的,應按售房單位和個人累計交納的比例分別退還。
第十一條代管單位應建立本物業區域內的維修基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對其維修基金明細戶的查詢。
管委會應在每年年底對維修基金的收支及余額狀況予以公布,包括:
(1)維修基金的使用及分攤情況,包括維修工程項目內容、維修總費用及各產權人分攤的費用;
(2)維修基金總賬余額;
(3)維修基金明細賬余額。
第十二條維修基金閑置時,經產權人大會批准,物業管理委員會可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1999年1月1日前,未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的住宅,產權人應補建維修基金,按每月0.60元/平方米的標准交納,具體補建辦法另行制定。產權人已交納的房屋大、中修費(扣除已用於維修費用),物業管理啟動性經費應納入公共維修基金管理,並按建築面積比例計入各產權人明細賬。
第十四條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應建立公共維修基金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市財政局按各自職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玖』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第二十二條第四項;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因此,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中,規定住宅維修資金只能由於維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況,其他情況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業主們也有權監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額、或者維修資金的明細。若有發現挪用的情況,可向當地審計部門舉報。

法律依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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